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婚约财产纠纷判决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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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目录 陈某 1 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陈某与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 胡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 霍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 刘某与李某 1、李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 王与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9 王某、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1 杨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 岳某与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 周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 陈国建与李秀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0 李某与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 马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4 孙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 王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 王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1 王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 杨某与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 张与刘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7 张某与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0 陈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 李某 1 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4 李某与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6 马某与李某、傅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8 王与冯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1 王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3 王与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5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 许某与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7 闫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9 昝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1 冯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3 果与张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5 李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7 秦 X 与陈一 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9 宋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1 肖某与包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6 薛与杨一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8 杨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0 张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3 张 X 与陈 X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6 曹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8 侯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0 李与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2 李一与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3 刘二与刘一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5 吕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7 杨、何与孙一、孙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0 张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13 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7 张一与麻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9 曹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2 付与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4 郭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6 贾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8 李一与张一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30 刘 XX 与李 X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2 马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4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王与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8 于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0 赵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2 曹与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5 柴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7 李与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9 李 XX 与王一 X 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151 刘一与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4 裴某 1、李某等与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6 王与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9 王 x、韩 xx 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0 王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3 温某与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7 冯娇与李帅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9 金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71 刘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4 牛某与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5 唐先道与袁树森,袁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7 王某 1 与王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9 杨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1 杨某与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3 朱与张一、张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6 朱一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8 陈某与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91 陈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93 黄与邢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96 贾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 金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3 李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6 李某与陈某 1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8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苗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0 王一与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12 于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5 陈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7 耿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9 韩 XX、李 X 与侯 X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1 李某 1 与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3 刘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5 田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7 王与曹一、曹二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9 王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1 张与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4 郭某与汪某 1、汪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6 黄一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8 李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0 李某与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2 王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4 张与房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50 张 X 与李 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2 张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4 赵某与魏某 1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5 周某 1 与周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7 白一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9 冯某与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1 霍 X 与王 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3 贾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5 李与冯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6 刘某 1 与刘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8 祁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0 王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2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杨与商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3 杨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5 冯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7 李与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9 刘 X 与刘 X1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1 刘某与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3 苏一 X 与冯 X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5 王某 1、王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87 王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91 于与马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92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93 赵某与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95 范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97 韩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99 贺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1 刘某 1 与刘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3 谭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5 温某与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7 吴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9 张与陈一、陈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0 张一与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2 俎一 X 与董一 X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5 陈某与周某 1、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8 黎某与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1 李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23 李一与李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5 吕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7 牛与汪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9 王与杜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31 王某 1 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3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王某 1 与王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5 于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7 曹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39 崔某与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41 侯与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43 李某、侯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45 蔺与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47 刘某 1 与胡某、刘某 2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52 孙与张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55 王某与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57 徐与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59 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61 韩 X 与张 XX、吕 XX 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363 侯与高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67 霍与闫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69 贾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1 刘某 1 与刘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3 罗某与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7 齐某与韩某 1、韩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9 田与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2 王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4 尤、白与周、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7 曹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9 傅与崔一、崔二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1 郝某 1 与康某 1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4 李 XX 与周 X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6 李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8 马 XX 与于 XX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00 裴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02 孙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05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岳某与史某、王明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07 张与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09 陈与刘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12 杜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14 刘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16 马与霍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21 孙某与邵某 1、邵某 2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24 王与崔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26 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28 吴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0 赵 XX 与王 XX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2 赵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3 郭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5 李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7 孟与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9 乔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41 孙某与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44 汪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46 王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48 杨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1 张与孟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53 张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5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陈某陈某 1 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静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6)津 0118 民初 5226 号 原告陈某 1,男,1987 年 6 月 8 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同泰里 2排 2 号。委托代理人田玉兰,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8 年 6 月 13 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前寨村一区 7 排 10 号。委托代理人张文瑞(被告之父),1963 年 3 月 6 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原告陈某 1 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8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 1 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玉兰、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 1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 30000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 年 4 月 5 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 5 月 28 日举行订婚仪式,6月初商定于同年 11 月 5 日举行结婚仪式。此后在原告准备结婚事宜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出在原告早已购买的楼房上增加被告的名字,原告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被告及其父母不满并提出与原告解除婚约。自订婚至今原告按农村习俗共给付被告礼金 27000 元,另给被告方送礼品及订婚宴、婚车押金共 6500 元,以上合计 33500 元,扣除被告亲属给付原告认亲款 3500元后,被告还应退还原告 30000 元。此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彩礼退还事宜未果成讼。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所称给付的钱数对,但不是彩礼而是见面礼,属于无偿赠与,故不同意返还。2.是原告向被告说的分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 2016 年 4 月 5 日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6 年 5 月 28日原、被告双方家庭及媒人尚某、陈某 2 在新时代饭店一同吃饭,席间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人民币 20000 元,另原告父母每人给付被告 2000 元,给付被告妹妹 1000 元,原告姐姐、姐夫每人给付被告 1000 元;后被告父母每人给付原告 1000 元,给付原告姐姐家孩子 1000 元,被告奶奶给付原告 500 元。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同居生活,现因故分手,原告主张退还上述款项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花费明细、证人尚某、陈某 2 出庭作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的一种金钱或财物的给付行为,男女双方未能实现结婚的目的,接受彩礼一方应依法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相互之间钱款往来的事实,其中一笔 20000 元,原告主张为彩礼款,被告则称为赠与的见面礼,对此,因此笔款项数额较大,且双方亲属已另行互相给付了小额钱款的见面礼,故该笔 20000 元应视为彩礼性质,现双方实际未缔结婚姻关系,被告应酌情向原告返还彩礼款,考虑到原、被告恋爱后,相互在感情及生活上均对对方有所付出,返还的比例以 80%为宜,为 16000 元。其他双方亲属相互给付的小额钱款,应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依民俗给付的一种赠与的行为,原告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订婚宴、婚车押金等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 1 彩礼款 16000 元。二、驳回原告陈某 1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陈某 1 负担 50 元,被告张某负担 5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岩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妍?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1 陈某与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陈某与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丽民初字第 5796 号 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董洋,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委托代理人葛文霞。委托代理人于金鑫,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董洋、被告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文霞、于金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 2013 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受关系,后于年月双方开始商定缔结婚姻关系,同年 7 月 17 日原告依据传统习俗通过介绍人将 15 万元彩礼给付了被告。年月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上述彩礼,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缔结婚姻关系给付的彩礼 15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户口本,证明原告未婚,未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2、原告父亲陈 xx 在天津市农商银行取款凭证及对账单,证明曾从其名下取出 15 万彩礼。3、原告父亲陈 xx 名下存款凭证及对账单,证明将 15 万元彩礼打到尾号 3845 的天津农商银行卡上。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是通过证人吴某将 15 万元彩礼给付被告。5、原、被告拍摄婚纱照片,证明双方准备缔结婚姻关系。6、婚庆订金收据及婚宴订金收据,证明双方准备举办婚礼。被告鲍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确立恋爱时间是2014 年 5 月,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属实,被告从来没有收取原告给付的 15 万元彩礼。被告鲍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两张(复印件),证明买车的具体款项以及原告支付款项的数额。2、购买衣物的票据一张,证明被告给原告买衣服花费 2380 元。3、原、被告拍摄婚纱照的合同,证明是被告以现金和划款方式支付 5500 元和 3800 元费用。4、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被告找郝某借款 2 万元用于双方结婚做准备。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 1 是复印件,真实性不发表意见。证据 2、3 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 4 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联。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 1 没有异议。证据 2、3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 4 证人证言不能证明 15 万元彩礼的去向。证据 5 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准备结婚了。证据 6 婚庆收据 200 元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没有公章,对 2000 元订桌收据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体现出原告与谁结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13 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双方开始商定缔结婚姻关系,同年 7 月 17 日原告依据传统习俗通过介绍人吴某将存有 15万的陈 xx(原告之父)名下银行卡(卡号 6245),作为彩礼给付了被告。年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月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上述彩礼,但被告不予返还。另查,年月22日被告用陈xx名下银行卡中140845元购买了现代牌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期间被告为准备婚礼支付了婚纱照费用5500元,为原告购买服装花费2380元,租用婚礼服装 3800 元。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就返还彩礼数额未能协商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为同居共同生活。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为结婚作了积极筹备,用彩礼款购买了部分物品,包括金钱及情感上的投入,如果全额返还相对于被告有失公允。综合被告的投入,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10 万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人民币 10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300 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165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军 代理审判员 郭飞 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洁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胡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胡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6)津 0116 民初 21222 号 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张广明,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原告胡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朝伟独任审判,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诉称,原、被告于 2015 年 8 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 年 10 月原告已有给付被告彩礼意向,年月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150000 元,被告收到款项后称用于结婚,当时双方已商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随着双方交往深入,双方性格志趣差异较大,均同意分手,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时,被告称已支出用于购买物品,现原告认可彩礼用于购买电视机、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具体支出数额原告不清楚。认可电熨斗、单反相机在原告处,但不认可是用彩礼购买,也不认可电脑用彩礼购买。被告陈述购买的首饰、手表中,只知道被告为原告购买价格 7000 余元的手表,在原告处,其他不清楚,也不认可被告购买的首饰、手表,包括为原告购买的手表是从彩礼中支出,被告为原告购买西装、衬衣、礼服衬衫属实,但不是从彩礼中支出,属于被告对原告赠与。婚纱照及婚庆押金是被告支出后,原告另给付被告,被告陈述婚纱、定饭押金支出,原告不予认可。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 150000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1张,证明原告于年月日转入被告账户150000元当作彩礼;2.装修合同 1 份、购货单 4 张,证明原告为准备结婚装修婚房、购买家具支出很多费用。被告李辩称,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 150000 元属实,但没有讲明该款为彩礼。给付时间在年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给付方式为原告给付被告 1 张开户人为原告的存有 150000 元的存折,原告给付被告 150000 元之前及当时双方没有商定结婚日期,原告给付被告 150000 元之后,原、被告商定办理结婚仪式的日期为年月日,没有商定结婚登记日期。被告现已将 150000 元全部支出用于结婚。包括 1、购买美的挂式空调 1 台支出 2799 元、空调漏电保护开关支出 99 元、美的柜式空调 1 台支出6180 元、夏普彩色电视机 1 台支出 7250 元、惠普台式电脑主机 1 台支出 2399 元、惠普电脑显示器 1 台支出 1099 元、西门子电冰箱 1 台支出 4583 元、博世洗衣机 1 台支出 3557 元、松下蒸汽挂烫电熨斗 1 台支出 599 元、尼康单反相机 1 台支出 2598 元,以上财产中电熨斗、相机在原告处,其余在国美销售店,没有提取,购物发票均在被告处。2、购买周大福足金手镯 1 个支出 6130 元、钻石项链 1 条支出 2380 元、钻石戒指 1 枚支出 2210 元、足金戒指1 枚支出 816.4 元、瑞恩钻戒 1 枚支出 17999 元、美度手表 7452 元、女士手表 32000 元,以上财产中美度手表为原告购买在原告处,其他由被告佩戴,在被告处。3、博朗尼西装上衣 3622 元、裤子 1190 元、衬衣 1428 元,以上为原告购买在原告处。4、婚纱 5700 元、婚纱照 7088 元、礼服衬衫 328 元为原告购买,在被告处、鸿起顺饭庄定金 500 元、婚庆押金2000 元,定金及押金收款方均不予退还。5、被告从小店购买的衣物。以上财产中部分在原告给付被告 150000 元之前购买是因为原告承诺给付被告钱款,金元宝也有打折促销活动,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被告就先购买将钱垫上。被告认为本案诉争的150000元性质为赠与,但被告同意将用150000元购买的财产返还原告。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发票 10 张,证明被告购买电器时间及金额;2.首饰、手表销售单 6 张、pose 机签单 1 张、保证单 3 张,证明被告购买首饰、手表金额及时间;3.销售凭证 3 张,证明被告为原告购买西装及衬衫的时间及金额;4.收据 2 张附明细 1 张,证明婚纱 5700 元费用由被告全部交纳,款项从 150000 元中支出;5.定桌单 1 张,证明定婚宴的定金 500 元由被告交纳,婚宴取消,定金不退,款项从 150000元中支出;6.收据 1 张、合同 1 份,证明被告为原告购买礼服衬衫,款项从 150000 元中支出;7.合同 1 份,证明婚庆押金由被告从 150000 元中支出,婚庆取消,押金不退;8.收据 2 张、合同 1 份、明细 1 张,证明婚纱照费用由被告从 150000 元中支出;9.刷卡消费记录单 15 张、收据 1 张、销售凭证 3 张,证明被告为结婚购买物品支出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下旬商定举行结婚仪式日期为年月日,当时原告已有给付被告款项意向,年月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从其银行账户转入被告银行账户 150007.5 元,其中 150000 元为给付被告的款项。被告收到该笔款项后,用该笔款项购买美的挂式空调 1 台支出 2799 元、购买空调漏电保护开关 1 个支出 99 元、购买美的柜式空调 1 台支出 6180 元、购买夏普彩色电视机 1台支出 7250 元、购买惠普台式电脑主机 1 台支出 2399 元、购买惠普电脑显示器 1 台支出1099 元、购买西门子电冰箱 1 台支出 4583 元、购买博世洗衣机 1 台支出 3557 元、购买松下蒸汽挂烫电熨斗 1 台支出 599 元、购买尼康单反相机 1 台支出 2598 元,以上财产中电熨斗、相机已在原告处。另外被告于年月 XX 日购买周大福足金手镯 1 个支出6130.10 元、购买钻石项链 1 条支出 2380 元、购买钻石戒指 1 枚支出 2210 元、购买瑞恩钻戒 1 枚支出 17999 元、购买美度手表支出 7452 元,被告于年月 X 日购买足金戒指 1 枚支出 816.4 元,被告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购买女士手表支出 38200 元,以上首饰、手表中美度手表为原告佩戴,在原告处,其他为被告佩戴,在被告处。被告于年月 XX 日购买博朗尼西装上衣 1 件支出 3622 元、裤子 1 条支出 1190 元、衬衣 1 件支出1428 元,以上为原告所穿衣服,在原告处。被告为租赁及定做婚纱于年月 X 日向天津市南开区米苏婚纱租赁服务中心交纳定金 2000 元,年月日被告另交纳余款 3700 元。为拍摄婚纱照,被告于年月 XX 日之前向金海岸婚纱摄影塘沽旗舰店交纳 6888 元,于年月 X 日另交纳 200 元。被告于年月27 日向塘沽鸿起顺饭庄交纳婚宴定金 500 元。被告于年月 X 日为原告购买礼服衬衫支出 328 元,该礼服衬衫现在被告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 1、被告提供的证据 1 至 6、证据 8 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 150000 元,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为证,且被告没有异议,对以上事实本院应予认定。原告给付被告款项数额较大,给付前双方已商定结婚时间,根据本地风俗习惯,该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彩 礼。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由于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彩礼应予返还,但数额在考虑彩礼支出情况、用途等因素后由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后,被告购买的家用电器应返还实物,原告同意被告返还电视机、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实物,不同意返还电脑、相机、电熨斗,虽以上购货发票中付款单位均为“李振刚”,但电熨斗及相机已在原告处,故以上财产应为被告用彩礼购买财产,被告应将以上除电熨斗及相机外的财产返还原告,并从返还彩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5 礼中扣除为购买以上全部电器支出的金额。被告购买首饰、手表及西装、裤子、衬衫时间虽在原告实际给付被告彩礼前,但当时原告已有给付被告彩礼意向,以上支出款项性质可认定为被告先行垫付,后用彩礼支出款项,其中被告为其个人购买的首饰、手表本着便于使用的原则可由被告继续使用,支出金额不从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中扣除,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手表、西装、裤子、衬衫支出金额从被告返还彩礼中扣除。被告为原告购买的礼服衬衫在被告处,可由被告返还原告,并将支出金额从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中扣除。被告定做及租赁婚纱支出费用 5700 元、婚宴定金支出 500 元,应认定为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中支出,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以上支出作为损失应由双方分担,以上金额的 50%从被告返还彩礼中扣除。被告支出的婚纱摄影款项不能证明与彩礼有关,不应从被告返还彩礼中扣除。被告主张向承办婚礼庆典活动一方交纳定金 2000 元,未提供交款票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的其他支出,不能证明与结婚有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胡彩礼人民币 101717 元(计算方式附后);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胡美的挂式空调 1 台(购买价格2799 元)、桂林漏电保护开关 1 个(购买价格 99 元)、美的柜式空调 1 台(购买价格 6180元)、夏普彩色电视机 1 台(购买价格 7250 元)、惠普台式电脑主机 1 台(购买价格 2399元)、惠普电脑显示器 1 台(购买价格 1099 元)、西门子电冰箱 1 台(购买价格 4583 元)、博世洗衣机 1 台(购买价格 3557 元)、男士礼服衬衫 1 件(购买价格 328 元),如被告李不能返还,按购买价格赔偿原告胡;三、驳回原告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650 元,由原告胡负担 220 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负担 143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宗少凯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6 霍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霍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3)蓟民初字第 3568 号 原告霍某(120225198106015414),男,1981 年 6 月 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某(120225199007203166),女,1990 年 7 月 20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霍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给付被告彩礼 10900 元及金戒指一枚和金项链一条(价值共 13000 元),因感情不投,自愿解除婚约,后因彩礼款及金戒指和金项链的返还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 10900 元及金戒指一枚和金项链一条(价值共 13000 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确系经人介绍相识,因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的,根据乡土民俗,这种情况被告是钱物不退的,原告现在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钱物已超出法律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人霍明凤介绍于 2011 年 3 月相识。同年 4 月 10 日原告经过霍明凤手给付被告彩礼款 2100 元;同年 5 月 1 日原告经过霍明凤手给付被告彩礼款 8800 元及购金戒指一枚和金项链一条(价值 13000 元)。2011年 7 月因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继续来往,双方遂解除婚约。原、被告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矛盾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出庭证人霍明凤的证言为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订立婚约属民间习俗,原、被告订立婚约时,原告给付被告财物的目的是为与其建立夫妻关系,现双方未形成夫妻关系,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出庭证人霍明凤证实经其手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 10900 元及金戒指一枚和金项链一条(价值 13000 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给付被告彩礼款 10900 元及金戒指一枚和金项链一条(价值 13000 元)予以认可,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霍某彩礼款 10900 元及金戒指一枚和金项链一条(价值 13000 元),判决生效后 5 日内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9 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p>-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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