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培训教材(18)法律责任与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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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八章法律责任与执法第一节劳动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律责任形式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特点包括:一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二是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三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是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法规时,依法应当承担,并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制裁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有两种方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违反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承担
2、的民事责任;二是损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权利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制裁,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实施,否则也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有二: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的罚款;对女工或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包括: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
3、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的; 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侵犯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4、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5、准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给予经济补偿的。7.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6、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9.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10.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11.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 12.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社会
7、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8、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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