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十月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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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三、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三、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四、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资金渠道四、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资金渠道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粉煤灰综合利用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国债资金财政贴息教育培训生产信息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政府政府限制政策限制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政策鼓励政策鼓励政策政策体系示意图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 1 1 1 1、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
2、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2 2 2 2、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发国发国发国发 1996 361996 361996 361996 36号文号文号文号文 3 3 3 3、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4 4 4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5 5 5 5、有关鼓励和限制政策、有关鼓励和限制政策、有关鼓励和限制政策、有关鼓励和限制政策 1.1.1.1.
3、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发国发国发国发1985117198511719851171985117号文,减免产品税号文,减免产品税号文,减免产品税号文,减免产品税 1994199419941994年税收改革,开征增值税年税收改革,开征增值税年税收改革,开征增值税年税收改革,开征增值税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财税字财税字财税字199544199544199544199544号号号号对企业生
4、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1995年底以前年底以前年底以前年底以前免征增值免征增值免征增值免征增值税(税(税(税(19951995年年年年1 1月到年底)月到年底)月到年底)月到年底)。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
5、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策的通知策的通知策的通知财税字财税字财税字财税字199620199620199620199620号号号号 在在在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30%30%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6、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税税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即征即退。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
7、建材产品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知知知财税字财税字财税字财税字2001198200119820011982001198号号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号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
8、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
9、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
1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 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200443200443号号水泥生产过程分为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料烧制阶段,即将掺加有废渣的生料进行高温处理后生成熟料,在此过程中,生料因高温作用会发生烧失,化学成分和物质结构会发生质变。第二阶段是熟料研磨阶段,即在
11、熟料中继续掺入石膏、废渣等其他材料进行研磨后成为水泥。由于两个阶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废渣掺加数量比例是指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料烧制阶段投入的废渣数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数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阶段投入废渣数量占熟料和该过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数量的比例之和,即: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
12、通知国税函的通知国税函20072007446446号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字200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 批复批复 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116116号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13、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财税(财税2008156200815620081562008156号)号)号)号)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水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
14、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水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自棉。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30%的水泥(包括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执行。自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2008
15、2008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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