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工农主任辅导教师黄美玲.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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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山工農松山工農 主任輔導教師主任輔導教師 黃美玲黃美玲兒少保護概念兒少保護概念 兒少保護對象:兒少保護對象:(18歲以下歲以下)包括無依包括無依(棄嬰棄嬰棄兒棄兒)、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兒少保護內涵: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宣導防治、通報通報、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兒少保護概念兒少保護概
2、念 首重通報辨識:首重通報辨識: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尤應依法通,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一、保護個案內涵一、保護個案內涵
3、(一一)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行為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行為(二二)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之場所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之場所(三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不當工作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不當工作(四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五五)目賭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目賭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一、個案內涵一、個案內涵(一)法令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行為(一)法令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行為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兒少福利法26)(一一)吸菸、飲酒、嚼檳榔吸菸、飲酒、嚼檳榔。(二二)施用施用毒品毒品、非法施用、非法施用管制藥品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或其他有害身
4、心健康之物質。之物質。(三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暴力、色情、猥褻、賭博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四四)在道路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競駛、競技或以或以蛇行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與其行為。一、個案內涵一、個案內涵(二)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之場所(二)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之場所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的場所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的場所 兒童及少年不
5、得出入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康之場所。(28)一、個案內涵一、個案內涵(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不當工作(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不當工作法律上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工作法律上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之工作(29)(一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
6、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29)(二二)任何人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事前項之工作。(29)一、個案內涵一、個案內涵(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以下行為: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以下行為:(30)1.遺棄。遺棄。2.身心虐待身心虐待。3.利用兒
7、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騙之行為。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6.剝奪或妨礙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一、個案內涵一、個案內涵(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法對待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
8、不得有以下行為: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以下行為:(30)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猥褻行為或性交。10.供應兒童及少年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11.利用兒童及少年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
9、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或其他物品。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一、個案內涵一、個案內涵(五)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五)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被遺忘的受害者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
10、:被遺忘的受害者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係指兒童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係指兒童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未直接受到暴力,但,但經常目睹經常目睹雙親雙親(現在或曾有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婚姻關係)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保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保護對象包括護對象包括直接或間接目睹暴力行為直接或間接目睹暴力行為之十八歲之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以下兒童或少年。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比較會出現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比較會出現情緒情緒困擾、急躁脾氣、沮喪、懼怕及壓抑行為困擾、急躁脾氣、沮喪、懼怕及壓抑行為問題,嚴重者甚至會出現問題,嚴重者甚至會出現較低的自尊心與較低的自尊心與社交能力或侵
11、略性行為社交能力或侵略性行為。二、法定責任通報二、法定責任通報(一一)兒少保護(含性騷擾)兒少保護(含性騷擾)(二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三三)性侵害性侵害(四四)性交易性交易二、法定責任通報二、法定責任通報(一)兒少保護(含性騷擾)(一)兒少保護(含性騷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條第1項: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12、(市市)主管機關通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物質。二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應處新台幣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萬元以下罰鍰。二、法定責任通
13、報二、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條第1項: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4、處新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二、法定責任通報二、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三)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教育人員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市)主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兒童及少年保護
15、通報及處理辦法第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條:醫事人員、社會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市)主管機關;情況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
16、送直轄市、縣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二、法定責任通報二、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四)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作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
17、主管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條:違反第九條之規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不罰。為什麼老師有通報責任為什麼老師有通報責任在兒童、少年自行處理能力、資源可近性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師長可說是主動發現、協助他們的重要他人,也是保護網絡中的重要成員。相關重要法規相關重要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
18、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三、我該如何通報?三、我該如何通報?發現疑似兒少虐待、性侵害、性交易等保護案件時,依法,教育人員具有職務上的義務與責任進行:1.校安通報2.113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非上班時間可撥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諮詢。惟發生立即性危險時,請打110,由警察先行處理。要不要通報?要不要通報?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沒有通報的處罰為何?沒有通報的處罰為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19、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臺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臺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教育人員通報調查及獎懲處理作業規定教育人員通報調查及獎懲處理作業規定 什麼狀況下要通報?(一)身體虐待任何由於照顧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毀損及
20、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亦屬之,也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和處罰。(二)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及少年;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傷害。(三)性侵害任何人對於兒童或少年為強制性交或猥褻,或對於未滿16歲之兒少所為合意之性交或猥褻者,即構成性侵害犯罪,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通報。惟對於未滿16歲之兒少所為合意之性交或猥褻而加害人未滿18歲者,係屬告訴乃論,需由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
21、告訴。(四)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其包括:1.兒童少年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供適當的基本生活照顧,致影響其生存權益,如食、衣、住。2.兒童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致影響其生命安全。3.六歲以下兒童遭獨留在家。4.兒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供適當的發展環境者,致其基本發展權益受損,如教育、早療、特殊教育、社會發展等。什麼狀況下要通報?(五)遺棄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未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致其生命遭受威脅;或者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將其棄置於親友或褓母處,未予聞問。(六)其他濫用親權之行為兒
22、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帶領兒少行乞、流浪街頭、從事危險的活動、剝奪或阻礙兒少應有的受教機會、長期禁閉屋內、對兒少有不符合年齡之要求或期待、放任或帶領兒少出入有礙兒少身心之場所、使兒少接受不必要之檢查、手術或住院治療等。(七)性騷擾什麼狀況下要通報?進行通報前,教育人員可以採取的措施進行通報前,教育人員可以採取的措施.就遭受家庭暴力之個案來說:1.將兒童少年遭受虐待與疏忽的事實、受虐的跡證加以整理並記錄下來。2.將引起其通報的原因清楚地描述出來,如:受虐兒童少年身心所顯現的疑似虐待與疏忽的症狀等。3.說明受虐兒童少年平日與其父母親相處的情形。4.留意校內是否也有其他人員,發現或懷疑兒童少年遭受虐待
23、的事實。5.在通報中要說明,當兒少保護社福機構的社工人員或是警察人員要介入該案時,應如何和受虐兒童少年、施虐者接觸。貳貳、我必須關心的幾個議題我必須關心的幾個議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一一、何謂家庭暴力何謂家庭暴力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一)(一)受虐與目睹家暴兒少的一般反應受虐與目睹家暴兒少的一般反應人際互動:人際互動:難與人建立信賴關係,退縮,過度警戒、防衛難與人建立信賴關係,退縮,過度警戒、防衛內在自我:內在自我:無法享受生命或得到樂趣,低自尊,過度
24、早熟行為無法享受生命或得到樂趣,低自尊,過度早熟行為(因怕拒絕因怕拒絕)或強迫行為或強迫行為適應困難行為:適應困難行為:學習困難,反抗、易怒,失控或自傷行為,類精神學習困難,反抗、易怒,失控或自傷行為,類精神症狀行為症狀行為(搖晃、無法控制的哭泣或違常行為搖晃、無法控制的哭泣或違常行為)其他:其他:經常性逃家經常性逃家(找到時遲疑不肯回家找到時遲疑不肯回家)、撒謊、偷竊、撒謊、偷竊、憤怒及破壞行為憤怒及破壞行為(二)(二)與家長接觸的原則與家長接觸的原則請先釐清晤談的目的請先釐清晤談的目的:要父母制止孩子的行為要父母制止孩子的行為?通常不會有長效通常不會有長效 請思考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請思考
25、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您與家長晤談的目的應在關懷、了解您與家長晤談的目的應在關懷、了解 讓自己思考更好在校與孩子相處方式讓自己思考更好在校與孩子相處方式宜從寒暄、試探的方式切入,若發現父母反應宜從寒暄、試探的方式切入,若發現父母反應極為否認,甚或嚴厲極為否認,甚或嚴厲 請勿再說學生的不是,請勿再說學生的不是,因學生回家會被對待得更慘因學生回家會被對待得更慘(三)已略知學生家庭為暴力家庭時(三)已略知學生家庭為暴力家庭時著重在學生身上,避免談家務事著重在學生身上,避免談家務事談學生在校言行,即使無法讚美,不談負面行為談學生在校言行,即使無法讚美,不談負面行為避免引用學生談話內容或企圖試探避免引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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