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发布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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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公 告告第第517517号号 _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50016-201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
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
3、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
4、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
5、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1 总 则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调
6、整,体现于总则之中,即: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新编制的新编制的2014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新增了下述条文,大大方便了综合建筑的防火设了下述条文,大大方便了综合建筑的防火设计:计: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
7、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案例一:工程案例一:2 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2.1 术 语 2014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术语有些调整增删,重要变动举例: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2.1.2 裙房 annex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
8、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
9、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2 2.2 符符 号号A泄压面积C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燃、可燃物的量较少
10、,不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性,
11、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时,应按丙类确定。,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2014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强调了下述具体中强调了下述具体内容,即:内容,即: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 的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
12、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非承重外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
13、.75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注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 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
14、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
15、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3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面积和平面布置工程案例三:工程案例三:很多工业院的朋友问我:很多工业院的朋友问我: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呢?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呢?2014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经修改后几经修改后增加了此项答案,即第增加了此项答案,即第3.3.1 3.3.1 条之注条之注6 6 如是如是说:说:6 6 厂房内的
16、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用人数少于10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
17、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 分隔,甲、乙类仓库中防火分区之间的
18、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 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 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3、4、5、6 略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
19、门。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增加了下述条文,即: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 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 相邻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
20、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5 民民 用用 建建 筑筑 5.1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 条进一步明确了高层、单层、多层的建筑分类以及高层主体与裙房的关系。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 筑 高 度 大 于27m,但不大于54m的
21、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l.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 单 层 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 不 大 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表5.1.1 建筑分类之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 表类比确定。宿舍、公寓等
22、非住宅类 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除本规范另有 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2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裙房的防火 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 的规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楼梯间和
23、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可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注:1
2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 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 级确定。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5.2 5.2 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 级117810四 级1491012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
25、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 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 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 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 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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