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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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蓝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所有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监事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广西蓝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政府采购代理(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公司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备注 现金 万元 75% 现金 万元 25% 合 计 现金 万元 100%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长、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存一名股东代表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总经理一名。由 全体股东选举 产生董事长。董事长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总经理由董事长任命,总经理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 三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长、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2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一)公司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二)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成本包含税金、管理费、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福利、管理人员薪酬以及经全体股东同意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后,所剩余的盈利利润; (三)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公司重大决策需要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四)全体股东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五)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目,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六)全体股东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股东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股东大会议讨论裁决; (七)公司会计年度从每年 1 月 1 日开始,至同年 12 月_31 日止; (八)公司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九)董事长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股东,如果股东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有以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股东同意,使用公司收益和利润购买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属于全体股东平均享有,公司抵押或出卖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均需要经公司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肆 份,每个股东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签字): 手印 股东(签字): 手印 广西蓝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二0一八 年 八 月 一 日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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