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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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4 1. 总 则 4 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4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6 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6 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7 6. 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 7. 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0 8.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1 9.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5 第二章 质量控制保证细则 17 1. 总则 17 2.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18 3. 开工前质量控制 21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23 5.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26 第三章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8 1. 总 则 38 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 38 2.1 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38 3. 工程验收的程序 39 4. 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39 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40 6. 单位工程验收 42 7.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43 8. 其它 44 第四章 工程原材料及砼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46 1. 总 则 46 2. 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质量控制 47 3.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 49 4. 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监理 50 第五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2 1. 总 则 52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52 3. 施工过程监理 54 4. 施工质量控制 56 5. 其它 57 第六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8 1. 总则 58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58 3. 施工过程监理 59 4. 施工质量控制 62 第七章 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 64 1. 总则 64 2. 施工前准备工作监理 64 3. 施工过程监理 65 4. 施工质量控制 66 5. 其他 69 第八章 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0 1. 总 则 70 2. 开工准备工作监理 70 3. 施工过程监理 72 4. 施工质量控制 75 5. 质量检查评定 79 第九章 预应力箱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80 1. 总则 80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80 3. 施工过程监理 81 4. 施工质量控制 84 5. 其它 85 第十章 公路路面监理实施细则 86 1. 总则 86 2.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监理实施细则 86 3. 沥青混凝土面层监理实施细则 93 4. 其他 107 第十一章 旁站方案 108 1.旁站范围及内容 108 2. 旁站人员 110 3. 旁站人员职责 110 4. 旁站工作纪律 110 第一章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 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无重大交通事故; 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杜绝重伤事故;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本细则编制依据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20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本细则适用于奉节县兴隆旅游新城中心景观大道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本监理部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 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2.1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 监理部在长江监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奉节监理站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接收奉节监理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奉节监理站主要行政、技术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 在监理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见下图。 监理站行政、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 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框图 5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 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 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 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 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 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 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 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 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5.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5.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监察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5 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5.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5.7 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5.8 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5.9 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 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总则 (1)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 (2)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2一般原则 (1) 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 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 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 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 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 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6.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 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 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 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 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 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 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6.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 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 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 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 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7. 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7.2一般原则 (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3)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 (5)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6)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 (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 (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高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8.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1总则 (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8.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l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l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 现场勘察; (b)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 进行负荷计算; (d)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专业人员 l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 安全技术档案 (a)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l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l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l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l 定期检(复)查表; l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l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b)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c) 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d)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a) 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b)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8.3 事故报告 (1) 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 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9.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1总则 (1) 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9.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 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 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 (3) 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 (4) 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 (5) 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 (6) 做好季节的预防措施。根据气候变化做好防护工作,如汛期到来前,要做好疏通排水沟,加固露天物资的苫盖物和防潮防霉工作;霉雨季节,注意通风散潮,使库内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高温季节,对怕热物资要采取降温措施;寒冷季节,对怕冷物资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9.3物资存放安全保卫监督管理要点 (1) 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2) 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3) 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4) 保管员应保持本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5) 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没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6) 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7) 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8) 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第二章 质量控制保证细则 1. 总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奉节县兴隆旅游新城中心景观大道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 (2) 质量监理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 (3) 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4) 经业主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5) 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1.3 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 (3)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 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1.4 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 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3) 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4) 监理部可以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业主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5) 当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合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17 2.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质量标准、目标 质量控制措施 提供施工图纸或设计修改文件 设计文件签发 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措施计划 施工措施计划审批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承建单位调整重新报送 建筑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检验合格 施工准备检查合格 施工实施,跟踪监理 单元,分部工程验收 工程进度支付质量签证 信息反馈 意见或建议 否 否 其他资源投入 69 2.1 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2.1.1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承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满足质量检测要求的质量检验机构。 2.1.2 承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⑴ 承建单位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⑵ 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监理部的检查与监督; ⑶ 监理部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活动的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1.3 质量保证的合同认证 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报经监理部审批或认可。 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报送业主及监理单位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3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承建单位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复核业主提供的首级控制网测量资料,并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 施工控制网或加密控制网布设的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监理部派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2.4 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 承建单位必须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 2.5 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 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经监理部和业主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承建单位应进行检修、维护或撤离工地更换。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部或业主同意,这些施工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 2.6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检查落实施工条件 核实施工单位质保体系 业主组织设计交底 测量控制网点移交 下达开工令 提供开工项目的设计图纸 检验进场材料的质量 检查进场施工设备 检查业主提供的条件 组织人员设备 测量、试验资质 3. 开工前质量控制 3.1 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3.1.1 工程项目划分 奉节县城西道路出口工程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三级划分工程项目。项目划分见附表1。 3.1.2合同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报 合同(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业主及监理单位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施工设备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经业主及监理单位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合同要求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相应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填报施工措施报审表,经业主及监理单位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要求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开工许可证。 3.1.3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申请 (1)申请单元工程开工,承建单位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要求,向监理申报单元工程开工(开仓)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2)下序单元工程的开工(开仓),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开仓)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或开仓,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原始地形测绘的,在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并报送相关资料。为有利于工程施工,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建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在上序单元工程检验合格的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开仓)签证。 3.1.4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 (1)承建单位开工(开仓)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开仓)延误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监理接到承建单位开工(开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通常为24~48小时)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的,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开仓)证,报监理确认。 (2)若监理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承建单位应予执行。但是,若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若停工或剥离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负责。 (3)但凡列为“停止点”的控制对象,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控制点到来之前通知监理对控制点实施监控。 3.2 设计文件的签发 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 监理部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会同业主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部或承建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业主决策。 3.3 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参加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3.4 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协同业主审查后批准。 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部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和实施。 3.5 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部配合业主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必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已报经批准; ⑵ 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 ⑶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⑷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⑸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⑹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⑺ 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3.6 发布合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令 施工准备工作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由监理签发合同(单位)工程开工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承建单位应尽快完善。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1 督促承建单位按章作业 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文件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4.2 施工资源投入检查 监理部配合业主对承建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投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 4.3 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监理部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⑴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制造加工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⑵ 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⑶ 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⑷ 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⑸ 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⑹ 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⑺ 指示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⑻ 行使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4.4 “三检制”(班组初检、施工队负责人复检、专职质检员终检)程序 (1)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班组兼职质检员填写初检记录,班组长复核签字。一道工序由几个班组连续施工时,要作好班组交接记录,由完成该道工序的最后一个班组填写初检记录。 (2)由施工队负责人与施工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复检工作,并填写复检意见。 (3)由承建单位专职质检员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终检,终检合格后,按规定签发自检合格证。对多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在上一道工序未经终检或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每一个单元工程完成后,由终检专职质检员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暂不评定质量等级,待修补处理后,重新检查,质量等级只能评为合格。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按分部工程分类整理。 对无初检记录的单元工程不得进行复检。对初检资料严重不全或失实的单元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4.6 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 (1)建筑物基础开挖、高切坡治理工程和排水工程等隐蔽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检验的关键部位(应事先确定),其终检工作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特别重要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专职质检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终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部申请检查验收。 (2)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部主持,组织建设、设计、承建单位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工作。 (3)监理部接到承建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24h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开仓)证,严禁未经共同检验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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