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做好海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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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依法做好海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总阅读数:936发布时间:2005-06-14 21:05: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法规2004336号关于依法做好海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法将于 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依法做好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海事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要求(一)海事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依法实施。(二)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必须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三)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制度,实现权力制衡。 二、关于
2、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一) 现行合法、有效的海事行政许可的项目,业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交通部清理、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按照经批准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示。(二)各级海事局(处)应当严格按照我局公示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相应的许可管理。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示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级海事局(处)一律不得实施。(三)今后,新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设定,各级海事局(处)不得采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项目。(四)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由海事局实施许可或者参与审批的,有关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
3、海事局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并公示。(五)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的海事行政管理行为,系非许可类海事行政行为。各海事局(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相应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管理,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一)各级海事局(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二)负责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海事局(处),必须按照其海事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以相应的海事局(处)的名义做出海事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得采用其他名义做出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三)未经法律、法规或者交通部的行政规章授权,各级海事局(处)不得将海事行
4、政许可委托其他机构代行实施。(四)在海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承担海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者事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如船舶检验机构、污染检测机构、事故鉴定机构、安全质量评估机构、培训考试中心等,不属于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前述专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业务范围,依法对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考试的结果负责。 四、关于行政许可的政务公开(一)负责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海事局(处)必须在办公现场(主要在负责统一受理、送达的部门的办公现场),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的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海事行政许可的管
5、理范围与权限、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受理部门、许可条件和提交文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决定形式、收费等相关内容。(二)涉及海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内容,应当以管理相对人方便获知、获取的方式予以公示。(三)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各级海事局(处)不得公示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以外的涉及许可管理的内容。(四)法律、法规、交通部的规章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范性文件,对海事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海事局(处)应当及时更正并公示。(五)海事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利益或者应当告知公众的,如: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资质、船舶国籍登记、船员考试发证
6、等事项,除应当在统一受理、送达的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体予以公示。 五、关于海事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一)负责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海事局(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海事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实行以“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统一办理制度。该部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在许可办理过程中,需要发给申请人的回执或者说明性的文书。(二)负责统一受理、送达的部门,负责海事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送达和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填写要求等形式审查,并承担一次性告知义务。除属于当场行政许可外,该部门不得同时承担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具备以及是否许可的审核职责。(三)负责统一受理、送达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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