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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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审核标准 法务部 2011-6-18目录目录关连交易集团转让定价研发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其他税种关连交易审核点关连交易审核点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关连交易金额填列正确真实、有效1、财务经理应与各个部门保持沟通,以避免关连交易出现漏报情况2、区域经理应对各月关连交易发生额进行审核后再上报财务总部关连交易按时上报及时性按要求每月按时上报报表集团内转让定价审核点集团内转让定价审核点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集团内部定价符合集团制定政策合规关联交易定价符合集团颁布的关联贸易管理指南内部定价符合国家转让定价要求合规1、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国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2、法(试行)的规定2、上报国税关联交易表格符合国家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规定研发费审核点研发费审核点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研发费账务设置是要求合规1、账务按规定的“管理费用-研发费-明细科目-项目”设置2、按规定设置台帐研发费归集正确有效、真实、合规1、按规定将费用计入各个科目2、各个项目之间比例合理3、研发费各月之间均衡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 1、研发费中的人员工资为实际放发的工资额,不能包括五险一金;2、研发费中不能体现差旅费,理由是不能确定发生的差旅费用是不是与研发项目有关;3、将制造费用计入到研发费的,要有
3、辅助账支撑;4、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专项审计研发费不应有太大的金额差异;5、高新技术企业须有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从2009年开始);6、高新技术企业需至税务机关备案;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 8、即从事生产经营又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不应全部计入到研发费,应按比例分配;9、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要按比例分配;10、研发成果转化之后的后续支出,不能计入到研发费,注意时间节点;11、科技和研发人员范围问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熟练技工);12、高新专项审计和加计扣除审计的中介机构要具有财政局认定可做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的资格,财政局建议最好由一家
4、中介机构来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点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点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
5、收费用。增值税审核点增值税审核点序号序号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1 1销项税计算正确真实1、根据销售额匡算销项税是否正确2、视同销售业务同时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2.1、免费样件已计算销项税2.2、其他视同销售情况销项税计算正确3、固定资产销售销项税计算正确2 2进项税计算正确真实1、所有增值税发票都按时进行认证2、没有接收无实质交易的增值税发票;3、运费发票那规定抵扣4、不能进项税抵扣的发票已做进项税转出4.1、用于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转出4.2、用于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4.2、非正常损失的材料、成品进项税已转出4.4、其他不得进项税抵扣的项目进项税已转出3 3
6、应交增值税及时、真实、合规1、获取或编制应交增值税申报表,加计复核其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核对相符,比较两者是否总体相符2、每个月按时申报纳税申报报表问题: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问题: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案例:某工厂采购A公司原材料10000万吨,A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全部支付,该工厂与B运输公司达成协议,运费每吨300元,按实际运到数量开具运费发票,另:实际运到数量与装货数量偏差率超过1%按照原材料价格(1000元/吨)赔偿,本月收到运输公司赔偿款20万元,问20万元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7、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故收到的赔偿金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案例:某公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其中主要由以下三种原因报废: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问题:
8、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问题: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
9、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问题: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问题: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案例:2009年以我总公司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一批,抵扣了进项税额,2010年全部调拨给不在同一县市的一生产性分支机构用于生产使用,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我总公司缴纳,按比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问这批调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另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
10、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是增值税核算的统一还是指会计核算的统一?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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