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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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
2、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第二章 报告要求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
3、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
4、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凝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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