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协议及渠道政策V1.0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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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PP合作协议书版本:2014_v1.0甲方信息:公司全称:公司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开户行:账号:乙方信息:公司全称:莱芜市蓝星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蓝星化工”)公司办公地址:中国 山东 莱芜市 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93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开户行:账号:为了整合蓝星化工及其合作伙伴在移动互联网业务的优势,向合作伙伴确定的业务区域内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优质的移动互联网服务,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提高企业移动互联网应用水平。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 合作事项:甲方作为APP项目本地化合作伙伴以自身名义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为企业(或个人)用户提供APP项目的
2、各项信息服务。2. 词汇解释:本协议及附件、附文所涉及的专有或特殊词汇及解释列明如下;若未列明的且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说明的词汇,均以乙方公布的相关词汇解释为准;有关APP项目的管理规范与管理措施等的词汇解释,以APP项目服务机构北京蓝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的解释为最终解释。2.1 APP项目定位:移动驱动未来,云端服务企业,智能商业化移动互联网方案供应商。2.2 Agent后台(合作伙伴业务提交端口):由乙方为APP项目合作伙伴提供、用于APP项目合作伙伴在线提交APP项目及相关移动商务产品及服务的系统管理平台,每个APP项目合作伙伴用不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即可。2.3 APP项
3、目制作(APP项目制作流程):申请者向APP项目合作伙伴提出制作申请、制作信息和其他证明文件,并与APP项目合作伙伴签订有关合同单,再提交乙方审核。2.4 相关移动商务产品及服务:由乙方推出的,由APP项目合作伙伴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为用户提供的,与APP项目有关的或基于APP项目的扶持计划、APP项目应用推广等产品或服务。乙方有权对上述产品及服务的种类、内容等进行调整。2.5 APP项目合作伙伴:本协议甲方在接受乙方授权,与乙方达成本协议的企业法人,经乙方核准备案后,即为APP项目合作伙伴。2.6 同类服务:或称“同类产品”,是指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以自身名义,或借助/虚构其他任何组织名义,或
4、与其他任何组织合作,开展与APP项目模式相同或相近的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或以发展代理或招募加盟等形式开展任何移动信息服务。上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该关联关系也可以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控制包括管理控制和股权控制)关系;或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或其他在利益或客户信息上相关联的关系。2.7 业务预付款:APP项目合作伙伴预先向乙方支付的,用于在Agent后台(合作伙伴业务提交端口)支付APP项目制作费或购
5、买相关移动商务产品及服务的款项。 2.8 业绩:APP项目合作伙伴通过Agent后台(合作伙伴业务提交端口)支付的APP项目实际购买价数额。2.9 奖励:APP项目合作伙伴符合(达到)乙方设定的相应级别的要求后,由乙方按级别进行的,以直接为APP项目合作伙伴支付业务预付款为手段的激励方式。3. 甲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自愿成为 省, 市 APP项目合作伙伴;并愿意遵守APP项目合作伙伴渠道政策(见附件)中的有关规定;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特别查阅乙方官方网站(),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乙方各项APP项目管理规范及管理措施的约
6、束。甲方被授权的范围为:提供APP项目制作服务及相关移动商务产品及服务,业务方式包括收费、追访、客户支持、售前售后培训等,甲方交纳一次性货款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乙方授权甲方为 地区运营经销商。3.2 甲方承诺保证客户资料的保密性,任何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客户资料流失,给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3.3 甲方应当以自身名义为甲方用户提供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产品或服务。3.4 甲方承诺,甲方是乙方唯一授权的APP项目合作伙伴,并承诺在与乙方合作期间,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不开展任何同类服务。3.5 甲方承诺严格
7、遵守APP项目合作伙伴渠道政策及乙方制订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3.6 甲方依据本协议应当交纳保证金10000元整,作为销售保证金和服务保证金。甲方应当根据APP项目合作伙伴渠道政策的规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纳(或补齐)对应额度的销售保证金以及服务保证金。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时,乙方有权直接从销售保证金中扣除,销售保证金被扣除后或者销售保证金不足扣除的部分;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通知于5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业务预付款中扣除相应数额的款项。3.7 甲方应当根据APP项目合作伙伴渠道政策的规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交纳业务预付款。业务预付款将用于甲方通过乙方A
8、PP项目合作伙伴管理系统为甲方用户制作相关服务之日,由系统自动完成相应费用的扣划。3.8 甲方交纳之业务预付款余额低于人民币 元时,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及时补足,若由于补足不及时造成的乙方及甲方用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用户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不能制作或者实现、APP项目被第三方制作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9 甲方不得以APP项目合作伙伴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乙方将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3.10 甲方收取用户费用时必须开具发票并承担相应税费,同时开具乙方指定的APP项目合同(下
9、简称“合同单”),并让甲方用户签字和/或加盖公章,合同单的使用以及管理流程需遵守渠道政策“合同单管理规定”之规定。3.11 甲方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使用乙方的名称、标识及相关资料,以及乙方各项服务或产品的名称、标识及相关资料。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 乙方权利与义务:4.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正式接纳甲方为 省, 市“APP项目合作伙伴”。甲方的APP项目合作伙伴地位是非独占、非排他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授权级别,享受相应待遇,按照APP项目合作伙伴渠道政策的规定进行相应考核及级
10、别调整。4.2 乙方有权对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进行调整,乙方将于该等调整作出前7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遵照执行。4.3 乙方向甲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服务培训。4.4 乙方保证各APP项目合作伙伴利益的公平、公正,不偏袒、庇护、优待其中的任何一方。4.5 乙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乙方管理规范与管理措施、APP项目合作伙伴渠道政策及附件、附文等对甲方进行管理。乙方拥有对甲方是否构成开展同类服务的最终认定权。5. 保密:任何一方应妥善保管在本协议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该商业秘密在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任何事务中使用或加以利用,同时,也不得将该商
11、业秘密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6. 知识产权:6.1 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使用的方法、手段、采取的途径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保密信息。6.2 如因甲方违反前款约定导致乙方遭受相关指控的,甲方应参加由此引发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乙方有权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 违约责任:7.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2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3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
12、成乙方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者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当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8. 不可抗力:8.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流行疾病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网络通信故障、互联网灾难等非人为或第三方原因。8.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该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
13、由,并应于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文件,并由此可部分或全免予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15日内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除非双方订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并就此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协议。8.3 遇有乙方政策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遇有国内主要移动服务运营商对其运营的网络进行特别调整或业务政策进行重大变动时,乙方不承担由于该等变动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有形或无形的任何损失。8.4 乙方不对因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运营商、甲方、手机用户等)原因导致乙方对本协议的不妥善履行承担任何责任。9. 协约变更、解除:9.1 本协议双方中的
14、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协议的内容经过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确定后生效,未生效前仍执行本协议;解除协议的一方需提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并就因解除协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纠纷、损失等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9.2 乙方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影响乙方依据中心管理规范或管理措施、本协议及其附件或附文的相关约定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依据本条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解除:9.2.1 甲方违反乙方管理规范或管理措施、本协议及其附件或附文的相关规定,经乙方通知未纠正的;9.2.2 由于乙方业务发生变更导致本协议约定产品或服务
15、发生变更,无法继续提供的。9.3 本协议中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该条款将依据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他条款依旧保持对双方的法律效力。9.4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得继续占有、使用对方资源;如仍继续使用对方资源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9.5 因甲方违规等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将无权享受当季度和年度的全部奖励。10. 争议解决:10.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APP项目制作或使用引起的,或与APP项目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甲方、乙方及其上述任何组织的关联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之间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16、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应当设立于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仲裁庭裁决承担法律责任方应支付仲裁费用、其他方的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10.2 上述任何争议的解决过程与结果等信息均应保密。擅自披露方应自披露之日起伍日内向未披露的争议他方每方支付违约金拾万(¥100,000)元整。11. 协议有效期及新协议订立:本协议有效期之起始日前溯至2014年 月 日,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若甲方要求2015年继续作乙方的APP项目合作伙伴的,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如乙方同意续约且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前签订新协议的,本协议到期后则履行
17、该新协议。若甲乙双方未能于2015年1月15日前签订新协议的,本协议至2014年12月31日止履行完毕。12. 协议生效及其他:12.1 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2 未得到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权利。本协议终止的,甲方不得再行使用任何与APP项目有关的标记、文字、图案、文档、名义等。12.3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12.4 本协议替代
18、此前双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12.5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留存壹份,乙方留存贰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和附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 协议附件及附文:13.1 APP项目制作流程(不另行打印)、APP项目合作伙伴渠道政策及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制订的与本协议有关的管理制度均为本协议附件及附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同意遵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13.2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APP项目管理规范进行解释与修订,修改后的管理规范将通过乙方网站公布;乙方有权对APP项目合作伙伴渠道政策进行补充或修改。乙方补充或修改渠道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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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伙伴 协议 渠道 政策 V1 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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