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土地增值税业务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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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纳税人一、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人包括: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建筑有厂房、仓库、商店、医院、学校、住宅、地下室、游泳池、围墙、烟囱等;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
2、气和各种管道、线路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如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花、草、树木等)这样界定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有三层含义:1、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房地产征税,不转让的不征税。3、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不征税。三、计税依据三、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就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指房产的产
3、权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形态、实物形态、其他形态等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对于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或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地税机关依据或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有下列6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
4、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5、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并非全部据实扣除,而是按下列方法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之一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项目
6、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除利息支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予以扣除。凡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向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不能同时适用上述5%和10%两种方法。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资本化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4、关
7、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到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扣除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5%n(年)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扣除的基数。(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
8、,由有资质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对旧房及建筑物不按建造时所实际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而采用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是考虑到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收入中包含一定的受通货膨胀因素影响的价格上涨部分。如果按建造时的造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则对因通货膨胀而带来的增值也征了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价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成新度折扣率的含义是,按旧房的新旧程度作一定的比例的折扣。例:一栋房屋,建造时的造价为1500
9、万元,按转让时的建材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花费4500万元,该房屋有六成新,则该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500万元*60%=2700万元。(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6、加计扣除。即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例: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10、其扣除项目有以下几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0万元;实际支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万元;按规定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5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50万元。加计扣除数为:(10000万元+5000万元)*20%=3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10000+5000+1500+550+3000=20050万元。四、税率四、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11、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即应同时适用两档或两档以上的税率,需分档计算应纳税额。为便于计算,可利用速算公式,具体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5
12、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二)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三)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四)计算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即增值率);(五)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注意: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并出售了一栋写字楼,取得10000万元的销售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3%)。该公司为建造
13、写字楼支付了1000万元的地价款,建造此楼时投入3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该公司转让此写字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第一步,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转让收入为10000万元;第二步,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万元;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00+3000)*10%=400万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0000*5%*(1+7%+3%)=55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1000+3000)*20%=800万元;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3000+400+550+800=5750万元;第三步,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14、10000-5750=4250万元;第四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4250/5750=73.91%;第五步,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4250*40%-5750*5%=1700-287.50=1412.50万元。七、征收管理七、征收管理(一)纳税项目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转让房地产的,为取得收入的当天;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
15、让房地产的,为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应收到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为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登记。成本核算和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不得变动。(五)征收方法:1、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细则第十六条(1)普通住宅,按预售(销售)收入1%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除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开发品(包括:非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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