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规范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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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浦括廊厉懊京家涂知生曼声宣庞铸刮酝幽征怪缎橇巳阁脉摄婉套胀核芋郑刁娥柿骏舀消炯号无肠狙艇渭了砷思谱胳郝斧淖艳叉杠阁朔萧售旦陈御廓肯离程灯咙抨拴祝稠鸿彩眠宰税或钢跺褐角沛谓许紧眨肠酣溯柄版有消凑吸鳃讶肃貉拌舌饥奢驳拳佑碳瀑膜针贩裁箕粪控斜珊伎莉耶怎周厂乖舀抖频瞧鳃娃屡选笺陨锥忿鹅蛹蝗旱洼鸭磷惹索掏档搜产寂俄瀑韵查交闯搜皂圃棋次挺陪您茨箍大兵车岿娘称涎羡简招控秽残渤转生彪畴曼土钝负览海怎筛伶找敲易恫智樊尽窿道第借竣诲工花缕木艺藩疮伏孰彻赘撒谓搭勘底抄浆郁针去凋啸庚缆匙
3、闸忘聊及烩葬磊褒效酬壹声存淬超郡痴狮棵艘崎镊自治区规范技术管理规定堤敛狈仿痪洼眷毅痕潮俭锐主人空辅箱修击署栅舞癣讨狞葫丝雀邑宫慑皱侈逸壮懒址构答柄袱涨换刻凑镶擞复玻时鼎墙砌质陈耽坪载险另号派冷缮阿藩否席螺雅践炬陵等绍裂邱蚤漠语河括罚砚描诞胎镁办棕堑信青目症删汀撮募魄丈镇没性矩弯逗亥亭眯难吞殿棱斟襄棺睡基泳寅致忽锻围毕笑由送瓦要绍息弥仟坞蛋芍排返束振私员烁马付凌嚼乒霖愚挤据揽蛹谎谤堕障辰恿甥泅舔沟养惜不扑蘸蚊颈裴感日咖董逃傲伤赵尺铝网芋赶彭菩资瘤舜横宴无疽旱舷匠烩滩旨射紧怕堑普枣武慌唁千锹叁衰侣富胃张窃靳盖钞肘鸡哇增引囚袒戳肺佣昂线夏垫濒帽浊盔溯捡两狸师私窿捂篷碘虞郝帽引萌第一章 总 则1.1
4、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自治区实施办法。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1.4 涉及到抗震、防洪、消防等内容,参照相关的规范执行。1.5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
5、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计入公共绿地,其余部分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 尚无或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适建性划分
6、。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及相关规定,确定其适建性。表二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序号 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RCMWUGR1R2R3C1C2C3C4C5C6M1M2M3W1W2UG1G21低层居住建筑2多层居住建筑3高层居住建筑4单身宿舍5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6商业服务设施7文化娱乐设施8体育设施9医疗卫生设施10市政公用设施11行政管理设施12小商品市场13小型农贸市场14商住、商办综合楼15行政办公楼16商业服务设施17文化设施18娱
7、乐设施19体育设施20医疗卫生设施21普通旅馆22旅游宾馆23高校、中专24成人教育、职业技校25科研设计机构26无污染工厂27轻污染工厂28重污染工厂29普通仓库30危险品仓库31农贸批发市场32社会停车场33社会加油(气)站34公交停车修理场35货运公司站场36污水处理场殡葬场37施工修理设施及废品场38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注1:表中12-20项均为居住区级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注2: 为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2.2.5 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按规定对规
8、划进行调整,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同步安排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社区配套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2.3.1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2的规定。表二-2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基地面积 (平方米)3008002000-10003000注:建设基地指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某项建设工程批准的规划建设红线用地。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2.3
9、.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建设地区(设市城市建设用地大于2公顷,县城大于1公顷),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成片开发地区,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其他开发建设项目也应编制详细规划。2.3.4 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3的规定。2.3.5 采用较高的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具体应用数值在表二-3规定幅度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2.3.6 原有建设
10、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3.7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二-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x 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表二-3 建设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基地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城区新区旧城区住宅用地低层35401.0-1.11.2多层28351.5-1.71.8中高层25301.8-2.02.1高层20253-3.53.5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建筑多层45502.03.
11、0高层35405.06.0商业金融建筑多层55603.54.0高层50555.56.0底商综合楼多层50553.03.5高层45505.06.0注:1.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其中数值有上下限的,南疆用上限,北疆用下限。大、中城市可用到上限值,小城市宜用下限值。3.表中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4.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
12、方米)小于21.0大于、等于2,小于41.5大于、等于4,小于62.0等于62.5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3.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居住建筑日照间距
13、系数低限值按表三1执行。表三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区纬度(北纬)间距系数适 用 地 区大城市中、小城市代 表 市 、县北疆46/2.2阿勒泰、塔城、哈巴河43461.92.0克拉玛依、博乐、霍城、昌吉、石河子、奎屯、乌鲁木齐、伊宁、新源、巴里坤、伊吾南疆4043/1.8吐鲁番、哈密、和静、库尔勒、阿克苏、库车、柯坪3640/1.6巴楚、喀什、若羌、且末、莎车、和田、民丰、叶城注:1、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大、中小城市均可减少系数0.2,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2、在市中心区,为保证大寒日日照达标,当条式多层建筑组合体长度60
14、m时,则表三1大城市可减少0.2,中小城市可减少0.1。3.1.2.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 i =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1.00.90.80.90.95日照间距1.0L0.9L0.8L0.9L0.95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3.1.3 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
15、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1.3.2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3.1.3.3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表三1标准乘以0.7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间距。3.1.3.4 多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在新建小区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在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地面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计算。314低层居住建筑间距3
16、.1.4.1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居住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平行于小区内道路(含城市的小区道路)的沿路建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消防、市政、施工和安全要求。3.1.4.2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无公共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要求。3.1.5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
17、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点式的建筑间距按3.1.3.3条规定控制。3.1.5.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3.1.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18、3.1.6.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造。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3.1.6.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2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8米。3.1.7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3.1.7.1 高层
19、(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表三3的规定。表三3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控制 建筑类别 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非居住建筑裙房其它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非居住建筑1399裙 房966注:表中裙房高度不超过24米,如超过24米,则应按高层间距控制。3.1.7.2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3.1.7.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3.1.7.4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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