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相关知识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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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版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解读与释义解读与释义 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 格式与内容格式与内容格式与内容格式与内容格式与内容格式与内容千差万别千差万别千差万别千差万别千差万别千差万别不规范不规范不规范不规范不规范不规范书写不规范书写不规范书写不规范书写不规范书写不规范书写不规范“天书天书天书天书天书天书”背景背景背景背景调剂不规范调剂不规范调剂不规范调剂不规范调剂不规范调剂不规范医药护一体医药护一体医药护一体医药护一体医药护一体医药护一体化不明显化不明显化不明显化不明显化不明显化不明显不合理用药不合理用药不合理用药不合理用药不合理用药不合理用药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医医医医医医/药疗纠纷药疗纠纷药疗纠纷药疗纠纷药疗纠纷药疗纠纷不断不断不断不断不断不断一一法法规规出出台台背背景景 一一法法规规出出台台背背景景多次易稿,多次易稿,2004年年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试行行2006年初年初开开始修始修订,2007.2.14颁布布现行行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2001.9起草、修起草、修订700人次、人次、100所所医医疗机机构参与构参与 一一法法规规出出台台背背景景宗宗 旨旨规范处方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保障医疗安全保障医疗安全保障医疗安全 一一法法规规出出台台背背景景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535353号号号号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已于已于已于已于2006200620062006年年年年11111111月月月月27272727日经卫日经卫日经卫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200720072007年年年年5 5 5 5月月月月1 1 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部长:高强部长:高强部长:高强部长:高强 二二二二OOOOOOOO七年二月十四日七年二月十四日七年二月十四日七年二月十四日 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二二新新法法规规特特点点1 1 1 1、明确用药原则:安全、明确用药原则:安全、明确用药原则:安全、明确用药原则:安全 有效有效有效有效 经济经济经济经济2 2 2 2、法律地位、权威性提升、法律地位、权威性提升、法律地位、权威性提升、法律地位、权威性提升部长令发布部长令发布增加增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和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两章,强化了法法法法律责任律责任律责任律责任充分体现充分体现以患者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的原则3 3 3 3、对药事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对药事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对药事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对药事管理工作明显加强药学部门和药师的药学部门和药师的职责职责职责职责和和作用作用作用作用明显加强明显加强体现医疗机构为患者的体现医疗机构为患者的一体化一体化一体化一体化服务服务4 4 4 4、内容丰富、详尽、内容丰富、详尽、内容丰富、详尽、内容丰富、详尽从不分章节只有从不分章节只有28282828条条条条,修订为,修订为8 8 8 8章章章章63636363条条条条增加增加2 2个附件:个附件:处方标准处方标准处方评价处方评价增加增加麻醉、精神药品麻醉、精神药品麻醉、精神药品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内容管理相关内容明确了处方开具、调剂人员的明确了处方开具、调剂人员的资质要求资质要求资质要求资质要求以患者健康利益最大化,药源性损害最小化为出发点以患者健康利益最大化,药源性损害最小化为出发点 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法规出台背景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新法规特点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法规主要内容释义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我院处方常见问题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总体构架总体构架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附则附则总则总则总则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总后卫生部-联勤卫生部)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一章 总则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 处方处方标准标准(附件(附件1 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处方格式由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清晰、完整,并与病,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四)药名应用规范的(四)药名应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用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日、月龄月龄,必要时要,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5 5种种药品。药品。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八)(八)(八)(八)中药饮片中药饮片中药饮片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君、臣、君、臣、君、臣、佐、使佐、使佐、使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特殊要求注明特殊要求注明特殊要求注明在在在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饮片的饮片的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前写明。前写明。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常规常规常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用法用量使用用法用量使用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特殊情况需要,特殊情况需要,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说明书具法律效力,是用药的依据)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十)除(十)除(十)除(十)除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表明诊断不利于患者的治疗,考虑患者感受,彰显人性化)(十一)开具处方后的(十一)开具处方后的(十一)开具处方后的(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空白处划一斜线空白处划一斜线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以示处方以示处方以示处方完毕。完毕。完毕。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十二)处方医师的(十二)处方医师的(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签名式样签名式样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和专用签章应当和专用签章应当和专用签章应当与与与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不得任意,不得任意,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改动,否则应当改动,否则应当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重新登记重新登记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留样备案。留样备案。留样备案。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经注册的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在在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方有效。第九条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签名留样或者或者专用签章备案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后,方可开具处方。(执业证执业证医务部医务部门诊、临床药局门诊、临床药局)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药师,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剂资格。医师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用签章后方有效。(为了方便,先签不审,存在风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处方权。(增补内容)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按照按照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中的药品中的药品中的药品适应证适应证适应证适应证、药药药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项项项等开具处方。等开具处方。等开具处方。等开具处方。(引发退药、药源性损害、纠纷)开具医疗用开具医疗用开具医疗用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毒性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的处方应当严的处方应当严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我院已修订至第三版)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按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医疗机构应按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医疗机构应按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医疗机构应按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药品药品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称通用名称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2 2 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制剂制剂制剂1-21-21-2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药品的情况除外。药品的情况除外。药品的情况除外。(1800-1200)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的的的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新活性化合物新活性化合物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的专利药品名称和的专利药品名称和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复复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方制剂药品名称方制剂药品名称方制剂药品名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处方开具处方开具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当日有效当日有效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注明有效期限注明有效期限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但有效期最,但有效期最,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长不得超过长不得超过长不得超过3 3 3 3天。天。天。天。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处方一般处方一般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 7 7 7日日日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用量;急诊处方一般用量;急诊处方一般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 3 3 3日日日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况,处方用量可况,处方用量可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适当延长适当延长适当延长,但,但,但,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药品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品处方。药品处方。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疼痛患者疼痛患者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需长期使用需长期使用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建立相应的病历建立相应的病历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要求,要求,要求其签署其签署其签署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除除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外,外,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麻精药品用量)(麻精药品用量)(麻精药品用量)(麻精药品用量)门门门门急急急急诊诊诊诊患患患患者者者者注射剂注射剂注射剂注射剂1 1次常用量次常用量次常用量次常用量其其其其 他他他他3 3日用日用日用日用量量量量缓释剂缓释剂缓释剂缓释剂7 7日用量日用量日用量日用量癌癌癌癌痛痛痛痛、重重重重度度度度慢慢慢慢性性性性疼疼疼疼注射剂注射剂注射剂注射剂3 3次常用量次常用量次常用量次常用量其其其其 他他他他7 7日用量日用量日用量日用量缓释剂缓释剂缓释剂缓释剂1515日用量日用量日用量日用量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7 7 7 7日量,慢病、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并注明理由。日量,慢病、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并注明理由。日量,慢病、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并注明理由。日量,慢病、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并注明理由。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为为为住院患者住院患者住院患者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药品处方应当药品处方应当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逐日开具逐日开具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每张处方为,每张处方为,每张处方为1 1 1 1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盐酸二盐酸二盐酸二氢埃托啡氢埃托啡氢埃托啡氢埃托啡处方为处方为处方为处方为一次一次一次一次常用量常用量常用量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使用;盐酸使用;盐酸使用;盐酸哌替啶哌替啶哌替啶哌替啶处方为处方为处方为处方为一次一次一次一次常用量常用量常用量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仅限于医疗机仅限于医疗机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构内使用构内使用构内使用。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疼痛患者,每疼痛患者,每疼痛患者,每3 3 3 3个月个月个月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三个月效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药师核。药师核。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备查。备查。备查。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式样应当在本机构式样应当在本机构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留样备查留样备查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具有具有具有具有药师以上药师以上药师以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员负责员负责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以及以及以及安全用药指安全用药指安全用药指安全用药指导导导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药师药师药师药师凭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不得调剂。不得调剂。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药师应当药师应当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认:认: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用药用药用药交待与指导交待与指导交待与指导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药师应当对药师应当对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审,审,审核内容包括:核内容包括:核内容包括:核内容包括:(一)必须做(一)必须做(一)必须做(一)必须做皮试皮试皮试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 结果的判定;结果的判定;结果的判定;结果的判定;(二)处方(二)处方(二)处方(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用药与临床诊断用药与临床诊断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的相符性;的相符性;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五)是否有(五)是否有(五)是否有重复给药重复给药重复给药重复给药现象;现象;现象;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药物相互作用药物相互作用药物相互作用和和和和配伍禁忌配伍禁忌配伍禁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告知处方医师告知处方医师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药师发现药师发现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严重不合理用药严重不合理用药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或者或者或者用药错误用药错误用药错误用药错误,应当应当应当应当拒绝调剂拒绝调剂拒绝调剂拒绝调剂,及时,及时,及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告知处方医师告知处方医师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并应当记录,按照,并应当记录,按照,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有关规定报告。有关规定报告。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十对四查十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签名签名签名签名或者或者或者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加盖专用签章。加盖专用签章。加盖专用签章。(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方,按年月日方,按年月日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日编制顺序号。(批号管理,备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药师对于药师对于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或者或者或者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不能判定其合法性不能判定其合法性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的处方,不得调剂。的处方,不得调剂。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三三法法规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释释义义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调剂和保管的管理。调剂和保管的管理。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超常处方超常处方超常处方3 3 3 3次以上次以上次以上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警告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限;限;限;限制处方权后,仍制处方权后,仍制处方权后,仍制处方权后,仍连续连续连续连续2 2 2 2次次次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填填填填写处方评价表写处方评价表写处方评价表写处方评价表(附件(附件(附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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