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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4313956
  • 上传时间:2024-09-05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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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律师事务所 管理制度 汇编
    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 2016年12月28日 目录 【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2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9 保密制度 13 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 17 客户管理办法 19 法律顾问客户服务规程 25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30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33 第一章 总 则 33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34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46 第四章 归 档 47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49 【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公章、专用章、介绍信、公函、会见专用证明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办公室负责印信公函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印章管理内容和使用办法 3.1 公章 3.1.1 使用范围 本所公章用于下列范围: (1)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 (2)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3)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的有关资料; (4)必须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公函; (5)必须加盖公章的证明; (6)必须加盖公章的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方案、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3.1.2 用印规定 本所公章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律师事务所公章由办公室内勤负责保管和使用。 (2)对外发文和【 】律师事务所内下发的文件,凭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签字,方可加盖公章; (3)律师办案公函所需用印,内勤根据案件登记簿的登记内容予以盖章; (4)办公室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台帐,将用印时间、人、事项记录在册,并经用印人签字确认。 3.1.3 刻制及销毁 本所公章的刻制及销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由办公室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刻制;刻制后移交内勤,并做好移交记录。 (2)如印章作废或不能使用时,应由主任指派三人监督销毁,并作销毁记录。 3.2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 3.2.1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的刻制、领用及作废。 (1)“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由所需部门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刻制; (2)印章刻制好后,由财务部门领用,并作领用记录。 (3)“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不能使用时,应由主任指派三人监督销毁,并作销毁记录。 3.2.2 “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由内勤保管,并制定严格的使用办法及使用记录台帐。 第四条 介绍信管理内容和使用办法 4.1 使用范围 4.1.1 【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表【 】律师事务所至外单位办理行政事务,需要开具【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时; 4.1.2 【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 需要开具【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时。 4.2 介绍信的保管和出具 4.2.1 【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 】律师事务所内勤保管, 并由其负责加盖公章和出具; 4.2.2 用信人须向内勤口头申请开具介绍信, 介绍信的存根联和外用联均必须填写完整、清晰,内勤在确认存根联和外用联内容一致,符合使用范围规定后加盖公章。 盖章包括在外用联落款处盖章和在骑缝处盖章。 4.2.3 内勤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及其骑缝处盖章, 不得出具空白介绍信,不得出具存根联和外用联内容不一致的介绍信,不得出具存根联无填写或填写不明的介绍信。 第五条 公函及刑事案件会见专用证明管理内容和使用办法 5.1 公函 5.1.1 使用范围 【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或者担任前述案件的执行代理人,或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时,由【 】律师事务所向法:、检察:、公安局、仲裁机构出具【 】律师事务所公函,以表明本所律师的代理人身份。 5.1.2 管理与使用办法 5.1.2.1 公函由承办律师填写完整。内勤必须在确认下述内容后才能在公函上盖章:确认案件登记簿上有登记;确认有相关案件的委托协议;确认律师费已经收讫或发票已开具。 内勤未经确认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公函。 5.1.2.2 如案件系风险代理、法律援助或本所自行承担的公益诉讼, 内勤则必须在看到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的书面文件后,才能出具公函。 5.1.2.3 【 】律师事务所公函上的案件编号必须与相关代理手续和案件登记簿上的编号一致。 公函出具情况应当记载于案件登记簿,并由使用人签字。 内勤应当谨慎保管本所出具公函的复印件,以备查。 5.2 会见专用证明 5.2.1 使用范围 会见专用证明专门用于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律所向拘留所、看守所等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构出具。 5.2.2 使用办法 会见专用证明的填写参照“介绍信”之填写要求;其盖章前的审核要求参照公函的盖章前审核要求。 第六条 责任 6.1 印信公函保管人的责任 6.1.1 【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的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信公函,如因疏忽大意保管不善丢失,给【 】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1.2 保管人徇私舞弊,违反本制度用印,或违反本制度出具介绍信、公函或会见专用证明,给【 】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其他使用人的,保管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6.2 印信公函使用人的责任 【 】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均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 】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和会见专用证明,如弄虚作假骗取用印、介绍信、公函和会见专用证明的, 【 】律师事务所有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 如系合伙人弄虚作假, 则其他合伙人有要求其退出合伙的权 利。 前述行为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失,均须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内赔偿【 】律师事务所损失, 具体赔偿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给【 】律师事务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前述数额的,则应足额赔偿实际损失。 第七条本制度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控制执业风险,增强律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对违法违纪执业的律师进行责任追究,保护全体律师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赔偿, 是指律师在自己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过错、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最终导致本所实际承担了对外责任赔偿的后果,相关责任律师应赔偿本所损失。 第三条 本所律师必须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被投诉和被索赔的事件。 第四条 本所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主办律师须对全案负责。 多个律师共同承办案件的,第一主办律师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办理律师按过错责任和律师报酬分成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主办律师带领律师助理办案的,由律师承担责任。 主办律师要指导和监督律师助理处理事务, 律师助理必须服从主办律师的指导和要求。 律师助理不听指令、违背主办律师的明确要求,擅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须经过主任、副主任或者授权的业务部主任审查签发后才可以盖章出具。 没有经过核稿签发的,办公室不得盖章。 律师没有经过所里审批盖章同意, 以自己名义出具意见书造成后果的,律师自己承担责任;经过审查后盖章出具的,审核签发人和主办律师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签订合同要事先填好立案审批表。 主办律师要把好立案审查关,如实填好案情和要点。 审批表由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和副主任审批立案。 第七条 高风险的重大项目顾问合同, 需要专门起草合同文本的,必须经过两个有经验的律师会商把关后,由主任、副主任签字后盖章。 第八条 严格禁止律师在服务对象同他人签订的的合同中出现名字和签字,不得以“受托人”、“代理人”、“见证人”、“中间人”、“中人”、“保人”甚至作为合同一方在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出现。 律师不得在客户各方的合同中作为一方的当事人。 第九条 律师担任任何企业的外部独立董事, 要事先报所里审批同意。 除法律顾问职务外,不得在律师自己的服务对象中担任股东和公司职务。 第十条 客户要求本所提供信托帐户、由本所监督代收代付的,应先征求办公室财务部意见。 合同必须由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同意。 律师不得擅自签订。 第十一条 由于律师过错导致本所对外承担责任赔偿的,依《律师法》规定向责任律师全额追偿。 本所有权将责任律师在本所的全部财产直接用于支付赔偿。 不足部分,律师应当向本所交纳。 没有归还赔偿款的律师,本所有权限制其调动,直至还清赔偿为止。 已经调出本所的律师, 事后出现因其在本所执业期间造成本所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对赔偿部分负有归还义务,不因调动而豁免。 律师应主动协助处理事件,承担赔偿。 不承担赔偿的,本所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偿。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本所应当参加【 】市律师执业责任联合保险。 参加保险的律师发生责任赔偿后果的,以保险理赔优先支付;不足部分,向责任律师追偿。 第十三条 本所设立律师执业责任认定委员会, 由三名资深律师组成。 涉案律师不得担任相关事件的认定委员。 委员会有权对律师责任和各人责任比例等相关问题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所律师大会审议通过, 自 年 月日开始实施。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保守秘密的范围包括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户籍资料和其他未公开的客户信息。 第三条 律师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相关规定, 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或出具咨询意见时,应当严格甄别是否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避免因工作疏漏而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五条 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技术、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当事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户籍资料或其他尚未公开的秘密事项等应当保密。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的保密义务可以免除(除国家秘密外): (一)律师认为保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或可能导致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的; (二)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三)保密信息已被公开的; (四)委托人同意的。 第八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下, 律师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应当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当上述例外情况消失后仍然应当以维护客户利益为出发点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律师在撰写个人著作、回忆录、传记等文章或执业宣传时应避免披露保密信息。 第十条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 对代理过程中获悉的秘密信息仍然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律师转所时,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已办结的案卷资料转入他所。 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意由该律师继续承办的,应与本所解除委托关系,并与转入所建立新的委托关系。 在案卷资料移交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的保密信息。 出现泄密事件的,由该律师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将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信息非法披露、转让给他人或自行使用。 第十三条 【 】律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本所案卷和律师办案资料、文件,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 】律师事务所合并的, 合并后的【 】律师事务所对合并前的原客户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律师事务所分立的,分立后的【 】律师事务所应妥善处理原案卷和相关当事人的秘密事项。 【 】律师事务所解散或终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案卷保管、保密事宜。 如出现泄密事件的,相关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客户的要求, 【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律师、【 】律师事务所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或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及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律师违反本制度而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律师事务所赔偿,【 】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 】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 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所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所执业律师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所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代理各类案件,不论标的额大小、收费多少,都应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本所统一设立“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主要内容包括:仪容仪表、服务态度、专业水平、服务收费等方面,委托人依据律师办案过程中的表现作出相应的评价。 第六条 该“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发放和回收由本所客户服务部具体负责。 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的同时交给委托人或顾问单位,并作简要说明。 案件终结后,由委托人在该卡上签署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经客户服务部交由所主任审阅签批后,方可与案件卷宗一并归档。 第七条 根据反馈的“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客服部可以有重点地进行调查, 如发现委托人签署了对承办律师执业工作不满意内容的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客户电话沟通或当面约谈,并由承办律师作出解释,经查实委托人所反馈的意见属实的,所里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并依据所内相关制度给予承办律师批评和教育, 对违规行为酌情报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协依相关规则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所任何人不得因客户在“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上反映了有关问题,而直接与客户交涉、或对客户进行责问或刁难,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每一年度由客户服务部对“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所记载的委托人意见进行统一整理归纳, 作为对全所律师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奖优惩劣,及时改进、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全所律师整体执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客户管理办法 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和基本原则 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及与客户关系的维护,密切【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保障【 】律师事务所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所按照统一管理、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共享的原则对【 】律师事务所全部客户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 定义 客户: 指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法人或自然人个人)及已经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有关机构;或本所已经在联络而可能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及可能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有关机构。 重点客户:指对【 】律师事务所业务创收贡献较多的客户;除律师费贡献额外,客户管理部门可根据合作长短、是否属于【 】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客户所属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否属于重要人脉关系节点等要素筛选出重点客户名单。 客户信息:指记录客户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所属行业、联系人等反映客户主要情况的信息。 信息载体不限。 客户资料库:指【 】律师事务所对所有客户信息经过持续收集、整理、编辑后形成的书面或电子化信息总汇,【 】律师事务所据此对客户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客户信息提交责任人: 咨询客户的信息提交责任人系前台工作人员; 法律顾问客户和单项委托客户的信息提交责任人是案源律师,不能确定案源律师的,推定服务合约上的排名第一位的受托律师;与本所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之信息提交责任人,是合作项目引进律师。 第三条 商业秘密保护 【 】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的客户信息属本所所有; 载有客户信息的书面或电子文档、客户资料库、客户管理与维护的方法及记录均属于本所商业秘密,按本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客户信息资料库的公布及查询权限归属于本所合伙人会议。 第四条 律师离职时的客户归属 本所执业律师离职,其带走本人开拓的客户,不视为侵犯本所商业秘密。 离职律师与在职律师共同开拓的客户,由【 】律师事务所与离职律师协商决定客户归属,协商不成的,根据客户的意见决定客户的归属。 本所利用集体资源和力量开拓的客户属于【 】律师事务所公共客户,该等客户由一个或数个律师进行日常服务的,服务的律师离职时不得将客户带走, 否则视作侵犯【 】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客户管理部门的设置 本所设立专职部门负责客户信息的汇集、管理,及【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维护,相关部门及所有专、兼职律师、律师助理予以支持配合。 客户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等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做出决议。 第六条 客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客户信息按以下方式收集: (一)来本所咨询的客户之信息由接待律师(律师助理)登记,由前台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和汇总, 并于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 (二)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由负责收案登记的内勤收集和汇总, 并于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 (三)专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对有发展可能的潜在客户信息,可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客户信息的完善 【 】律师事务所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计相应的客户信息登记表。 客户信息内容应按要求填写, 其中登记表所指明的必填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否则视作不符合要求。 客户信息的提供人应对客户信息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 客户服务部门接收信息资料时发现有缺漏的,有权要求提供人补充完善,其中必填信息必须在三日内予以完善。 第八条 客户资料库的建立 客户管理部门对所有客户信息予以汇总、整理,并据此建立客户资料库。 客户资料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应同时建立书面和电子文档,并至少有两份备份,分别留存于【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处。 客户管理部门应对相关的客户资料进行分析, 每季度提交一次分析意见。 第九条 客户关系维护 客户关系维护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客户感情联络:如寄发贺卡、节日短信祝福、本所重要活动邀请等; 二、专业展示:如寄送所刊、各种宣传资料、法律专题性刊物、发送本所重大新闻短信; 三、免费增值服务:如专题讲座或培训邀请、新法规政策对客户的重大影响或风险提示、新法律服务产品试用等; 四、服务质量跟踪。按本所《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反馈制度》执行; 五、客户投诉处理。 按本所《投诉查处制度》执行; 六、合伙人会议或【 】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建议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非常规的客户关系维护 除客户管理部门主动进行的客户关系维护外,专兼职律师、律师助理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出特殊或临时的客户关系维护请求,经【 】律师事务所分管客户管理的合伙人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客户的维护 客户管理部门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就重点客户(包括潜在重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客户关系维护。 第十二条 具体的客户管理与维护规程制定 客户信息登记表、客户资料库框架、客户回访、维护和投诉处理记录表式,客户管理及维护的规程等由客户管理部门制定,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客户信息登记表填写不完整的, 经客户管理部门督促在每季度末客户资料库更新时仍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客户信息登记表的, 因此给【 】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门增加工作量和带来工作不便的,客户信息提交责任人应按照每一客户 300 元的标准,向【 】律师事务所支付客户信息收集整理和维护补偿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客户服务规程 法律顾问客户服务规程 第一条 宗旨 为提高本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稳定法律顾问客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所律师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本所律师担任建筑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项目等单个项目的全过程法律顾问, 或者为虽未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但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顾问合同和客户信息资料存档 3.1 顾问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一份须在签约后三日内交内勤存档,一份由主办律师存入为该法律顾问客户单独建立的卷宗。 3.2 内勤应当于每月的月末对照检查收案登记簿与已存档的顾问合同,发现虽有收案登记但未有相应的顾问合同存档的,应当立即向承办律师催促交存。 3.3 承办律师应当在收案登记时或者在提交法律顾问客户的客户信息登记表,并且应当在顾问合同中详细填写客户信息。内勤在办理收案登记或者收到客户信息登记表后,应当及时输入【 】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客户电子信息资料库。 3.4 内勤应当于每月的月末对照检查收案登记簿 \ 顾问合同与客户信息登记表和相应的电子信息,发现虽有收案登记但未有相应的客户信息登记表或者电子信息记录的, 应当立即向承办律师催促补交。 3.5 内勤应当每隔一个季度,汇总每个律师 (两个以上律师的,以顾问合同上登记的第一个律师为准)名下的法律顾问客户名单,以短信形式“XX 律师,您目前的顾问客户有:噎噎,请注意及时联系和维护!”,提醒该律师。 第四条 建立客户服务登记簿 承办律师应将聘方的基本情况,以电话、网络、传真、面谈、外出等各种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并按照时间顺序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第五条 建立客户服务电子文档 5.1 承办律师就其为客户提供服务形成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电子文档,应当建立专门的文件夹, 并及时予以备份。 5.2 承办律师就其通过电子邮件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记录,应当保留至少两年。 第六条 建立客户服务书面文档卷宗 承办律师就其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与法律服务有关的书面文档,应当建立专门的卷宗保存。 第七条 撰写年度服务工作总结 7.1 承办律师应当基于客户服务登记簿、电子文档汇总、书面文档卷宗等,在每个服务年度结束时(或者单个项目顾问服务结束时)撰写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除全面反映服务内容外,尚应对客户的主要法律风险予以提示。 7.2 承办律师应当将年度工作总结提交一份给内勤存档。 第八条 客户关系维护 8.1 承办律师每两周应当主动与客户联系一次, 并在客户服务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顾问合同中对联系方式和时间安排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进行。 8.2 本所客户服务人员按照本所客户管理办法与客户另行联络,对客户予以管理与维护。 8.3 承办律师根据顾问合同的约定结合该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除定期电话联系或上门访问外,可以通过寄送【 】律师事务所刊物、发送慰问或祝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九条 服务质量反馈 9.1 本所于每年年末组织专人交叉对部分客户进行回访,或者在条件允许时,邀请部分客户举办恳谈会,了解客户对承办律师的服务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2 本所通过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服务人员经常性电话回访、向客户发送服务质量反馈卡等形式,及时了解客户对承办律师和本所的意见和建议。 9.3 本所收集的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告知承办律师后,承办律师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 及时与客户沟通交流, 或者及时整改完善。 对于承办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规范的,依照本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其他 本规程由本所合伙人会议予以解释。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同时须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法律援助案件,包括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及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本所无条件接受并由办公室主任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对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限于确因经济困难,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本所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条 原则上每名律师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一起。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接受所里的安排,不得无故推诿。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管理,本所主任具体负责、监督此类案件的办理。 第五条 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与其它自接案件一视同仁,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应加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案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和【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各类案件操作规程进行,所有案件都必须撰写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和办案小结。案子办结后须在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法律援助中心的规定取得差旅补助费。律师办理由【 】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的非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由【 】律师事务所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幅度视案件难易程度、影响面、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幅度在 1000 元以下由主任决定,1000 以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本所每年对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评。对于尽心尽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所除精神奖励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敷衍了事,应付法律援助案件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或受到办案单位或法律援助中心批评的律师,本所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凡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 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法律顾问和其他非诉讼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要求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 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 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 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一)侦查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格式四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九 刑事案件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刑事拘留通知书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 】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一 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函格式九(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会见嫌疑人申请表) 或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会见嫌疑人申请书格式十二 公安同意会见通知 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 会见附表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委托人谈话笔录 5.承办律师意见 6.集体讨论记录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7.办案监督卡 8.结案报告 (二)检察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委托协议格式七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五 刑事案件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 】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二 4.阅卷笔录、起诉意见书 5.(有些地区在检察:阶段会见被告人可能还需要检察:同意,出具同意会见联系单) 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 会见附表 会见被告人笔录 委托人谈话笔录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格式十三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十四 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证人)调查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律师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辩护词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10.办案监督卡 11.结案报告 (三)法: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委托协议格式七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五 刑事案件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 】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二 4.阅卷笔录 5.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 会见附表 会见被告人笔录 委托人谈话笔录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格式十三 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十四 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证人)调查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律师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 11.出庭通知书、办案提示、出庭记录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十五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用于审判阶段向法:提交)格式十八 延期审理申请书格式十七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办案监督卡 14.结案报告 二、民事、行政代理卷: (一)代理原告(上诉人)时 (二)代理被告(被上诉人)时 1. 案件受理登记表 1. 案件受理登记表 2. 收费凭证粘贴页 2. 收费凭证粘贴页 3. 律师工作安排 委托合同 委托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律师函 风险告知 被告主体证明 3. 律师工作安排 委托合同 委托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律师函   4. 起诉状(上诉状) 案件受理通知、举证通知 办案提示 公函 4. 起诉状(上诉状) 原告(上诉人)诉讼证据清单及 证据材料 案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 风险告知 办案提示 公函 5. 阅卷笔录 5. 阅卷笔录 6. 委托人谈话笔录 诉讼计划 调解方案 6. 委托人谈话笔录 预测对方诉讼计划 调解方案 7. 委托人即原告(上诉人)诉讼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调查笔录 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申请 7. 委托人即被告 (被上诉人) 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调查笔录 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申请 8.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裁定书 被告(被上诉人)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8.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裁定书 9.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9.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 集体讨论记录 10. 集体讨论记录 11. 代理词 11. 代理词 12. 传票、出庭通知书 12. 传票、出庭通知书 13. 出庭记录 13. 出庭记录 14.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律师建议 上诉状 办案监督卡 14.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律师建议 上诉状 办案监督卡 15. 结案报告 15. 结案报告   三、法律顾问卷: 1.客户信息登记表 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身份证 4.收费凭证粘贴页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咨询解答或代书等) 谈话笔录 授权委托书 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集体讨论记录 律师函 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律师见证 律师声明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律师建议 法律顾问回访联系单 办案监督卡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客户信息登记表 委托协议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谈话笔录 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 集体讨论记录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函 律师见证 律师声明 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律师建议 办案监督卡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 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 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 立卷人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 应逐荐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卷面为 A4,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 】律师事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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