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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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 16 页 共14页 编号:GFJJ-AQ-2017 A版0次修改 2020.4.1生效 XXXX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实现安全作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公司涉及的吊装、动火、高处、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的安全管理及作业许可证的填写、审批、执行等工作。 3 术语及定义 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系指汽车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等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烘烤、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临时用电: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 有限空间: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具体可参照执行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工贸行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4 票证管理及审批程序 4.1票证的填写和要求 4.1.1票证的填写一律采用仿宋体,字迹端正、整齐、清晰、无涂抹现象。 4.1.2票面需要填写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时间按24h计算,年度填4位数字,月、日、时、分填2位数字。 4.1.3 “申请人”一栏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如果作业申请单位为外来单位,《作业许可证》由本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办理。 4.1.4 “监护人”一栏由作业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填写并完成现场监护工作。 4.1.5“作业人员”一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写在“作业人员”栏,超过10人的只填写10人姓名,并写明作业人员总数(如* * *等共*人)。 4.1.6作业申请人在办理票证时,应认真做好作业风险分析,填写安全措施。 4.1.7对于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申请人在办理《作业许可证》时,要根据吊装重物的质量、动火区域和位置、作业高度等要求明确作业等级。 4.1.8作业申请人在办理《作业许可证》时,应填写作业申请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申请人、作业起止时间等内容。 4.1.9作业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应按照4.1.6的要求完成“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辨识和确认工作,同时在“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一栏详细写明本次作业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1.10安全措施由谁执行就由谁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一栏填写相关内容和本人姓名。 4.1.11作业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作业所在单位名称,同时指定监护人。 4.1.12作业单位如果是作业申请单位时,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两栏填写的名称要一致;如果作业单位不是申请单位,要写明作业单位的全称; 4.1.13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完要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严禁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就开始作业。 4.1.14作业完成后,需要作业申请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双方作业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交接手续,一经双方签字后本次作业活动正式结束。 4.1.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许可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2票证的审批权限 4.2.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 4.2.1.1十吨以上四十吨以下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2.1.2四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员审批后组织实施。 4.2.1.3一百吨以上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员复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4.2.2.1《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安全员复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安全员审批后组织实施。 4.2.2.3《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4.2.3《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 4.2.3.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4.2.3.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在易燃易爆危害性大的区域、大型设备内部进行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员批准后组织实施。 4.2.3.3特级高处作业及有6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高、低温异温环境、室外采用人工照明、作业过程接近带电体、无立足点进行悬空作业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员复核后,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4.2.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4.2.4.1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指定专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供电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4.2.4.2外来施工单位用电时,由负责该项目的部门指定专人办理,供电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安全员审批后组织实施。 4.2.5外来作业单位相关票证的办理要求: 4.2.5.1外来单位在本公司作业过程涉及危险作业时,必需办理相关票证。 4.2.5.2《作业许可证》由负责该项目的部门指定专人办理,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必要时要组织会签。 4.3作业票证的保存与保管 《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审批后的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作业申请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作业所在单位保存。 5.管理要求 5.1吊装作业管理要求 5.1.1吊装作业的分级: 5.1.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5.1.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而小于等于100t; 5.1.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1.2吊装作业注意事项: 5.1.2.1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2.2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1.2.3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1.2.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2.5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5.1.2.6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1.2.7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2.8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1.2.9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1.2.10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1.2.11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1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1.2.13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14涉及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同时落实相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 5.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5.2.1动火作业分级: 5.2.1.1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1.2二级动火作业:在宿舍、食堂、仓库、配电室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2.1.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2.2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5.2.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2.2进入塔、槽、罐等密闭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需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2.2.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2.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2.5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6涉及受限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同时落实相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 5.2.3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2.3.1 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5.2 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应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 5.2.5.3 监火人: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5.4 动火部位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3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5.3.1高处作业分级: 5.3.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3.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3.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3.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3.2高处作业时距离带电体水平距离范围规定: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3.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3.3.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 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要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 ④高处作业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⑤高处作业所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完好,符合有关要求。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⑥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⑦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3.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高处作业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而搭设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④雨天或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⑥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GJ 46的有关要求。 ⑦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现场应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⑧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⑩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3.3.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5.3.3.4《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5.4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 5.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5.4.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5.4.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如果临时用电在易燃、易爆区域,同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4.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4.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5.4.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4.5.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5.4.5.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5.4.5.4在地下暗管里埋设或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7米,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4.5.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4.5.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5.4.5.4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4.6作业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5.4.7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5.4.8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送电单位停电,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5.4.9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负责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供电单位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7.附则 7.1办公室负责各类作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分类保管工作; 7.2本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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