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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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37/-201X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7:Other industries(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发布 DB37/.X-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2、.3 6 实施与监督.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行业范围.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6 DB37/2801.5201X II 前 言 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第 2 部分:铝型材工业;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第 4 部分:印刷业;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 7 部分:其他行业。本部分为 DB37/2801 的第 7 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
3、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仇帅、吴彤、邵丹、黄宪江、李蕾。DB37/.X-III 引 言 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2801.X-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第 7 部分:其他行业部分:其他行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除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含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
4、山东省现有的除印刷业、表面涂装业(含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及有机化工业外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
5、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6、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DB37/2801.5201X 2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VOCs 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
7、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 VOCs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3.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4.1.2 自标准实施
8、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4.1.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表 1 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VOCs 排放限值 行业名称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植物油加工、酒的制造 VOCs 120 50 3.6 2.4 纺织业、皮革鞣制加工、人造板制造、纸浆制造、肥料制造 苯 1 0.3 0.4 0.2 甲苯 10 5 0.3 0.2 二甲苯 20 10 1 0.8 VOCs 80 40 3.6 2.4 非金属矿物制
9、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苯 1 0.3 0.4 0.2 甲苯 10 5 0.3 0.2 二甲苯 20 10 1 0.8 VOCs 40 20 3.6 2.4 DB37/2801.X-3 其他非重点行业 VOCs 120 60 3.6 2.4 注1: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 90%及以上时,不执行排放速率限值要求。4.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 2 中的浓度限值。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苯 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VOCs 2.0 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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