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讲解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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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讲解汇总.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定义要点 1.制定人? 2.制定的什么? 3.调整对象?(判断) 4.区分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 (二)会计关系(判断)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们构成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和规范。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1.制定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范围: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会计法地位: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4.立法目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填空) 根据《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发布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多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2000年5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一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谁来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考点二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怎么来管理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单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考点三 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考点四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法》规定(单选)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单位负责人(判断)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形式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子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因此,《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 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2.相关性。 也称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判断)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 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判断) 6.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判断) (1)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2)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处理。(判断) 7.谨慎性。也称稳健性。 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判断) 8.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资料和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什么是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2.符合谁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造假是什么行为?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与手工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 原因: 原始资料是一致的,所以生成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 不同之处:计算机: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的。 2. 会计电算化的两方面规定: (1)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工具合法) (2)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生成合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类是经济业务:经济组织与外部————交换行为;如:产品销售。 一类是经济事项: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有影响的事件。如:计提折旧。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 (七)其他事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年度及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考点 会计年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单选) 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多选) 我国的会计年度所以采用公历制。 考点 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判断)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都必须使用中文。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判断) 要点:同时使用。使用中文是前提,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判断)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单选) 1.原始凭证的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会计基础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3.原始凭证的审核。(简答) (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简答)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 1.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记账凭证的编制。 两点规定: 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判断)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1.“法”(判断) 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多选) 2.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多选)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薄记。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1)总账。总账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 (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采用订本式。 (4)其他辅助账簿。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3.建账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2)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简答)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包括: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多选) 1.会计报表。(简答)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和亏损情况。 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新增)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 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多选) ①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③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④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⑤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关决策。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判断) 4.《会计法》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简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多选)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法定信息。 (7)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8)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财产清查及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年度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清查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2.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3年。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选),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选) 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单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简答)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简答)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五)检举 《会计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上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简答) 违法会计行为: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依法使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 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会计法》规定: 对以上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有: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的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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