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行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x
《202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行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行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202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行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对照表说明:1、征求意见稿版本中蓝色加粗字体的是与现行版本相比后有变化的内容,改动内容在现行版本中用斜体的形式表现;2、现行版本中删除的部分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后多余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该内容;3、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内容用红色加粗字体的形式表现,现行版本中并没有该内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2、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一)海关依职
3、能实施监管的进出口食品(不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活动;(二)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移至第五条第四条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删除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建立科
4、学严密、高效便利、协调统一、公开透明的现代化治理制度。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的安全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多双边协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海关运用信息化
5、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第七条海关依据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第八条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消费者进出口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内外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第六条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第九条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取得相应资质,工作中尽职尽责。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海关总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
6、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海关总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修改后移至第十三条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第十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
7、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第十一条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进口食品原料,海关可按照复出口目的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检疫要求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二条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
8、、储存企业,以下统称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以下统称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出口国家(地区)官方证书等随附合格证明核验、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第十三条海关总署可以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启动评估和审查:(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政
9、策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主要进口检验检疫要求进行调整的;(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或食品安全事件的;(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或审查的情形。第十五条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一)食品安全、动植物疫情疫病相关法律、法规;(二)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三)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六)出口食品安全监
10、管;(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八)预警和应急机制;(九)技术支撑能力;(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疫病、食品安全的情况。第十六条海关总署可组织专家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第十七条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递交的申请材料实施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申请材料情况,海关总署可要求申请国家(地区)主管部门补充缺少的信息或材料。书面检查完成后,专家组形成书面检查评估报告。第十八条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食品安全
11、状况等内容通过互联网视频等方式实施检查。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应当为视频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视频检查完成后,专家组形成视频检查评估报告。根据视频检查情况,海关总署可要求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及相关企业对视频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第十九条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现场检查计划。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现场验证。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应当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现场检查完成后,专家组形成现场检查评估报告。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海关总署可要求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第二十
12、条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估和审查将被终止,由海关总署告知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主管部门:(一)收到问卷后十二个月内未反馈问卷以及相关材料的;(二)收到海关总署提出补充信息和材料的要求后,三个月内未能及时按要求提供的;(三)突发相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四)未能配合中方现场检查人员完成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的;(五)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主动申请终止评估和审查的;(六)其他情形被认为需要终止的。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在开展境外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过程中,确认风险可控的,方可进入评估和审查的下一个工作程序;确认风险不可控的,则终止评估和
13、审查。评估和审查完成后,海关总署向被评估和审查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估和审查结论。已通过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名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第九条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第二十二条海关总署依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对输华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和监督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企业的名单。修改后移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
14、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工商注册地海关办理备案。海关总署负责公布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备案名单。第二十四条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一)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保证输华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食品进口商应从审核合格的境外食品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食品。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食品进口商报送有关材料。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第十条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
15、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海关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实施检疫。修改后部分移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海关依法对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第二十七条应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海关依据预先检验结果,可以对经预先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给予通关便利。预先检验的进口食品范围、程序和要
16、求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第十一条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八条有指定口岸进口要求的食品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进口。需要从指定口岸进口的食品目录、指定口岸及其指定监管场地的建设要求和名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需要、口岸自然条件和交通物流基础情况、进口安全保障能力情况等因素,建设规划应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制订并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指定监管场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机制,整合口岸资源,协调口岸各联检单
17、位和管理部门建立指定监管场地管理配合机制,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第三十条进口食品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及管理应当依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第三十一条食品进口商及其代理人应当
1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并凭以下随附单证向海关申报:(一)监管证件;(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批准文件;(三)合格证明材料;(四)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等企业资质文件。申报要求和随附单证的提交方式由海关总署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监管证件包括:(一)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等特殊食品需要的监管证件;(二)转基因食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三)食品进口应当获得的其他监管证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19、包括但不限于:(一)符合性声明或合格保证;(二)实验室检验报告;(三)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四)食品进口应当持有的其他合格证明材料。需要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其格式、内容以及出具方式由海关总署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商定。第三十四条食品进口商、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需要验核随附单证原件的,食品进口商、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及时提交;需要补充申报的,食品进口商、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第三十五条海关根据风险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的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
20、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二)集装箱号、封识号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核对货物的实际状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是否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六)内外包装上的标示内容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是否相符;(七)食品感官性状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21、有异物、掺杂掺假、味道异常、粉末结块、异常分层、血冰、冰霜过多、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等异常;(八)冷冻冷藏食品应当检查其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进行蒸煮试验。第三十六条海关总署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海关对进口食品实施抽样、检验、处置等。直属海关按照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并可以根据所辖区域进口食品安全状况制定补充计划,报海关总署备案后实施。隶属海关负责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2、、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所属直属海关进口食品监督抽检补充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海关根据监督抽检计划等相关要求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第十三条海关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删除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分解后移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十五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八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
23、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名称及编号、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食品内外包装须有特殊标识规定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1 进出口 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 现行 版本 征求意见 对照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