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房屋拆迁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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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法规一、概述1.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位,是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与社会上通常所说的“城市”相比,它多了建制镇。建制镇建制镇即“设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2.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就必须规划好。城市规划是
2、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完全保存了历史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按独立战争前的样子,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18世纪风光的古城镇。因此,把历史名城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使它们延续下去,造福于后代,是城市规划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任务。二、城市法规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2、适用范围(1)地域适用范围。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区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皆为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2)人的适用范围。凡与
3、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该法。第二节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的制定 一、遵循的方针与原则(一)方针一)方针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小城市国内外的经验都证实,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必须控制城市的规模,城市规模过大,会造成人口过分集中,居住十分拥挤、城市基础设施紧张、交通堵塞不畅、环境日益恶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制约因素。为此,必须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从而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资源合理配置方面打下良好基础。2符
4、合国情、勤俭建国符合国情、勤俭建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不足、自然灾害频繁,是发展中的国家。因此,决不能一味追求先进,动不动向国际化大都市靠拢。城市建设应坚持实事求是,勤俭建国的方针。我们还要考虑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作用,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即考虑近期建设的需要和可能,又要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使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二)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则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并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规划中所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现有技
5、术水平与可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同时还应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区的城市规划,还应保护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同发展。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编制规划时,既要有利生产,又要方便人民大众的生活,还要考虑促进商品人员的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城市规划还应满足城市防火、防爆、治安、交
6、通管理和人防建设的要求,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城市,还应满足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灾害的要求。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社会要进步,城市要发展,土地资源却十分有限,也很难增长。这种矛盾在我国尤为严重。因此,在编制规划时,必须珍惜每一寸土地,应当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菜地良田,尽量节约土地资源,使城市的每一寸土地都得到合理利用,这也是保证我国的经济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5、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土地资源的延伸,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科技的进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视
7、。我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适应城市现代化的需要和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对城市地下空间研究开发和利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并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相互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其编制时除应满足上述城市规划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分析、因的制宜的原则全面分析、因的制宜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
8、、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具体情况,发掘与继承城市传统文化内涵,因地制宜地确保原则和工作重点。2、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编制保护规划既要采取规划措施,对城市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3、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9、”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其继续破环。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二、城市规划的种类(一)总体规划(一)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内容、总体规划的内容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它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综合交通系统和河湖绿地系统;确定分步实施的目标、途径和发展程序。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其主要内容为: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
10、模和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对城市30年至50年的远景发展进程和方向应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同时还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并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相协调。4、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分区规划
11、实际上就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主要适用于大、中城市。(二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它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建筑密度和高度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密度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
12、积/规划用地面积。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建筑密度一般不会超过40%-50%,用地中还需要留出部分面积用作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等。建筑高度: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竖向规划:竖向规划:是对建设场地,按其自然状况,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所作的规划。包括:场地与道路标高的设计,建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差等,以便在尽少改变原有地形及自然景色的情况下满足日后居住者的要求,并为良好的排水条件和坚固耐久的建筑物提供基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综合开发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控制性
13、详细规划文件包括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细则和附件,其中附件主要为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当前正在开发或修建的地区,一般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它是对具体的开发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和指导的重要依据。三、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权限(一)编制权限城市规范法规定,市区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二)审批权限城市规划法规定我国的城市实行分级审批制。并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1、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
14、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各种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讨论并获通过。2、城市详细规划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有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单独编制的保护规划
15、,其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审批的,先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则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城市规划的调整当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需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时,对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节第三节 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概念和方法 城市规划实施
16、 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市规划得以实现.方法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以之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并对各类违背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进行监督。城市规划法还规定了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后,方可进行有关建设活动的制度。在制度上保证了每项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审
17、核检查,从而保证城市规划的全面实施。二、选址意见和方法1、概念 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前,其项目拟建地址必须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其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然后方可连同设计任务书一并上报,否则,有关部门对设计任务书将不予审批。2、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包括建设项目建在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
18、协调;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3、核发权限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不同,分别由各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不同,分别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1)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
19、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3)省、自治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4)其他建设项目,须经哪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选址意见书就由该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4、核发程序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审核有关文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出规划限定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后对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调整意见或调整选址要求,经重新调整
20、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报建单位,并告知选址不当的主要因素。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概念概念是是城城市市规规划划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依依据据城城市市规规划划的的要要求求和和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用用地地的的实实际际需需要要,向向提提出出用用地地申申请请的的建建设设单单位位或或个个人人核核发发的的确确定定建建设设用用地地的的位位置置、面面积积、界界限限的的证证件件。城城市市规规划划法法规规定定,建建设设单单位位或或者者个个人人在在取取得得建建设设用用地地规规划划许许可可证证后后,方方可可向向县县级级以以
21、上上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土土地地管管理理部部门申请用地。门申请用地。2、核发程序(l)用地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会同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一起到选址现场进行调查、踏勘。同时,还应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在用地申请初审通过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地址与范围的红红线图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红线图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
22、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完成总平面图设计后,应将总平面图及其相关文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审查其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运输方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及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根据城市规划设计用地定额指标和该地块具体情况,核审用地面积。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它是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全国统一指标。(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3、经审查合格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即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城市规划法第33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管理建设用地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复核和用地情况监督检查。用地复核。主要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征用划拨的土
24、地进行验桩(对大批灌注的基桩进行抽样检验称为验桩)。用地检查。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便于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违章占地情况发生。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它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
25、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2、核发程序(1)领证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2)初步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布局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应征求环保、环卫、交通、通讯等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和工程所在地段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的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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