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著作权问题与少年网路犯罪问题之研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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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著作權問題與少年網路犯罪問題之研討講師南投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2010.8.17 校園侵害著作權與網路犯罪案例n小六女連結YOU TUBE卡通遭業者索賠新聞 臺北小六女童去年經老師介紹上YOU TUBE後,自行上網搜尋卡通魔女的考驗,並將該影片連結到自己的部落格上,經警員上網巡邏查獲後,被業者以違反著作權法告到少年法庭,並要向女童索賠。上網轉貼別人的照片、音樂及文字,或轉貼有版權影片的超連結,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罪。在違反著作權法、竊盜、性侵害等類型之案件,最易出現引誘未成年人觸法後,再利用刑事程序逼迫父母出面和解,以獲取巨額賠償金之以刑逼民策略。校園侵害著作權與網路犯罪案例一、抄報紙
2、或書使用於學校報告中是否合法?一、抄報紙或書使用於學校報告中是否合法?(第(第5252、6565條)條)二、學生藝術拼貼創作作品二、學生藝術拼貼創作作品 ,欲參加國際比賽,但,欲參加國際比賽,但 作品中有大量的圖像都是從雜誌上剪貼而來,作品中有大量的圖像都是從雜誌上剪貼而來,是否合法?是否合法?(第(第5252、6565條)條)三、網路上下載三、網路上下載MP3MP3至光碟中,是否合法?合法下至光碟中,是否合法?合法下載載 MP3 MP3之網站下載至光碟中?(第之網站下載至光碟中?(第9191條第條第3 3項)項)四、轉賣在網路上購買之盜版光碟?(第四、轉賣在網路上購買之盜版光碟?(第9191
3、條之條之1 1)智慧財產權概述依據依據1967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定,智慧財產權包括1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2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及廣播。、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及廣播。3 3、人類之任何發明。、人類之任何發明。4 4、科學上之發現。、科學上之發現。5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6 6、製造商標、商業商標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製造商標、商業商標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標記。7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不公平競爭之防止8 8、其他在產業、科學
4、、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產生之權利。權利。著作權意義著作物種類著作物種類:(著作權法第五條)(著作權法第五條)一一 語文著作。語文著作。二二 音樂著作。音樂著作。三三 戲劇、舞蹈著作。戲劇、舞蹈著作。四四 美術著作。美術著作。五五 攝影著作。攝影著作。六六 圖形著作。圖形著作。七七 視聽著作。視聽著作。八八 錄音著作。錄音著作。九九 建築著作。建築著作。一一 電腦程式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定義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5、圍之創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作。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 權。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 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
6、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者,亦屬之。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定義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
7、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
8、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定義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
9、原件或重製物提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定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10、物,或於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技方法。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
11、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n 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或製版權:n n一、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n n二、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
12、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或持有者。列或持有者。n n三、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或製版物者。n n四、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侵害著作權n n五、五、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使用者。n n六、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
1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不得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前項第一款
14、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著作權受侵害之救濟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
15、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1 1、配偶。、配偶。2 2、子女。、子女。3 3、父母。、父母。4 4、孫子女。、孫子女。5 5、兄弟姐妹。、兄弟姐妹。6 6、祖父母。、祖父母。請求權時效n n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n n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
16、同。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n n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n n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五十年。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
17、十二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n n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n n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
18、,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n n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n n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
19、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起算。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民事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因故意或過
20、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害。二、二、請求侵害人
21、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為其所得利益。民事賠償責任n n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罰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n n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有期徒
22、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 n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 n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 n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
23、構成著作權侵害。罰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n n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n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 n犯前項
24、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刑。罰則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n n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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