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企业所得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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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2007年3月16日,十届五次人大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具有与商品劳务税不同的性质,其特点是:1、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2、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所得多的多缴税,所得少的少缴税,没有所得的不缴税。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办法。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2、1、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3、重点注意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方面的主要变化。(1)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则区分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
3、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2)判断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标准,一是成立(注册)地;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
4、0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2条)”。(4)分公司不需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境内所得和部分境外所得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
5、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境内所得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划分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
6、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税 率 (一)基本税率为25%适用对象为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二)低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7、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按这一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实际征税时又适用10%的优惠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
8、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前述八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款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额。新税法中的收入总额属于广义概念,它不同于会计准则制度中规定的属于“收入”要素概念的收入。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方面最主要差异是“视同销售收入”。按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用途的,除另有规定者
9、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这些事项如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就属于差异项目。(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前者属非应税收入,后者属应税收入但给予税收优惠。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1)免税的
10、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收入给予免税的“非营利性组织”有七个方面严格的条件限制。(四)各项扣除 1、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2、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成本。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2)费用。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
11、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5)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3、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注意: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
12、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佣有关的其他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超过标准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上述三费的标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3)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
13、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只要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准予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一般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利息支出及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首先应当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和借款费用,才准予在当期扣除。利息费用的扣除规定如下: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
14、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而产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产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5)业务招待费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有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6)公益性捐赠支出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1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基数是“年度利润总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7)固定资产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问题是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初始计价、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新税法对固定资产不再规定价值标准、对预计净残值不再规
16、定统一比例,与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相同,但新税法对固定资产初始计价规定,以及对最低使用年限的统一规定,与会计准则制度不同,会形成差异项目。初始计价:外购的固定资产,购买价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
17、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预计净残值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只能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8)无形资产摊销 新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
18、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A、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B、自创商誉;C、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D、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注意:对外购商誉,新税法允许扣除,但要求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这与会计准则要求有所不同。(9)长期待摊费用 新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支出,下同);
19、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D、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发生的修理费用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10)投资资产 新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11)存货 新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方面
20、新老主要变化在存货计价方面。老税法允许存货计价方法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新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12)转让资产 新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可能不同于会计上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税法中的所谓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是指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另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4、不得扣除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1、,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注:上述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5、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新税法规定:(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2、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6、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四、应纳税额计算 新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抵免税额分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和税收优惠税额抵免。
23、其中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方面的有关规定如下: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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