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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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1、简要介绍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2、重点介绍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1防火的基本思路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一般是从降低火灾概率和减小火灾后果两个方面着手,通过采取防止火灾发生、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灾和确保人员疏散避难等多种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共同实现的。从火灾的发生、发展来看,降低火灾风险主要有3个环节: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1,降低火灾概率:主要依靠公众消防意识、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管理、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以消防部门为主开展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消防专业人士的消防安全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火灾,特别是城市火灾,主要是人的行为导致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者(包括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在预防火灾中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和责任。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环节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单体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对降低建筑火灾的危害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通过主动的和被动的消防措施,把火灾控制在起火的房间、起火的防火分区或起火的楼层;通过设置的疏散设施,使人们顺利逃生;通过设置建筑物消防车道、建筑物消防电梯等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使消防队员快速展开战斗。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环节3,设置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主要依靠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这种传统的专业灭火方式,以及城市空间布局上采取的一些措施,比如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控制危险物品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限制建构筑物密度;控制土地的利用行为,防止有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危险性土地的利用;提供防火隔离带来分割城市区域,隔离危险物品;设置城市避难场地和避难道路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消防工作需要同时综合考虑这几个环节的作用,达到保护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建筑连续使用这几个目的。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概括地讲,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有: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a、控制建筑规模和方位。如控制危险物品(可燃、易燃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b、控制建筑密度。是通过限制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的。c、合理布置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2、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难燃化;控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控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对建筑防火分隔构件上的开口、空开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维持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对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主要指工业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构件、泄压设施等,减少爆炸时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a、划分建筑物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划分防火、防烟分区,控制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发生火灾时尽量把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扩大。b、设置建筑的疏散避难设施和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设施。包括控制疏散总长度;选择疏散楼梯的形式;合理设计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分布和宽度;设置建筑物内的避难场所等,为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缩短逃生时间;设置消防电梯等专用通道。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c、合理布置危险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和贵重物品在建筑中的位置。如对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爆炸危险性的设备和物品,不宜布置在建筑的地下部位,减少对结构的破坏以及便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老弱病残弱质群体的活动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三层,便于逃生;对贵重设备、贵重物品等价值高的财产进行保护,尽量远离危险物品和设施场所,尽量分隔成一个独立的防护单元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4、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如“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建规3.2.10条);民用建筑内严禁附设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5.4.2条)。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5、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建筑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等。6、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3 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防火标准中比较基础的一本国家标准,其综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涉及面比较广。现行规范共分成十章,规范的框架结构(略)。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规范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总则”共四条。1.0.1条 是制定标准的目的。概括地说明了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1.0.2条 本规范的共性要求,是涉及整个规范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1.0.3条 本规范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1.0.4条 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本章重点介绍1.0.3条,建规的适用范围:1.0.31.0.3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31.0.3条条1、第一款指民用建筑,包括三部分:“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九层的层数划分,不以24m作为划分界线,是为了节省消防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相比,是放宽的规定。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中“底层”,是指首层。商业服务网点,附录一名词解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300m2的这些用房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现行标准5.4.2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31.0.3条条 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会展中心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有些建筑虽有局部是多层,主要部分为单层大空间。这些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不应同于高层建筑的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2、第二款指工业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工业建筑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以24米划分,是考虑了登高消防器材、消防供水能力、消防队员登高能力和参照国外标准确定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31.0.3条条 3、第三款指地下民用建筑: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单建的地下民用建筑目前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2001年建规局部修订时将该部分的防火设计内容纳入本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31.0.3条条 4、不适用范围:由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0160等,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5、注: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不计入建筑高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31.0.3条条6、建筑高度:现行建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高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建规修订报批稿对建筑高度的规定,基本与高规一致。“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31.0.3条条7、建筑层数:现行规范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层数内。修订时增加了不计入建筑层数的一些部位: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31.0.3条条 8、修订稿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改为“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与高规基本协调一致。9、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修订。现行规范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底层”是指“首层”。修改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现行标准5.4.2条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修订后改为“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31.0.3条条10、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城市交通隧道、地下非民用建筑和无窗建筑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明确了“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 1、第二章,共7条。主要内容:划分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2、对表2.0.1条的修改:(1)、防火墙:除了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丙类仓库防火墙耐火极限仍是4h以外,把其他类型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防火墙耐火极限降低到3h。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对表2.0.1条的修改:(2)、屋顶承重构件(工业和民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比现行规定的0.5h提高了0.5h,为1h。(3)、明确了民用建筑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的耐火极限:一级:不燃烧体2.00h,二级:不燃烧体2.00h,三级:不燃烧体1.50h,四级:难燃烧体0.50h。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3、对2.0.3条工业建筑的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修改 增加了1款: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B1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4、第2.0.6条主要的修订内容 工业部分增加了“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5、对第7.2.8条的修订 增加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其柱、梁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的内容。第三章 厂房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第三章 厂房一、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二节)1、表3.2.1中“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修订稿改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新增: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3、新增: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三章 厂房4、新增: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5、新增: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第三章 厂房二、厂房的防火间距(第三节)1、防火间距的基本概念: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关于民用建筑里的灶具、电磁炉是否为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第三章 厂房二、厂房的防火间距(第三节)3、新增:厂房与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的弥补措施:“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第三章 厂房三、厂房的防爆(第四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在设计时,主要考虑的措施有:1、厂房宜独立设置,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2、承重结构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 3、围护结构要有必要的泄压设施,且泄压面要避开人员集中场所 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7、其他等措施,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第三章 厂房三、厂房的防爆(第四节)本节主要修订情况:1、修改了泄压比值。“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物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2、把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修改为“不宜超过60kg/m2”。3、新增: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第三章 厂房四、厂房的安全疏散(第五节)1、安全疏散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 从火灾事故的历史资料分析,大多数人的死亡是由于没有可靠的安全疏散设施,人员不能及时疏散,在高温烟气中中毒、窒息后遇难的。因此,安全疏散设施是保证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逃生、降低生命损失的重要措施手段。安全疏散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安全疏散设计不仅对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等,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工业建筑的人员和物资疏散也同样是重要的。保障生命安全的设计,主要是要提供人员疏散及避难设施。第三章 厂房四、厂房的安全疏散(第五节)要保证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对设计疏散时间进行控制是安全疏散设计的关键,规范对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宽度、影剧院每个安全出口疏散人数的限制等进行规定(有关规定见3.5节、4.2节和5.3节),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火灾时人员逃生时间小于等于设计控制的疏散时间。第三章 厂房四、厂房的安全疏散(第五节)2、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双向疏散。在建筑物内的任一房间,一般都应设计有两个疏散方向,尽可能不设计袋形走道,规范规定一般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布置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避免设置距离太近,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现象发生。而且疏散路线一般宜短、直,不宜长、曲,避免出现滞留现象,应能使人在疏散过程中从房间、走道、疏散楼梯间到达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逐步趋向安全。第三章 厂房四、厂房的安全疏散(第五节)3、安全疏散的设计过程:(1)、一般先估算疏散人数;然后按照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最大疏散距离、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的规定(规范对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有规定)、允许的袋形走道的长度,计算出总的疏散宽度,再确定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具体位置、每个出口的宽度等。(2)、应当对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安全出口的数量和控制疏散时间进行校合和调整,要考虑每个安全出口通过的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的通行能力,使总宽度和每个实际的安全出口宽度大于等于计算出的安全出口宽度、使计算出的疏散时间小于等于控制疏散时间。第三章 厂房四、厂房的安全疏散(第五节)4、在设计中经常把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混淆 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或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疏散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出口。第四章 仓库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 防火间距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 防火间距第四章 仓库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1、表4.2.1中“防火墙间”,是防火分区的概念,但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允许用防火卷帘等其他措施分隔。2、新增了粮食平房仓的内容:“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新增“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第四章 仓库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修订情况)1、适当地减少了单层、多层的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新增了库房与公共建筑间距不足的弥补措施:“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3、新增了粮食筒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第四章 仓库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1、新增: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2、新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第四章 仓库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和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此次修订对规范中表内储罐总容积的分档做了调整,相应地对表4.5.1条的防火间距适当地做了调整。第四章 仓库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1、4.6.2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2、在执行表4.6.2 时,与燃规的相关规定有一些矛盾,修改本节条款时对表4.6.2重点做了调整,并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进行了充分协调。新修订的表增加了储罐总储量大于5000m3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新修订的表比表4.6.2内容更全了,主要增加了“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室外变、配电站”、“公路”、“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铁路”等防火间距的内容。第四章 仓库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4.6.2条修改时增加了注: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新增: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 面积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1、5.1.1A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第五章 民用建筑2、5.1.3A条:第二款关于“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m2的规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近年来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防火分区一般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结果造成数万平方米的地下连成一片,火灾时,对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带来了很大的问题。这款的本意是当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20000m2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第五章 民用建筑3、新增“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4、新增“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5、对5.1.2条的注修改:把乙级防火门改成甲级防火门,并删掉了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以及删掉了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防火分隔的要求。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本节主要修订情况)1、对5.2.1注1补充了“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规定。2、5.2.2条:增加了“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的规定。3、5.2.4条:修订时扩大了民用建筑成组布置的适用范围。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主要修订情况)1、明确了商店建筑中的人数的计算 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2、明确了“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第五章 民用建筑3、对5.3.8条第二款第二段做了修订:“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4、对民用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要求从严了。“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 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第五章 民用建筑5、明确了“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做为安全疏散设施”。6、增加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设施”。第五章 民用建筑对5.3.1通廊式居住建筑、5.3.2、5.3.3、5.3.7注1安全疏散内容的修订: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主要修订情况)1、5.4.1条: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除燃煤锅炉房外,上述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第五章 民用建筑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第五章 民用建筑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主要修订情况)2、新增了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主要修订情况)3、明确了民用建筑中使用丙类可燃液体的储存与布置。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主要修订情况)4、增加了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的规定。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1、6.0.1条的修订:“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新增了“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第七章 建筑构造第一节 防火墙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7.1.4条增加了“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1、新增条文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七章 建筑构造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2、新增条文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第七章 建筑构造3、新增条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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