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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pptx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4257388
  • 上传时间: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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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房地产 权属 登记 制度 政策
    资源描述:
    房地产法规与政策房地产法规与政策第一节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o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权利权利归属,是指房地产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归属,是指房地产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属状态。o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将有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将有关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薄关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薄(权属档案权属档案)的法的法律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律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n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发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证制度。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对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所必须依据的房地产证明文件、资料进行的综合性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法律依据o物权法o房屋登记办法(新)n房屋登记办法共6章98条,施行时间2008年7月1日o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废止)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四)权属登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四)权属登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o要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首先要了解城市土地的自然状况,以及房屋的布局、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能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上述资料,从而使城市规划和建设更加科学化。权属登记管理资料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对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环保、绿化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都是不可缺少的科学依据。四、登记原则四、登记原则o1、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o2、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第二节第二节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权属管理的首要核心内容。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等。在权属登记有公信力的国家或地区,实质上就是以国家或政府的声誉来保证某一房地产权利的归属和可靠性,从而使这一房地产权利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o(一)契据登记制o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o(二)产权登记制o 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立。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二、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二、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类似德国式登记制,兼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o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n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o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n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房地产权属登记,不仅登记房地产静态权利,而且也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情况,推知该房地产权利状态。三、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三、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法定机关证的法定机关o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法规依据规定如下:o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o2、“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o作为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内部的分工是:国家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o省级地方的房地产权属发证管理工作机构的分工及其职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o目前全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体制,大体有以下四种模式:n按土地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实行“两家各发一个证”的做法。n按土地出让前后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实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家发两证”的做法。n按城、乡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由房地产管理局“一家发两证”。n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只发一个“房地产证”的做法。五、五、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o房屋总登记房屋总登记o初始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o房屋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o房屋转移登记房屋转移登记o房屋变更登记房屋变更登记o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o房屋注销登记房屋注销登记o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其中w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登记、注销登记w新建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便进行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必然无效?1、总登记、总登记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总登记是因为没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因其他原因造成产籍散失、混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建立新的产权管理秩序。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3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有关事项: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文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2、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批准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文件。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文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4、转移登记、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与房地产转移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5、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的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房屋拆除时,房地产权利人均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6、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有:(1)以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和证明文件;(2)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作为抵押物的,除应提交前款所列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抵押登记o房屋抵押的概念n一般抵押权登记n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n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n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o房地产抵押权效力:n优先受偿的效力n追及的效力n物上请求权最高额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一、定义。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二、特点1、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将要发生的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5、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登记三、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点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二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顺序的不同。房屋上设立了一般抵押权后,可以再设立抵押权,包括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顺位o抵押权顺位即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位次性,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在行使抵押权时,优先受偿的法定次序。以同一房地产向不同的债权人抵押,在清偿时,其受偿的顺序应当按照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原则处理。o如果当事人在同一天内分别到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无论实际上先到哪个部门,或能证明其时间的先后,都应视为在同一时间等记,其优先受偿的顺序相同,其抵押的债权根据债权比例受偿。o登记时间、登记机构受理时间、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登记时间是记载于登记簿时间;登记机构受理时间是抵押当事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给予登记的时间。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抵押合同是抵押当事人为设定抵押权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在签订之日起就生效。但这只是债权效力,并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它与抵押权无实质性的影响。这三个时间的先后顺序应该是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登记机构受理时间、登记时间。7、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原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复存在;(3)他项权利终止,抵押权是因主债权的消灭,如债的履行以及房屋灭失或抵押权的行使而使抵押权归于消灭。典权是因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或转典为卖、以及房屋灭失而使典权归于消灭。六、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及当事人申六、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及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时限请登记的时限o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o(1)申请人或代理人具有申请资格。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地产,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权利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登记时,代理人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o(2)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o(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产权来源清楚、合法,证件齐全,没有纠纷,且不属于被限制转移或被查封以及违章建筑的房屋;o(4)属受理登记的登记机关管辖。2、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时限o总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期限申请。o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申请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都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七、房地产登记的基本程序七、房地产登记的基本程序o(一)提出登记申请和提交法律文件(一)提出登记申请和提交法律文件o(二)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o(三)权属审核(三)权属审核o(四)核准登记(四)核准登记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权属登记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权属登记o1、房改售房权属登记o2、直接代为登记o3、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商品房的初始登记o4、分割出售房屋的登记、分割出售房屋的登记o5、在建工程和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在建工程和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3、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商品房的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地块并建成房屋后,应当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作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商品房的管理更为规范,也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在按正常的登记手续登记后不立即给开发企业发统一的权属证书,而是将每一处的房屋状况分为若干个单位(如按套)分别记录在案或输入计算机。然后允许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凭购房合同和发票直接办理房产交易和转移登记手续。4、分割出售房屋的登记o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以一平方米为单位进行销售的,实为融资。由于这种房屋所有权的客体不明确,没有明确的位置和权属界址,房屋所有权无法确认。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机关不得为“一平方米单位”出售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5、在建工程和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o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时,当事人应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抵押合同中载明有关内容。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要按这一内容进行审核。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当事人应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也称为房屋期权抵押,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只是产生了债的关系,购房者获得的仅仅是债权,尚不是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受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时,应审核出售房屋一方是否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对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记住清偿顺序:善意购房人、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记住清偿顺序:善意购房人、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o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o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o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o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o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八、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八、注销房屋权属证书o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n申报不实的;n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n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n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o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查封查封1.查封房屋登记机构对查封房屋的登记审查义务,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有查封限制房屋处分相应登记的法律责任。2.预查封预查封概念及情形,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之间的法律关系,预查封标的与经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的法律关系,预查封标的与经预告登记房屋的法律关系,预查封与查封转化程序性规定。3.轮候查封轮候查封的概念及适用情形,轮候查封的查封顺位及效力规定,轮候查封的时限性规定。4.续查封续查封的概念及适用情形,续查封的时限规定。5.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掌握:房屋登记机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义务,打破房屋物权变动一般程序规则的协助执行事宜的法律适用,协助执行中对房、地主体关系一致规则的适用。熟悉: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的送达方式和程序,房屋登记机构在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的程序性职责、对送达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实体性审查的禁止规定、提出执行审查建议的程序及法律后果,房屋登记机构未履行协助执行事宜、超越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协助执行中适用物权与债权区分规则处理登记事宜。了解:人民法院拍卖导致房屋物权变动与租赁的法律关系。6.执行标的不明等不能协助执行情形熟悉:不予受理执行事宜的情形。了解:物权变动原因证明文件无效的民事裁判法律文书能否直接作为启动撤销登记的前提。房屋登记机构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公证机关公证书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申请人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记载登记簿为产权人发证单方双方检察院督职第三人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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