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实务课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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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实务课程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务如何承担2009年8月,胡某、许某、赖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某制造公司,胡某出资20万元,许某出资50万元,赖某出资30万元。其中胡某以货车作为实物出资,许某以厂房作为实物出资,赖某以货币作为出资。但是胡某的货车、许某的厂房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2010年10月,公司因发展业务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农村信用社借款3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许某与该制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责任。法条链接法条链接1.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
3、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种不同的观点: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借款债务为公司的债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以其自身的财产对该借款债务承担责任。胡某、许某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于不足
4、的部分,应当由出资不实的胡某、许某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胡某、许某出资不实,胡某、许某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要求胡某、许某、公司偿还债务。但是,胡某、许某的这种连带责任应以其本应但实际上没有履行的出资为限。结论结论本案中,不管胡某、许某有没有将货车、房产交付公司使用,如交付公司使用的,理由如二,应以法院指定合理期限内办理产权变更为前提,才能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未交付公司使用的,也就是未履行出资义务,胡某、许某承担的责任也并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而应该是补充赔偿责任,且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提供
5、担保的效力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身兼股东)李某以个人身份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作担保,但该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因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甲银行持公司盖章担保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条链接法条链接1.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
6、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担保有效,公司法第十六条针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所约束,但是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违反该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公
7、司法履行法定程序,否则担保无效。但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公司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无效。同时,债权人对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负有审查义务,因而债权人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对于担保无效存在过错,公司只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结论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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