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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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闻传播伦理概述 一、 现代新闻传播活动的职业特征 1、 新闻工作者是在紧迫的时间压力下工作的 2、 在现代社会新闻工作者必须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高度复杂化、精密化的大众传播媒介才能完成传播活动; 3、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广泛性 Ø 时效性造成了几个矛盾: 1、 报道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之间的矛盾 2、 报道的时效性和深刻性之间的矛盾 3、 报道的时效性和时机性之间的矛盾 Ø 带来的问题 1、 新闻工作者与受众联系的间接化 2、 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自主性受到较大限制 Ø 对工作方式的影响 1、 建立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 2、 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 二、 新闻伦理的概念 (一) 道德的几层含义 1、 道德是人类理性的结晶 2、 道德是一种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习俗 3、 道德是一种非权力性规范 (二) 职业道德:所有从事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的关系。 (三) 新闻伦理:也叫新闻职业道德或新闻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自然形成的调整新闻传播事业内部、调整新闻传播事业与社会上其他职业、调整整个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三、 新闻职业道德的特点 1、 阶级性与普适性的统一 阶级性指的是新闻职业道德在调整新闻传播关系中体现着某个阶级的特殊利益。 2、 职业性和大众性的统一 3、 团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统一 四、 新闻职业道德的调节对象 1、 新闻工作者与受众的关系 2、 新闻工作者与工作对象的关系 3、 新闻工作者与同行的关系 4、 新闻工作者与所属媒介的关系 5、 新闻工作者与广告客户的关系 五、 新闻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1、 提升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2、 营造社会公信力,提高传播效果 3、 对社会道德的提升和示范作用 4、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 延伸阅读与思考 1、 一虎一席谈《“艳照门”事件下艺人的道德危机》 观看视频《这是不是网络暴力》,思考网民应该具有怎样的道德规范? 第二章 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 一、新闻职业道德的起源与初步发展 1、原始社会:真实 2、奴隶社会:真实;强烈的阶级性 3、封建社会末期:新闻职业道德从一般的社会道德中分化出来;言论、出版自由提出 4、19世纪中期,以新闻自律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理念形成;《纽约太阳报》制定的13条规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要求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的“报人守则”。 5、 从19世纪70年代起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开始起步 A.1874年瑞典 发行人俱乐部 定期检查各报社的执行情况,以免内部腐化或受外界攻击,维护新闻事业的尊严与责任。 B.自1896年10月25日起,《纽约时报》每天在其报眼位置刊社训:“所有的新闻都是适宜刊登的新闻。” C.1908年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创办人沃尔特·威廉斯主持制定了《报人守则》,首次提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其主要内容有:新闻是一种专门职业;一个大众化的报纸应该为大众所信赖,正确与公平是良好新闻事业的基础,报人应只写他所深信为事实的事情;广告、新闻与社论均为读者的最大利益服务,他们应有一个真实与廉洁的标准。 D.1934年美国记者工会通过的《记者道德律》强调新闻记者的第一责任是向公众报道正确的、无偏见的事实,要求记者遵守正确和公正两个原则,不为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种族的及宗教的偏见所左右。 二、 社会责任论的提出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加强 (一)社会责任理论 1、提出:1947年春,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自由而负责任的报刊》对新闻自由问题重新加以检讨,提出了一个新的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新闻理论,即社会责任论。 A、日本在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方面最为完备。 B、比利时报业道德委员会发表的《新闻记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世界上最为详尽的报业道德规范文件。 C、世界各国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共同点 (1)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发现错误尽快更正 (2)维护国家安全与司法公正 (3)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质工作,不受贿、不剽窃,保守职业秘密 (4)尊重他人名誉与隐私,不诽谤中伤他人 (5)不伤风害俗,注意保护青少年。 D、一些国家特有的规范: (1)新闻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商业、广告活动——法国、加拿大等国 (2)不报道自杀或企图自杀的行为——瑞典、挪威等 (3)不得破坏种族关系与宗教关系——英国 (4)不得鼓励骚乱等——印度 E、最显著的共同点: 提出对易受伤害者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易受伤害者范围:儿童、无辜的罪犯的亲属和朋友、性骚扰的受害者、正在住院的病人、对遭受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公众、精神病患者等。 2、对报刊提出的要求 A.对每日的事件给与真实的、全面的和理智的报道,将他们置于能显示其意义的特定的前后联系之中 B.报刊要成为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 C.报刊要反应出社会各个集团的典型画面 D.报刊要澄清和提出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 E.报刊要完全接近每日的信息 F.修正了自由主义理论的反对政府对报刊活动的任何干预的观点,要求通过政府来管束和制约新闻媒介 (二) 社会责任论的产生,为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清除了路障。此后,西方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进入了一个向纵深方向的发展。 1、新闻评议制度的兴盛,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身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 2、新闻职业道德的逐渐完善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另一重要现象。 3、开展新闻评议运动,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第三个重要现象。 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教育 A.开展新闻事业评论制度,形成一个有利于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社会舆论环境,以影响或改变人们的道德信念。 B.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以培养新闻从业人员以及未来的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1)在高等院校的新闻传播学院系开设新闻职业道德的课程。 (2)开办以新闻职业道德为主题的座谈会、学术讨论会 三、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国际化 国际新闻职业道德规约的制定,是国际性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第三章 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历程 一、 中国近代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一) 我国近代报人提出的新闻伦理思想,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 新闻从业人员以品性为第一要素 2、 新闻报道务求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3、 报刊要反映民情,指陈时事,主持正义,为民请命 4、 报刊要力求通俗易懂,面向人民群众,办报要有读者观念 (二) 早期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有偿新闻的含义 1、 有偿新闻是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 2、 从事有偿新闻活动,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 3、 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这些现象在西方被称为“利益冲突” 有偿新闻的危害 1、 破坏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的原则 2、 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 3、 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4、 欺诈受众,侵犯了知情权 思考题参考答案 1、 记者个人素质 2、 我国记者本身工资低,要生计 3、 社会(媒体内部)对有偿新闻谴责的力度不够 4、 法规不够健全,只有受贿和诈骗两项罪名 5、 有偿新闻的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够) 6、 社会大环境觉得搞有偿新闻是正常的,不做才是另类 7、 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大,一旦发生负面的事情都惧怕媒体报道 8、 在市场经济中,人人都想发出自己的声音,但声音的新闻价值不够,于是就收买媒体 9、 我国礼尚往来的文化环境 第四章 新闻职业道德的误区 第一节 虚假新闻 2014年虚假新闻的特点: 1、 虚假新闻案例出现碎片化的态势,具有影响力的案例较少 2、 虚假新闻的存活期较短,往往很快就被发现和披露 3、 互联网环境下的虚假新闻呈现出高度的媒体融合特征 一、 虚假新闻的表现:整体失实、部分(细节)失实 具体表现有: 1、 合理想象,添枝加叶 2、 缺乏知识,不懂装懂 3、 道听途说,捕风捉影 4、 偷梁换柱,移花接木 5、 唯利是图,编造新闻 6、 政治需要,公开造假 7、 宣传典型,任意造假 8、 导演摆拍 9、 剽窃和篡改 二、 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1、 残酷的行业竞争和利益驱使使媒体的价值功能让位于受众的心理需要的满足 2、 我国媒体的职业构成和行业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记者职业素质良莠不齐 3、 新闻真实性原则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缺失 4、 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 5、 政治原因 三、 虚假新闻的危害 1、 误导舆论,危害社会 2、 消弱了媒体的公信力 3、 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4、 形成侵权,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节 广告新闻化 一、新闻与广告的不同点 1、 含义不同 2、 新闻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广告代表广告主的意志和利益 3、 构成新闻的各个要素必须真实,不能有虚假和虚构成分;广告可以进行艺术夸张,允许表现手法的虚构 4、 新闻的时效性强,广告没有时效性的要求 5、 新闻是将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无偿传播,新闻媒体编辑发布新闻不但不收费,还支付稿酬,广告是需要广告主支付稿酬的 6、 新闻是由新闻工作者完成,由新闻工作者或媒体负责,广告则是广告主自己提供,自行负责。 一、新闻与广告相同点 1、 两者都要以事实为依据 2、 都要求对信息内容进行公开传播 3、 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产生和发展都受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制约 二、新闻广告化的形式 广告新闻化是新闻与广告被人为地“嫁接”在一起,并无广告标记,混淆了广告与新闻的界限,是广告接入新闻后呈现的异常状态。 1、 以新闻的形式出现的广告 在形式上尽量模仿新闻,采用娴熟的新闻语言,客观的语气,新颖的标题,高超的技法陈述了广告信息,内容上尽量用客观的叙述手段,大多以专家访谈等形式出现,具有贴近性,容易使人产生亲切感,就会使读者相信他们在读一则新闻,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其观点。众所周知,新闻的本质特征就是真实,但是广告是允许有夸张的,如果广告给人以新闻的错觉受众对广告内容产生了认同感,一般受众很难将其与新闻区别开。这样就使受众深深地相信了其所说的内容,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欺骗。 2、 实为广告的新闻 在很多机关报,国家级大报一般出现在形象报道专版或者专栏,一般用“XX巡礼”“企业专访”等命名栏目,其实就是变相刊登组织形象广告,由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及新华社社办报纸在2004年刊登公告决定取消形象广告,这种现象有所收敛。 3、 与新闻编排在一起的广告 这种形式的广告多以报纸媒体为多见,并没有自称为新闻,只是编辑在排版时利用了受众在阅读新闻时的心理定势,将该广告与新闻编排在一起。一般的受众会认为这类是新闻报道,使读者误将该广告当做新闻来吸收信息。 禁止报纸形式广告:印有某某报,某某专刊的报头,内容进行精心编排、图文并茂的广告宣传品 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在市场调查或采访的特定场景中,通过“记者”与或“市场调查人员”与“消费者”双方问答进行调查采访,由“消费者”讲述自身经验与感受,介绍产品的优点、特点 禁止以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以类似典型报道的形式介绍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业绩、经验、事迹等颇多溢美之词,标题往往使用“侧记”“纪实”“报告”“访谈”“答记者问”“采访札记”等用语 案例:《竞报》上的将广告变成专题报道行为 奥运改变企业之金龙鱼:厨房里的奥运梦想 奥运改变企业之可口可乐:92年的奥运梦想 奥运改变企业之伊利:奥运会是全家总动员 奥运改变企业之千喜鹤:奥运有我更健康 三、 广告新闻化产生的原因 1、 广告效果呈下降趋势,导致企业“另辟蹊径” 2、 广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制度上有漏洞 3、 媒介之间、广告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4、 行业自律的缺失 5、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监管不力 6、 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四、 广告新闻化的危害 1、 误导受众,损害受众和消费者的利益 2、 损害新闻媒体的权威性 3、 干扰了行业的正常运转 4、 助长腐败风气 五、 预防广告新闻化的对策 1、 提高认识,严格区分新闻与广告 2、 健全新闻法规,加大监管力度 3、 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加强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4、 新闻采编部门与广告业务部门应相互独立运转 思考题:广告新闻化能否使新闻媒体和广告主达到“双赢”的效果? 第三节 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的矛盾 一、 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履行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心智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等公共责任和社会义务 1、 真实、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和社会公共事物 2、 充当各种意见的平台 3、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4、 确保公共利益 5、 促进社会进步 二、 公众的两重性 (一) 群体与个体:1、群体的理性 2、个体的盲情 (二) 长期与短期:1、长期的理性 2、短期的盲情 盲情:在知识、信息、理解不足的情况下凭偏见、陈见和感情决策,让激动的情绪左右自己的行为。 三、 媒体追求发行量、点击率等 1、 报纸虚报发行量 2、 广播电视面临收听(视)率的压力 3、 网络视点击率为生命 四、 媒体“迎合”与“引导”的平衡 1、 迎合将带来短期的阅读率、收视率、点击率 2、 长期将丧失媒体的公信力 3、 媒体加强社会责任,正确引导是长期、根本的任务 作为新闻采访者个人在采访中遵循何种行为准则呢?陈丽丹提出了一个倒金字塔模式——社会责任(第一层)——专业职责——组织职责——个人职责 第五章 悲情传播中的媒体伦理 第一节 悲情图片的伦理冲突——举起相机还是阻止不幸 有人认为摄影记者既要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也要对拍摄的价值有准确把握,这需要在日常采访中有对突发状况反应的演练,以保证在突发现场有快速判断和选择;而媒体应通过全面审视可以利用的可能性选择、以同情和尊重的情感报道,来实现讲述事实与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结果。 第二节 灾难报道的伦理规范——以5.12地震为例 总结:通过以上的案例和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总结这样几条关于灾难报道的新闻职业规范: 1、 以同情之心面对自然灾害、空难、车祸、犯罪、战争等意外事件的受伤害者(伤亡者、受害人及人质)及其家人,记者的采访报道应尽量避免成为灾难和噩耗报告者的角色,不加重受难者及其亲属的痛苦。 (1) 不向当事者提问可能不愿意回答的问题 (2) 不追问令被访者痛苦的细节,例如失去孩子的父母在地震瞬间逃生的具体情况 (3) 避免重复多次采访同一个人,避免因重复创伤经历而造成采访对象对创伤的记忆更加清晰,这可能使采访对象更易出现心理问题。 2、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差,特大灾难对他们造成的身心损害远远超出成年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记者采访应遵循以下规范: (1) 尽可能减少对受灾未成年人(特别是因灾致残)的采访,也要统筹安排避免重复采访; (2) 对受灾未成年人的采访需征求本人及监护人同意,并告知采访素材的使用情况 (3) 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灵,新闻报道应隐匿其姓名、模糊其形象,避免再遭受心灵创伤。 3、 不对灾难事件进行娱乐化表达,尤其在再现灾难场景时,避免刻意描绘渲染灾难场面 4、 尽量避免以特写方式长时间展示死难者亲属悲痛欲绝、痛苦失态的表情;尽量避免展示死伤者血肉模糊的画面和死难者的特写镜头 5、 参与灾难报道的记者需掌握基本的救灾常识,如对伤员的保护 6、 记者的采访和报道行为不能妨碍救援人员的现场营救工作 7、 不能将本来已经非常恐怖和血腥场景在传播中得以进一步放大,使之长久占据视听者的脑海,成为挥之不去的灾难记忆。 8、 对于别国的灾难报道同样要有人文关怀 (如何报道灾难新闻:) 9、 ①充分尊重受众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地报道灾难新闻 10、 ②体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 11、 ③理性、冷静地处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隐私信息 12、 ④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奉行生命至 我国应急管理划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地震灾害、还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性群体事件 媒体在救援过程中的作用:预防警示、沟通协调、舆论监督 李大同说对灾难发生的原因,过程与社会对其的防范措施逐一加以检索,发现应对的漏洞,制度的缺陷、法律的缺失,政府官员的责任,正是这种检索,不厌其烦的检索,构成一个国家主流媒体灾难性报道的核心价值。现在汶川地震媒体并没有给出一份真正的事后检索的完整的报道,现在有的话也只是少数的,比如我们学校的损伤,到底死了多少孩子,为什么学校大面积的坍塌,这些都没有给出一个在媒体上非常好的行为,全体媒体人应该把这个作为自己的责任。 思考题: 1、 为什么在地震灾难报道中新闻工作者会出现上述失范行为? 2、 如何看待以下在报道地震灾情时记者和主持人哽咽、流泪现象? 主播们在播送重大灾情时可以哽咽、哭泣,善良的观众可以理解和接受,并能成为一种感召的力量,但高质量的播音,“情取其高,气取其深,声取其中”,主播对新闻事实感受得很深很浓,但当拿到观众面前时又要把事实表达的平和清淡、低沉忧缓,低沉、内敛,更能彰显主播的成熟 主持人在话筒面前或观众面前表达时首先要明确自己不是宣泄感情而是传达感情和思想,对已经激发起的感情有所控制,以便说清原委,既有深入具体的体验过程,又有让旁人理解感应的过程, 肩负着向大家传达坚强信念的责任 经济效益诱使,媒体竞争引发灾害新闻报道内容混乱; 新闻伦理道德确实,灾害新闻的情感把握 建立灾害新闻报道的应急机制;树立危机意识,关注灾情,坚持正确的信息处理方式; 遵循以人为本的报道理念,采访过程中把握好一个“度”;注重灾害新闻报道背后的精神救援; 完善落实与灾害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对“二度伤害”的评估和认定制度 陈力丹的传媒假事件理论:传媒假事件是由传媒采编部门或记者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具有公共关系性质的一系列活动。这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传媒内部公共关系部门策划和实施的一般假事件不同,是由传媒采编部门或记者自编自导自演自播的。实质是公共关系活动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活动策划和报道的新闻主体都是传媒自身。“假事件”一词起源于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的著作《形象》,他将假事件界定为经过设计而刻意制造出来的。 传媒假事件的特征 1、 传媒假事件中的消息来源与报道者重合。包括显性重合和隐性重合 2、 传媒假事件具有传媒自身的宣传,公关或记者个人职业主义动机 3、 传媒假事件中的“事实”经过传媒或记者导演,是一种暧昧的真实,建构的不是真实的世界。 4、 传媒假事件影响新闻选择的公正 表现形式: 1、 让被采访对象照着稿子读而不显示读的稿子 2、 领导表演事实,传媒知道是在表演而仍然加以报道 3、 传媒推动事实的发展 4、 媒体的“陷阱新闻” 在业务上如何操作避免传媒假事件现象 1、 传媒的采编部门和公共关系部门分离。只有传媒的公共关系部门可以策划假事件 2、 传媒的采编部门及其记者和编辑不组织、不参与或干扰新闻事件自然发生和发展的活动,如对新闻事件进行策划、设置、导演、摆拍等。 3、 传媒的公共关系部门在策划和实施假事件后可以向本传媒的采编部门和其他传媒发布新闻通稿,或邀请本传媒采编部门的记者或其他传媒的记者对相关事件进行采访。 4、 对于本传媒公关部门策划和实施的假事件,本传媒采编部门采取回避措施。采编部门要像对待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新闻一样来评判该事件的新闻价值,自主决定报道的时间、篇幅与版面位置。 5、 有关本传媒公关部门的策划与实施的事件的报道,刊播前须征得传媒负责人的同意;刊播后由传媒采编部门邀请同行或专家进行评审,以检视此类报道是否遵守新闻职业规范。 第一节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1、 定义: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 2、 特征 (1) (2)(3)(4)横线 (5) 法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二、 新闻法制 1、 含义: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2、 特点 (1) 新闻法制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新闻传播活动 (2) 新闻法制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 (3) 新闻法制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相对不足 (4) 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关系密切 3、 我国新闻法制的三个主要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4、 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言论出版自由是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 (1)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实现交流、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2)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3)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5、 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P51102-112447) 6、 新闻法制的类型 (1) 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新闻法,如俄罗斯于1991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关于新闻媒体的法律》 (2) 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 (3) 在特殊领域涉及新闻媒体法如美国的《通讯法》;法国的《出版自由法》《报纸法》 (4) 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包含有关新闻媒体的规定,日本、印度、新加坡、中国等国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1、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新闻/法人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法人) 2、 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和一切物质财富。在新闻关系中物必须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物品和物质财富。 (2) 新闻行为 (3) 智力劳动成果:在新闻法律关系中,智力劳动成果表现为具体的新闻作品。新闻作品是指在新闻活动中,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3、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1) 新闻记者的权利: A、 宪法中有关新闻记者权利的法律规定 a、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b、 新闻记者享有言论出版自由 c、 新闻记者享有监督权 B、 新闻记者的社会权利 a、 新闻自由: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 b、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 C、 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 a、 发表权:新闻记者通过深入采访获得大量新闻素材后,有权利写成新闻作品在媒体上公开发表 b、 作者或其他著作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享权利。新闻记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物质权利(使用和获得报酬权)两部分 c、 舆论监督权 传媒在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时的操作规范: l 不从报道对象获取利益 l 以公开的采访手段进行采访,若必须隐形采访,需遵守相关规范; l 以协商的方式劝服采访对象接受采访。不强行要求采访对象接受采访,也不以许诺或交换条件等; l 从保护采访对象的角度确定采访时间和地点 l 不在言语、表情或动作上表现蔑视采访对象的情绪,如使用“卑鄙”“无耻”“下流”“像你这样的罪犯”、“你的罪行”“有什么资格”等词语,用手指对方、命令对方等问话方式 l 不因区域、部门和行业利益的压力而主动放弃采访 l 寻求多方消息来源核实采访内容 l 尽量取得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 l 与被采访对象联系,获取其答辩信息;若无法获得答辩信息,在报道中说明 l 不介入事件,不制造“传媒假事件”进行传媒监督 l 保存采访笔录、录音、录像记录以及票据 l 向采访对象说明报道可能带来的影响,与其协商是否匿名,如何处理肖像和声音,并以书面协议约定。 D、 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 a、 采访权:新闻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 b、 上情下达权:新闻工作者要“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及了解世界所需的新闻和信息。 c、 下情上达权:新闻记者有权将自己采访获知的真实信息,通过相应的渠道,为各级政府所获知。 l 公开渠道,即通过新闻媒体发表各种新闻作品以使上级组织获知真实的信息 l 秘密渠道,即通过内参、人民来信或当面陈述等形式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真实信息 (2) 新闻记者的义务:义务是根据一定社会规范,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约束 A、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新闻记者的基本义务 B、 新闻记者必须严格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人格的法律承认就是人格权,包括人自身的价值的各个方面,是关于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信念、情感、贞操、生活方式等权利的总括。 C、 不得滥用新闻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 D、 要为社会的有序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E、 必须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F、 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负有特殊的重要义务 G、 新闻记者必须有守法的义务 H、 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义务 新闻法律关系 1、 定义:新闻法律关系是指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点 (1) 它是符合新闻法律规范的要求,并受新闻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 (2) 必须是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成立所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隐性采访指新闻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运用摄像机、录音机或者照相机等工具,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方法;也叫暗访、秘密采访、偷拍偷录等。 隐性采访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条件: 1、 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现场 2、 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3、 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隐性采访处于法律的空白点 1、 现行法律、法规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性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无法律条文对其合法性给予肯定,也无给予否定,处于合法和非法之间 2、 法律没有规定隐性采访具体适用于哪些范围 3、 法律没有规定隐性采访获得的资料是否可以用于公开传播 隐性采访的意义 1、 通过隐性采访,可以获取其他采访手段难以获取的新闻事实,从而更好地实行舆论监督 2、 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竞争的重要手段 3、 隐性采访能够给受众最大程度的可信性 4、 隐性采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 隐性采访的负效应 1、 隐性采访的大量运用使记者采访技巧退化、职业理念淡化,导致媒体行业素质和专业素质的整体下降 2、 降低了媒体的社会诚信与媒体公信度 3、 误导公众,破坏法律规则 4、 助长社会偷窥之风的蔓延 隐性采访的方式 1、 观察式:记者替受众听到了、看到了真实的情况,并没有加入到事件当中,影响事件的进程和结果,他只是一个旁观者。最重要的特点是记者只做一个看客,不做任何误导他人的事情。 2、 体验式 3、 诱导式 4、 偷窃式 隐性采访中的地点和事件 地点: 1、 公开场合:公开场所是可以采用隐性采访形式的。判断一个场所是否是公共场合,其标准是该场所的用途:当一个场所用于公共事务,如公园、商店时他便是公共场所;当用做非公共事务时如私人住宅、非开放性的办公室、工作场所时,它则不是公共场所。 2、 私人场合:隐性采访不适用于私人场合。指个人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未经私人场合主人同意,不得自由出入的场合,在私人场合主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习惯等自由、自主地进行活动和交往。 3、 难以界定的场合:最具争议的场合:工作场合。工作场合从其用途看既不属于人们公开出入的公开场合,也不属于仅限私人交往活动的私人场合,处于半公半私之间。 工作场合可以进行有限度的隐性采访,遵循两个条件: (1) 隐性采访必须用于公益目的 (2) 除了对非法行为进行隐性采访时可以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外,当事人的隐私不能侵犯 法学家张新宝提出了在工作场合合法监视的规则: (1) 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安装的设备为法律所允许,安装的目的是为了企业正当利益 (2) 监视设备的安装让员工知晓 (3) 通过监视收集到的数据使用时只能用于企业正当利益 (4) 员工有权知晓监视数据并对其中的错误提出更正 事件: 1、 对违法行为的隐性采访: (1) 原因:违法新闻者不接受公开采访;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 (2) 对违法行为进行隐性采访的条件:违法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 2、 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 (1) 在公开场合对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进行隐性采访 (2) 在私人场合非公众人物不能采用,对公众人物进行有限度的隐性采访 公众人物的概念和种类 定义: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较高知名度,且其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人物 种类: 1、 自愿的公众人物: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是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 2、 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其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介入造成的。由于这些事件有新闻价值,与之有联系或受牵连的人也因媒介的传播成为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文化体育名人、新闻人物) 确认公众人物的因素:公共利益、公众兴趣 隐性采访中的公众人物 1、 公众人物必须面对的限制:当新闻记者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受众的知情权而开展隐性采访时,触及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时,应把保护公众利益和知情权放在第一的位置。 2、 隐性采访中的政府官员 (1) 政府官员拥有较多的社会影响力和道德示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他们出现失范行为。 (2) 政府官员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对其进行舆论监督求得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3) 政府官员地位特殊,对他们进行舆论监督比普通公民难,可以使用隐性采访。 3、 隐性采访中的文化体育名人: (1) 文化体育名人享受成名权 (2) 文化体育名人牺牲部分隐私权,达到成名权和隐私权的平衡 4、 隐性采访中的新闻人物:对新闻人物在隐性采访中做出牺牲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有关 由于隐性采访的杀伤力巨大,而且还不完善,因此对隐性采访的使用应当谨慎小心。央视《焦点访谈》对隐性采访有明确的要求: 1、 注意运用平衡手法 2、 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准确把握材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事实和线索来表现,简明扼要,其目的是让社会知道此事,让人有所启发; 3、 对一些人进行批评时,切忌“新闻审判” 4、 尽可能交代新闻来源 一般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时,才使用隐性采访: 一是采访的题材是批评性的或揭露性的 二是只有隐性采访能更接近真相。如各类乱收费行为,只有隐性采访才能深入幕后,查出原因。 三是只有隐性采访才能提供无可辩驳的实证素材。能把黑暗、隐蔽角落里的非法交易、丑陋勾当全过程记录,客观真实,证据确凿,无可辩驳,起到比显性采访更具震慑力的监督作用。 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新闻导向的关系。 一些记者把隐性采访当成制造“猛料”、“爆料”的“杀手锏”,只图引起轰动效应,形成吸引眼球热点话题。容易在角度上出现偏颇,在导向上出现偏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不虚构、不造假、不夸张,要应时将隐性采访得来的真实资料反馈给相关单位,既鞭挞丑恶,又治病救人,既曝光问题,又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以达到舆论监督的最佳效果。 二是正确处理隐性采访要道德制约的关系 从报道的出发点来看,记者的暗访是为了鞭挞丑恶、净化社会空气、维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但暗访偷录又违背了社会主流的道德评价标准,人们普遍较为排斥偷拍偷录行为。 处理好隐性采访与道德制约的关系,要遵循几个原则: 1、 报道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如坑蒙拐骗的“医托”,造假证团伙,制假售假团伙,贩卖车票的“黄牛党”,躲在阴暗角落里的各种社会“蛀虫”,不论记者以何种伪装介入,团伙的非法行为是已经存在的。 2、 记者伪装介入新闻事件,动机良好,如记者伪装购买黄色录像带,进入脱衣舞场所,进入色情场所记录色诱敲诈过程,虽然于道德上有不妥之处,但动机是为了获取证据,配合警方取缔这些藏污纳垢之地,良好的动机会获得人们对记者采访手段的道德宽容。 3、 隐性采访地点是公共场合,没有侵入私人空间 4、 遵循客观记录原则。 三是处理隐性采访与法律制约的关系 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法律制约的关系,要坚持适度介入原则。有记者为了曝光驾驶员考试“潜规则”主动找到教练员,表示愿意“打点一下”,要求在考试中给予关照。教练员收了“好处费”就这样被曝光了。但这一报道却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认为这是记者主动引诱,故意设置圈套,致使教练员“上钩”的。记者如果故意设置“圈套”、“陷阱”,主动去为有犯罪动机,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提供犯罪客体,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就有诱发犯罪的嫌疑。 第九章 新闻侵入 第一节 新闻侵权概述 一、 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1986年以来,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 “小人物”告大报 2、 名人告小报 3、 工商法人告新闻媒体 4、 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告媒体 二、 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内容失实造成侵权 2、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引起侵权 3、 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4、 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图像,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图像构成侵权 5、 语词不真实 其他:一是以非人的语词来形容他人,比如“猪”、“狗”、“妖精”、“混蛋”之类的词来侮辱他人;二是用特定的受到社会不齿的身份语词来指责他人,比如“强盗”、“流氓”等;三是对他人的正常表现或者应予以褒扬的行为加以无端的奚落、讽刺、打击。 新闻媒体: 1、 在我国的新闻法律关系中,新闻媒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 新闻媒体是构成新闻侵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新闻媒体的新闻侵权主体地位 新闻记者: 1、 新闻媒体的记者在自己所在的新闻媒体发表新闻而导致新闻侵权的,一般不能成为新闻侵权的主体 2、 一般新闻作者撰写新闻而构成新闻侵权的,新闻作者为新闻侵权的主体 3、 新闻记者为非本单位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而导致新闻侵权的,新闻记者是新闻侵权的主体 消息源:向新闻记者或者一般新闻作者提供新闻材料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新闻侵权的客体:新闻侵权的客体是人格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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