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课件第3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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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三章 冲突规范的几个基本问题 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把握冲突规范的概念、性质、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及选择准据法中的先决问题及程序和实体问题的识别问题。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和难点: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性质、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性质、类型与作用与作用n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性质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性质n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的各种规范。n由于在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需要首先解决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判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因此,在国际私法上,把指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这种规范叫做冲突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直到目前,由于一些国家或国际私法学家或国际组织仍保留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的观点,所以也还有直称冲突规范为“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interational private law)的,或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ble law),而把被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那个法律叫做准据法。正是由于冲突规范只具有指引准据法的作用,所以它是一种调整涉外民法关系的间接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性质、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性质、类型与作用与作用n过去台湾地区的法律能否作为准据法被大陆人民法院适用不明确。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n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冲突规范具有强制性,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必须依照职权主动先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案件应当根据哪国法律审判。这一点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n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也把冲突法视为强制性规范。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n(一)冲突规范的结构n1范围(Category),又称为连结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起作用的事实(operative facts)、问题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issue)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人的能力依(或适用)其属人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以及“继承依死者的最后本国法”,等等,都是冲突规范,其前面部分是“人的能力”、“物权”、“法律行为的方式”及“继承”等,国际私法学上把这一部分叫做“范围”(category)。n2.准据法。冲突规则的后面部分是“依其属人法”、“依物之所在地法”、“依行为地法”及“依死者最后的本国法”等,在国际私法上把这一部分叫做“准据法”。它就是解决范围中待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或解决范围中待定事实的法律性质,或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应该依据的法律。n二、冲突规范的类型二、冲突规范的类型n(1)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德国法又叫“不完全冲突规范”(unvollkommene kollionsnormen)。n这种类型的冲突规范主要是用来直接规定只适用内国法的各种情况。单边冲突规范多为一种附条件的指定,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第15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则依德国法”(即如不为德国人,就不能适用这条)。其所附条件多为: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标的物的所在地等。n还有如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n(2)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allsided conflict rules),德国法又称为“完全冲突规范”(vollkommene kollisionsonormen)。n这种类型的冲突规范与前者不同,它不只是规定对什么问题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内国法(或适n用外国法),而是抽象地规定一个待确定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n,这一法律有时是内国法,有时是外国法,全取决于连结点之所在。例如“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1句)属于双边冲突规范,当侵权行为地在内国时,就适用内国法,当侵权行为地在外国时,就适用外国法。n单边冲突规则与双边冲突规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主要表现在:n在具体案件中援用双边冲突规则时,需要从中分离出一个单边冲突规则来。因为尽管双边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既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但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它的连结点只有一个,它终究或是指向内国法,或是指向某一外国法,而不能同时适用这两个法律。这就发生了双边冲突规范向单边冲突规范的推移过程。n反之,在运用单边冲突规范的时候,如果需要并允许据而推引出另一个相应的单边冲突规范,那么把二者结合起来,它们又可以构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例如上文讲到,德国民法施行法只规定“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住所,依德国法”,现在处理一个于德国有住所的外国人的继承案,因而推导出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外国人的继承,虽于德国有住所,依外国法”,把这两个单边规范结合起来,便可以构成一个“继承,即令被继承人于外国有住所,亦适用其本国法”的双边冲突规范。n(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这种规范要求同时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第2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n(4)选择性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n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选择性冲突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类:n1)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n2)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n三、三、冲突规范的冲突规范的“软化软化”处理处理n(一)传统冲突规范的严重缺陷n(1)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n(2)主要是一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方法。n(二)当代国际私法立法对传统冲突规范采用的“软化处理”方法n(1)用灵活的开放型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的封闭型的系属公式。n(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n(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也已成为当今各国国际私法采取的方法。n(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的方法,也在理论与实践上有了共识。n一、一、准据法的表述公式准据法的表述公式n在单边冲突规范中,对准据法已作了具体的指定,因而并不需要通过某种公式来加以表述。但在双边冲突规范中,对指定的准据法则全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内容的公式来加以表述的。对于这种表述公式,一般可以称为“准据法表述公式”,国内一些书籍也称之为“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所谓“系属”,就是“隶属”或“归属”的意思,就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应“隶属”什么法律支配的意思;或者用类似于萨维尼的观点说,就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应与哪一法域相连结或相联系的意思。所以,如果直白地说,“系属公式”也就是“准据法的表述公式”。n第二节 系属公式和连结点n一、一、准据法的表述公式准据法的表述公式n最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有:属人法(lex personalis)、行为地法(lex lociactus)、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或lex situse)、法院地法(lex fori)、旗国法(the law of the flag)、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以及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等。n从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冲突法改革运动起,因为冲突法增强了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准据法表述公式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的重要的变化。n第二节 系属公式和连结点n二、连结点二、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connecting point)n(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n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或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就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场所化或可场所化的事实因素。在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n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实质的联系或隶属的关系。正因为这样,在准据法的表述中,连结点的选择就不应该是任意的,更不应该是虚构的,而是必须在客观上确实能体现这种内在的联系。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或选择)法律不当,法院管辖不当,反致、转致的发生,法律规避的出现等等,都与连结点有着直接的关系。n(二)连结点的选择n连结点的选择是在国际私法的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是有客观的根据的,这一点还可以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来加以论证。n(三)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提出的挑战n通过互联网或因特网进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在一种与地理空间完全不一样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在传统冲突规范中扮演着十分重要角色的与地域因素和空间场所有关的连结点,在网络空间中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n对于如何确定互联网案件的准据法,一些学者曾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例如,主张继续采用传统的冲突法方法,将具体的互联网案件通过识别归入既有法律体系中,如确定为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和著作权案件等,并根据各自现有的冲突规范来寻找应予适用的法律;或主张归纳出一种崭新的法律关系,即网络空间法律关系,并由各国通过国内立法与判例以及国际条约制定“网络空间法”,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专门适用于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案件。n(四)连结点的冲突n对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各国有时会规定同一个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但它们赋予该连结点的含义却可能是很不相同的,因而需要提出究竟应该依哪一国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来进行识别的问题。n一般来说,只有对某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发生争议的该国国籍法上的概念进行识别外,其他所有连结点究在何处,原则上都是依法院地法的概念来加以判定的。对于住所的认识也是如此,但英国允许有一个例外。第三节第三节 识识 别别n一、识别的概念一、识别的概念n国际私法中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characterization/classification)(在大陆法学家中多用Qualification,而在英国法学家中多用Classification.),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这一法律认识过程,包含两个相互制约的方面: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法律概念或法律范畴,一是依据这一法律概念或法律范畴正确地解释特定事实的法律性质。n二、识别的提出二、识别的提出n认为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识别,是德国法学家卡恩(Franz,Kahn)与法国法学家巴丁(Bartin)相继于1891年、1897年提出的。他们认为,有时即令两个国家规定了相同的冲突规则,但是如果两国法律赋予相同概念以不同的内涵,也会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的分类,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n在国际私法中,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识别冲突,是由于下述各种情况的存在:n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以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得出相互抵触的判决结果。n2不同国家的法律还往往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的法律部门。n3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传统的不同,还会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法律所没有的情况。n三、识别的依据三、识别的依据n1院地法说n2准据法说n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nlaw)n4纽毫斯(Neuhaus)的功能定性说(Funktionel le Qualifikation)n四、二级识别问题四、二级识别问题n为了解决识别依据,戚希尔曾于1938年,罗伯逊(Robertson)曾于1940年先后提出初级识别(primary characterization)和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cterization)分别依据不同法律进行的理论(Characterization in the Conflict Laws)。他们认为,在初级识别阶段,识别的任务只在于“把问题归入它所属于的恰当的法律范畴”,或者“把事实归入到适当的法律部类”;在二级识别阶段,则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定其适用”。其区别在于前者发生于准据法选出之前,后者发生在准据法选出以后,因此前者应依法院地法的概念进行,而后者应依已选出的准据法进行。n五、五、“不诚实识别不诚实识别”的防止的防止n由于对“范围”中的问题作出某种识别,不但能直接导致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而且还能直接导致法院国法律对争议问题的适用,因而国内国外学者均有将“识别”理解为保证内国法院管辖权行使和内国实体法适用的手段,而不将其当作正确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这就往往导致“不诚实的识别”的发生。这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早期的许多案件中均可见到。【案例思考题】在下列案例中,法院将双方的关系识别为信托关系是否合理?为什么?n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参见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108页。)n广东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轻公司”)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与香港东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签订两份“包销协议”,约定由东明公司定牌及包销广轻公司生产的TMT牌吊扇,吊扇所用TMT牌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由东明公司提供,由广轻公司在国内办理商标注册。1982年东明公司歇业,由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T公司”)接手原东明公司与广轻公司的业务,也承受TMT商标。广轻公司并曾于1987年向TMT公司发出两份文件证明广轻公司注册的1980年第142201号“TMT”商标以及其他相关的两个商标由香港TMT公司所有和受益,广轻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表TMT公司持有此商标。1994年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在中国境内,TMT商标由广轻公司注册,该公司有绝对的经营和管理权利,并负责处理境内任何假冒或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后来双方在履约中发生纠纷。1998年,TMT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终止其委托广轻公司在国内注册和管理TMT商标,并赔偿损失。n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商标委托注册、管理的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确认广轻公司注册的TMT商标归TMT公司所有,但TMT公司应向广轻公司作出一定的补偿。广轻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审中,TMT公司答辩称广轻公司与TMT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n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信托关系而非单纯的委托关系。基于这种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未援用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法律依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以及关于代理的第65条第1款和第69条第2项,而仅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第4条作为实体法律依据,作出基本上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同的判决。第四节第四节 先决问题先决问题n一、先决问题的概念一、先决问题的概念n“先决问题”最早为德国法学家梅希奥(Melchior)和汪格尔(Wengler)在1932年至1934年间提出的,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第四节第四节 先决问题先决问题n一、先决问题的概念一、先决问题的概念n在理论上,存在“广义先决问题”和“狭义先决问题”的区分,两者的定义和特征各有不同。我国大部分学者采狭义说。n根据狭义说,一般认为,构成一个冲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但是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不会构成一个“先决问题”,也没有必要单独研究它的准据法选择问题了。n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n对于“先决问题”究竟应援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还是仍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来选择它的应适用的法律,目前在各国实践中,并无一致的做法,在学说上也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n一派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并认为只有这样才可求得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但人们指出,这种协调一致有时是需要用牺牲法院国冲突法的一致换来的。n另一派则以拉沛尔、梅利、努斯鲍姆为代表,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美洲国家组织1979年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定的公约第8条,也认为“因主要问题而提出的先决问题,不一定按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解决”。n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n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这显然采纳了第二派学者的观点。n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第13条又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这主要是指案件中出现多个涉外民事关系、但相互之间没有先后依附关系的情况。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制问题,此时法院不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直接用法院地法解决所有涉案问题,而应当对多个涉外民事关系分别确认其准据法。【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n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女士结婚。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李伯康在广州有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在香港定居多年的范女士得知李伯康去世,遂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并领取了房产证。周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依据中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驳回了原告的继承请求。n该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对此,我们应按照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本案中,尽管周女士能否继承李伯康在广州的楼房,取决于她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符合先决问题三大要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中国的冲突法,主要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即法院地法,不具备三大要件中关于“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这一要件,故不存在先决问题。如果李伯康在广州某银行有存款,其他情形不变,此案就可能存在先决问题,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确决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产生和特征n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n【问题】一国内中央法律与地方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否属于区际法律冲突?(二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1.一国内部跨法域的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 n(1)用区际冲突法来解决。n(2)用统一实体法来解决。.多法域国家当事人本国法的确定n(1)在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各地法律不同时,以当事人所属地法为其本国法,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n(2)依当事人本国的“区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三三)区际冲突法区际冲突法1.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和特点 区际冲突法,就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它的特征有:(1)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2)区际冲突法是民商事法律适用法。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四四)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1特点 2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2)“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实践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n1992年,家住四川省某贫困地区的年,家住四川省某贫困地区的18岁姑娘张蕊走出大山,来到灯岁姑娘张蕊走出大山,来到灯红酒绿的深圳淘金。经人介绍,张蕊进入一香港老板在深圳开设的红酒绿的深圳淘金。经人介绍,张蕊进入一香港老板在深圳开设的工厂打工。打工又苦又累,挣的工钱也不多。看到别的女孩披金挂工厂打工。打工又苦又累,挣的工钱也不多。看到别的女孩披金挂银,时装飘逸,张蕊心里落差很大。张蕊貌美,老板垂涎三尺。一银,时装飘逸,张蕊心里落差很大。张蕊貌美,老板垂涎三尺。一个渴望物质上的享受,一个贪图风华正茂姑娘的美色,两人一拍即个渴望物质上的享受,一个贪图风华正茂姑娘的美色,两人一拍即合,张蕊做了香港老板的情妇,开始了同居生活。不久,张蕊怀孕,合,张蕊做了香港老板的情妇,开始了同居生活。不久,张蕊怀孕,老板要她流产,张蕊不允,心想生一个孩子不仅可以增加要价的筹老板要她流产,张蕊不允,心想生一个孩子不仅可以增加要价的筹码,也有可能与香港老板结婚,转为正室。张蕊生下一女。老板回码,也有可能与香港老板结婚,转为正室。张蕊生下一女。老板回香港,对张蕊母女不闻不问,也不支付张蕊的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香港,对张蕊母女不闻不问,也不支付张蕊的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费。n 1994年,为索要女儿抚养费,张蕊向深圳某法院起诉,将香港老年,为索要女儿抚养费,张蕊向深圳某法院起诉,将香港老板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抚养费的数额争执不下。板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抚养费的数额争执不下。张蕊主张抚养费应按香港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付,香港老板应支付张蕊主张抚养费应按香港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付,香港老板应支付100万元人民币。香港老板主张抚养费应按张蕊家乡四川省的生活万元人民币。香港老板主张抚养费应按张蕊家乡四川省的生活标准给付,支付标准给付,支付2万元人民币即可。万元人民币即可。n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均未采纳,而是判令香港老板向张蕊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均未采纳,而是判令香港老板向张蕊支付支付13万元人民币抚养费。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为什么判令香港老板万元人民币抚养费。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为什么判令香港老板向张蕊支付向张蕊支付13万元人民币抚养费及向张蕊支付万元人民币抚养费及向张蕊支付13万元人民币抚养费万元人民币抚养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未予涉及。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未予涉及。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什么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法院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什么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判决是否合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二奶二奶”所生私生女抚养费追索案所生私生女抚养费追索案区区际冲突的解决际冲突的解决n【参考结论参考结论】n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是涉外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是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通过援引冲突规范确定民事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通过援引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而直接作出实体判决,是不妥当的。准据法而直接作出实体判决,是不妥当的。n【法律评析法律评析】n本案涉及香港地区法律与大陆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这本案涉及香港地区法律与大陆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这一区际法律冲突从张蕊主张抚养费应按香港法律规定的一区际法律冲突从张蕊主张抚养费应按香港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付和香港老板主张抚养费应按张蕊家乡四川省的标准给付和香港老板主张抚养费应按张蕊家乡四川省的生活标准给付的答辩辩解中清晰可见。香港地区的生活生活标准给付的答辩辩解中清晰可见。香港地区的生活水平要高于大陆地区的生活水平,香港法律规定的抚养水平要高于大陆地区的生活水平,香港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标准要高于大陆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标准。在本案中,费标准要高于大陆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标准。在本案中,香港法律和大陆法律都可能适用于案件,而且原告要求香港法律和大陆法律都可能适用于案件,而且原告要求适用香港法律,被告主张适用四川省法律,从而形成香适用香港法律,被告主张适用四川省法律,从而形成香港法律和大陆法律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法院审理跨法港法律和大陆法律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法院审理跨法域的案件,有一个法律选择程序,通过法律选择,确定域的案件,有一个法律选择程序,通过法律选择,确定案件是适用香港法律,还是适用大陆法律。遗憾的是,案件是适用香港法律,还是适用大陆法律。遗憾的是,本案法官审理案件时,没有进行法律选择,只是根据公本案法官审理案件时,没有进行法律选择,只是根据公平原则,按深圳地区的生活水平确定了抚养费数额。平原则,按深圳地区的生活水平确定了抚养费数额。n本案是一起涉外抚养纠纷,根据中国本案是一起涉外抚养纠纷,根据中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48条规条规定: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对于何为于何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国最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若干问题的意见题的意见(试行试行)第第189条规定:条规定:“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最密切的关系。”n本案中,被扶养人张蕊的女儿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大陆,本案中,被扶养人张蕊的女儿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大陆,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则分布在大陆和香港,大陆应该与被扶养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则分布在大陆和香港,大陆应该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因此应适用大陆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人有最密切的关系,因此应适用大陆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体意见第第7条规定: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本案中涉及是根据深圳市还是四川省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问涉及是根据深圳市还是四川省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问题。深圳市的人均生活水平远远高于四川省的人均生活水平。题。深圳市的人均生活水平远远高于四川省的人均生活水平。由于被扶养人目前居住和生活在深圳,根据深圳市的生活水平由于被扶养人目前居住和生活在深圳,根据深圳市的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确定的抚养费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人际法律冲突与人际私法(一)人际法律冲突与人际私法 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叫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二)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二)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三)国际私法中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国际私法中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案例分析】:韩国青年金某与内蒙古青年鲍某婚姻案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n【案情介绍案情介绍】n2005年年7月月3日,日,23岁的韩国籍青年金某在中国内蒙岁的韩国籍青年金某在中国内蒙古独自驾车探险旅游。古独自驾车探险旅游。2005年年7月月7上午,金某驾车上午,金某驾车行驶至一条在悬崖上开辟的山路时,由于路面过窄,行驶至一条在悬崖上开辟的山路时,由于路面过窄,金某连人带车一起跌入悬崖。当天下午,金某连人带车一起跌入悬崖。当天下午,19岁蒙古族岁蒙古族姑娘鲍某放牧路过此地,看到坠崖的汽车和甩出车外姑娘鲍某放牧路过此地,看到坠崖的汽车和甩出车外的金某。鲍某立即骑马回家告诉了其父亲。由于交通的金某。鲍某立即骑马回家告诉了其父亲。由于交通不便,无法把金某送医院,鲍某和父亲用马把金某驮不便,无法把金某送医院,鲍某和父亲用马把金某驮回家治疗。经过回家治疗。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金某恢复了健康,个多月的治疗,金某恢复了健康,金某和鲍某之间也产生了一定的感情。金某向鲍某求金某和鲍某之间也产生了一定的感情。金某向鲍某求婚,鲍某应允。婚,鲍某应允。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n金某和鲍某当时能否在中国登记结婚?金某和鲍某当时能否在中国登记结婚?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n【参考结论参考结论】n根据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国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6条和条和2003年修正年修正的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的补充规定规定第第2、3条规定,金某和鲍某当时可以在中国登记结条规定,金某和鲍某当时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婚。n【法律评析法律评析】n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人际法律冲突多表现为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人际法律冲突多表现为与少数民族人身性质有关的法律关系上。少数民族人身性质有关的法律关系上。n中国中国1986年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金某和鲍某在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金某和鲍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律。经登记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律。经2001年修正的中国年修正的中国婚姻婚姻法法第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周岁,女不得早于早于20周岁。其第周岁。其第36条规定: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n为此,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为此,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基本上制定了某些变通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基本上制定了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例如,的或补充的规定。例如,2003年修正的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内蒙古自治区执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第第3条规定,结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而该补周岁。而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充规定只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族(第第2条条)。n如果适用中国如果适用中国婚烟法婚烟法的规定,鲍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规定,鲍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如果适用不能结婚。如果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鲍某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鲍某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本案是适用中国本案是适用中国婚烟法婚烟法,还是适用,还是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n根据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国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6条和条和2003年修正的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第第2、3条规定,本案应适用该补充规定。根据该补充规条规定,本案应适用该补充规定。根据该补充规定,鲍某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而根据定,鲍某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而根据2001年修正的年修正的中国中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6条,金某也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条,金某也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婚。2005年年12月,鲍某和金某登记结婚。月,鲍某和金某登记结婚。三、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一)时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时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n 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叫时际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n 时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 2.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未变,但事实上的连结点发生了改变。3.前两者均未改变,但被指定的准据法本身发生了改变。n【案例案例】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婚姻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现有一对1979年在中国结婚的表兄妹于定居美国多年后,男方于2003年在美国提出婚姻无效的诉讼,这时美国法院就会碰到时际法律冲突问题。n 【问题问题】时际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跟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处于同一平面?为什么?三、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二二)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1.第1种情况;2.第2种情况;3.第3种情况。n 【思考与讨论】在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如果后法严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后法能否仍被认为应该约束先前签订的合同的问题。如1911年,德国曾从荷兰银行借贷了一笔马克,约定合同受德国法支配,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通过法令废除了金本位制,借款到期时,马克的价值已接近于零,从而发生了债权人能不能要求按1911年的马克的实际价值偿还贷款的诉讼。三、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n【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塑料制品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塑料制品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时际冲突的解时际冲突的解决决n1997年年8月,中国月,中国A公司、中国公司、中国B公司和</p>-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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