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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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第 4 页 共3页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卫放罚2010001号被处罚人: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住所:北仑区新碶街道华山路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浙甬仑民证字第010156号; 邮政编码:315080;法定代表人:余剑伟;男;汉族;职务:董事长;电话:0574-86877100 根据2009年12月17日上午,我局在北仑区新碶街道华山路666号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你院体检中心放射科金鹏岳正在为受检者进行X射线透视检查,未能出示放射工作人员证。我局于2009年12月22日对你院涉嫌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
2、009年12月17日、2010年01月05日和2010年01月19日我局分别对你院放射科主任马显峰、受托人杜宝君和放射工作人员金鹏岳进行询问,他们均陈述你院从2007年10月开始聘用金鹏岳从事放射影像诊断工作,未进行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也未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我局所调取的“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外聘人员协议书”复印件、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报告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一览表复印件、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体格检查表”、现场拍摄照片也印证了上述事实。而2010年01月04日你院所出具的金鹏岳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是金鹏岳原工作单位于1994年3月办
3、理的,依据的是1989年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而该条例自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之日起即同时废止。根据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97号(详见附件)规定,该证为无效证件。因此认定: 1.自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17日你院没有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金鹏岳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2.自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17日你院没有为放射工作人员金鹏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本局认为你院上述1行为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你院上述2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
5、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已构成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你院上述1行为的证据有:1、2009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金鹏岳正在你院从事接触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的工作;2、2010年01月05日和2010年01月19日对你院受托人杜宝君询问笔录各1份及2010年01月19日对你院放射工作人员金鹏岳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院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的金鹏岳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3、2009年11月13日你院与金鹏岳签订的“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外聘人员协议书”
6、复印件1份、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金鹏岳是你院聘用的放射科医生,且正在从事接触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的工作;4、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4页),证明你院于2008年7月组织16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当时金鹏岳已经作为放射工作人员在你院工作,但你院未组织金鹏岳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5、本局于2009年12月29日下达的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和2010年01月04日你院提供的金鹏岳 “体格检查表”1份,证明你院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金鹏岳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所做的体格检查只是普通的身体健康检查,不属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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