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精选.pdf
《上海市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精选.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精选.pdf(32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目录 胡曰归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7 上海单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0 上海某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2 上海申财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 赵辉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4 戴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9 范云鹏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1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2、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5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40 杨双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42 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45 王某某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48 叶世文与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50 原告徐荣婷、杨健强诉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52 郑振民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第十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
3、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56 上海南汇兴绿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61 徐强、花玉林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64 徐荣婷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68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 杨双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70 赵英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73 上海某
4、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76 上海山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83 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87 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90 谭靖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92 上海 XX 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96 上海南汇某某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九税务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
5、00 上海汕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103 吴昌文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07 吴文其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10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113 上海金闽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16 王某某与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20 王蔚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
6、决书.122 叶世文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25 丁锐兵与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27 蒋 xx 与上海市 xx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30 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32 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13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上海维平文化经纪事务所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
7、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140 刘弦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42 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45 谭靖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48 吴文其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52 赵英机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54 xx 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 xx 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57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59 潘杰敏诉上
8、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62 王兴平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64 朱 xx 与上海市 xx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68 刘弦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70 上海赢飞生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73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赔偿判决书.176 谭靖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78 朱 xx 与 xx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81 范
9、云鹏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83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185 某公司诉某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受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187 上海华宾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191 张某某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94 潘杰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96 徐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99 徐荣婷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3 郑 xx 与上海市 xx 税务局政府信息
10、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5 朱玲娣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十七税务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某公司诉某税务局税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10 上海南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14 上海启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18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22 汤武昌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国家
11、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27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229 阮益丰诉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31 上海金闽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33 上海南汇某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某税务所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38 吴昌文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41 冯丽伟、赵弘毅与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稽查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44 苟忠民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上海市
12、普陀区人民政府税务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249 沈乙与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52 徐荣婷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54 郑 xx 与上海市 xx 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56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58 刘弦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66 孙新民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69 吴 XX 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71 原告兰岚不服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
13、决书.273 某某某诉某税务局、某税务分局、第三人某某某、第三人某公司税务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7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诉上海宏康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80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宋伟忠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84 宋伟忠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86 吴 XX 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88 花叶青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其他一案一
14、审行政判决书.291 立达(中国)纺织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第十三税务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94 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98 徐鸣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01 张坤荣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03 冯丽伟诉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06 上海延合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08 原告朱 xx 不服被告 xx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311 赵英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15、313 赵英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18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胡曰归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上海胡曰归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6)沪 7101 行初 172 号 原告胡曰归,男,1981 年 9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胡龙龙(胡曰归父亲),1948 年 3 月 24
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张坚勤。委托代理人徐君凌。委托代理人朱虹,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过剑飞。委托代理人郭颖。委托代理人秦曾珮。原告胡曰归不服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以下简称曹杨征收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政行为及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6 年 8 月 5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向两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17、2016 年 9 月 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曰归的委托代理人胡龙龙,被告曹杨征收所的负责人张坚勤及委托代理人徐君凌、朱虹,被告市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颖、秦曾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曹杨征收所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作出(152)沪税现 XXXXXXXX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以下简称被诉税收缴款书),对原告征收车辆购置税人民币 23,50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不服,向被告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作出沪国税复决2016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曹杨征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原告关于对
18、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胡曰归诉称,2016 年 3 月 9 日,其从绍兴力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酷威 2360CC小客车一辆,价税合计 246,500 元(含增值税 35,816.24 元)。同年 3 月 17 日,原告向曹杨征收所申报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作出被诉税收缴款书,确定原告需缴纳购置税 23,500 元。原告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 10%。原告所购车辆的不含税价为210,683.76 元,依法应缴纳购置税 21,068.38 元,曹杨征收所多征原告税款 2431.62 元,变相提高税率至 11.10%。税率调整的权限属于国务院,
19、曹杨征收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变相调整税率的行为违法。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将原告不服超额征收税款的请求错误归纳为不服征税行为,继续沿用已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税收缴款书及被诉复议决定书。被告曹杨征收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原告购买的车辆属于进口新车,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不具有法定的正当理由,故曹杨征收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原告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曹杨征收所认为,被诉税收缴款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20、确,符合法定程序,主体适格,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被告市国税局辩称,其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市国税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复议决定,该法未作修正,依然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综上,市国税局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 2016 年 3 月 9 日从绍兴力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酷威 2360CC 小客车一辆,底盘(车架)号码为 3C4PDCFB2FT6
21、48920,发动机号码为 FT648920,配置序列号为XXXXXXXXXXXXXX。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8 日,注明车辆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税价合计为 246,500 元,不含税价格为 210,683.76 元。同年 3 月17 日,原告向曹杨征收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以 235,000 元为计税价格,作出被诉税收缴款书,向原告征收车辆购置税 23,500 元。原告不服,于同年 3 月 23 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曹杨征收所退回违法超收的车辆购置税 2431.62 元,并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国税局于
22、同年 3 月 28 日受理,5 月19 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并于 5 月 23 日向原告邮寄复议决定书。原告于同年 6 月 2 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书,对两被告的行政行为仍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被诉税收缴款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查询截屏、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开票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 55 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答复通知书、税务行政复议答复书、被诉复议决定书及相关寄件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并经质证无误。本院认
23、为,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市国税局的相关批复,曹杨征收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税收缴款书的主体资格。曹杨征收所在收到原告的纳税申报后,于当天作出被诉税收缴款书,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杨征收所认定原告的申报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认为,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征收
24、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十二条,将上述条款中的“正当理由”进一步明确为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 3 年的车辆、行驶 8 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其对上位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文的细化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并不抵触,故依法可适用于本案。从原告所购机动车的情况来看,该车属于进口自用新车,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不具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列举的情形之一,故曹杨征收所以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基数,按照 10%的税率向原告征收车辆购置税,认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税务 行政诉讼 判决 精选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宇***】。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宇***】,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