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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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共同编制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演出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撰写二 O 二一年二月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1ANNUAL REPORT ON CHINAS RULE OF LAW IN PERFORMING MARKET(2020)ANNUAL REPORT ON CHINAS RULE OF LAW IN PERFORMING MARKET(2020)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简称“本报告”)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与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原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共同编制和联合发布,由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演出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撰写。本报告共四章,重点反映 2020 年度中国演出行业法律争议特点、疫情对中国演出行业带来的法律新问题、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中国演出行业的影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对中国演出行业的影响等,同时对中国演出行业若干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分析。本报告是国内首次针对演出行业法治发展状况编制的年度报告,旨在全面、客观、准确反映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最新状况,为国内演出行业机构、从业人士、关注演出行业法治发展的法律界人士提供重要信息,共同推动中国演出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进程。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2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目目 录录一、概述.4(一)本报告所述“演出行业”的范畴界定.4(二)2020 年度演出行业发展概况.5(三)2020 年度演出行业法律争议特点.61.疫情对演出行业带来的法律新问题.62.其他特点.8二、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9(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演出行业的影响.91.作品定义与类别扩张使更多新颖别致的表演形式获得著作权保护.92.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有助于降低演出行业的交易成本.103.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方案更加多样化,强调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但也有些许遗憾.104.“合理使用”规则更加弹性化,有利于演出行业借鉴、模仿式创新.115.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权”,使得表演者能获得更多收益.126.确立“职务表演”概念,并给出了职务表演著作权的分配方案.127.首次确立录音制作者享有广播权和机械表演权.138.广播组织权的扩张,可能会增加与演出行业的利益冲突.139.加大对著作权、表演者权的行政保护力度.1410.抬高法定赔偿的上限标准,增设惩罚性赔偿及证据妨碍制度.14(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对演出行业的影响.141.扩大了“表演者”的外延.142.清晰界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153.扩充了表演者的“经济权利”.154.其他主要规则.16(三)其他与演出行业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16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6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3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173.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的通知.174.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175.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176.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187.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强做优的意见的通知.188.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189.国家广电总局发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1910.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19三、典型案例.20案例 1 上海米越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少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案例 2 成都星锦玩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1案例 3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3案例 4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24案例 5 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卢庚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5案例 6 王海成、王平等与王海燕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26案例 7 北京凤凰联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鲁照华合同纠纷案.28四、总结与展望.30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4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一、一、概述概述(一)本报告所述(一)本报告所述“演出行业演出行业”的范畴界定的范畴界定本报告主要通过对过去一年中国演出行业相关法律变动、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及重大事件进行梳理,尤其通过对由于疫情而导致演出行业出现的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争议解决的实务角度出发,观察和总结中国演出行业在 2020 年度的法治发展情况。首先,“演出行业”不是一个精准的法律概念,而是泛指所有从事或组织公开文艺表演的个人、机构与团体的总称。在汉语中,“演出”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行的公开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的核心是表演,即借助人的姿态动作、声音表情、乐器道具等方式或工具,将特定的思想情感通过演唱、演奏、戏曲、舞蹈、曲艺、杂技等形式展现出来,以供他人欣赏,特别是指营利性的商业演出。因此,本报告聚焦的演出行业指以演出的创作、生产、组织、销售、消费及经纪代理、艺术表演场所等配套服务机构共同构成的组织结构体系。演出行业产业链各环节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票务。图 1 本报告聚焦的演出行业范畴演出行业是文化产业体系中的核心产业之一,是一个创意密集和劳动力密集的产业,也是一项能耗低、可持续发展性强的低碳产业,具有极大的辐射和拉动作用。演出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与普及、公民人文审美素质提高有着重要意义,其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5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和民族的艺术创造力与经济活力。(二)(二)20202020 年度演出行业发展概况年度演出行业发展概况2019 年全国演出市场继续处于上升阶段,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计,2019 年全国演出票房总计达 200.41 亿元,同比增长 7.29%,其中剧场演出票房 84.03 亿元,同比增长 5.55%;旅游演出票房 73.79 亿元,同比增长 9.58%。演出市场的持续上升在 2019 年下半年已经有比较明显的态势。图 2 2019 年中国演出市场票房统计柱状图2020 年初,新冠疫情席卷全球,这场疫情给演出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深远的影响,演出行业同样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剧场关门、剧组停工让全国演出行业一度停摆,根据数据显示,1-3月,全国演出行业处于零收入、全亏损状态,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消息显示,2020 年 1 到 3 月,全国已取消或延期的演出近 2 万场,直接票房损失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3 月中旬时,国家大剧院、保利剧院、上海大剧院等有风向标意义的剧院也纷纷取消了 4 月的演出。进入五月,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全国进入复工复产,演出行业也不例外,但是由于演出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经过如此长时间的停工停产,而大量小型的、民营剧团因此倒闭。演出通常是一个人员聚集性的活动,由于疫情带来的外出威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演出行业的复工复产无法迅速进行。新的政策开始允许室内演出场所尝试恢复运营,但是主要以预约、限流方式进行,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场座位数的 30%,这个限制是演出行业复苏的开始,不过这段时间对于演出行业还是很煎熬。所以,在从疫情开始的长时间内,演出“上线”,剧团“出圈”。演出行业不得不走出固有观众圈,尝试以直播、视频等线上平台的方式进行演出,虽然在疫情之前,很多剧团或演员也有进行线上的尝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6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试,但主要是以副业方式;相反疫情阶段,线上演出成了演出行业的主要复工方式,如 XSO 西安交响乐团与各大博物馆合作,策划了多场“云上音乐会”;上海芭蕾舞团推出芭蕾和昆曲跨界作品浮生一梦在线上特别放送;五一期间微博、网易云音乐、大麦网、虾米音乐、腾讯音乐娱乐五大平台联合发起“相信未来”线上义演首场观看人数就超过 1.04 亿。由于剧场限流红线,很多院团也开始尝试户外演出,演出与美食街结合、旅游演出等。8 月 12 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政策明显放宽,全国各地剧院开始全面重启,8 月15 日,国家大剧院剧场舞台开放,北京音乐厅也上演了多场音乐会,2020 北京中关村舞剧节在8 月 17 日举行。据不完全统计,自复工指导意见发布至 8 月底,全国剧场剧院恢复演出以及在安排中的演出场次逾 2000 场。至国庆期间,剧院限流红线基本全面放宽,演出市场复苏,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计,十一期间全国总计演出约 7500 场,观演人数约 480 万人,票房收入约 8.6亿元。不可否认,在疫情的影响下,我国演出行业遭受了巨大打击,但是机遇与发展并存:在一系列复工复产中,演出行业的新模式被重视起来,在 5G、AR 等技术的支持下,浸入式演出提升了观演体验;我国各类型文艺院团、演出机构纷纷借助直播、在线视频播放等方式在云上平台进行演出。文化和旅游部也发布了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夯实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基础、培育数字文化产业新型业态、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等多方面意见,这将进一步鼓励和推进演出行业的数字产业发展。与此同时,行业监管也日趋严格,大致包括提高线上演出质量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强做优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电视剧精品生产创作的通知,还有进一步规范直播生态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也有鼓励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的 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三)(三)20202020 年度演出行业法律争议特点年度演出行业法律争议特点纵观 2020 年度演出行业的重大争议案件,同时在“云演出”以及新冠疫情的背景之下,演出行业法律争议主要呈现以下几大特点:1.1.疫情对演出行业带来的法律新问题疫情对演出行业带来的法律新问题(1 1)疫情对演出行业合同的影响疫情对演出行业合同的影响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原本需要进行现场演出的话剧、音乐剧、演唱会、现场脱口秀、相声等不得不在人口流动禁令下延期,而现场演出的合同往往是贯穿演出行业产业链各环节,包括文艺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7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票务。第一第一,改编作品授权期限告急改编作品授权期限告急。改编舞台剧、音乐剧等,由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演出,而导致演出制作机构等被授权方所签订的改编权授予合同即将到期,甚至已经到期,这就导致被授权方所支付的授权费付之东流。这必然导致被授权方与原版权方与原作者之间产生相应的合同纠纷。第二第二,场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场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对于现场演出来说,主办方在开票前应当取得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申报资料应当包含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实践中,文化主管部门通常要求主办方提供与场地提供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作为演出场地的证明依据。因此,现场演出的场地租赁合同通常会在主办方申办演出批文之前签署,且会明确约定具体时间及场次。然而受新冠疫情影响,原定的演出活动被取消,主办方与场地提供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显然无法继续履行。场地的空置损失以及主办方前期支付的租赁费用该如何分担,也会引发争议。第三第三,票务代理方收入锐减票务代理方收入锐减。票务代理机构的收益来源主要是票务代理费,票务代理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票务代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根据实际售票金额与主办方结算票款及票务代理费,而结算时间往往在演出完成后。个别票务代理平台可能会与主办方约定保底代理的方式。通常情形下很多热门演出在开票后很快就会售罄。然而,受新冠疫情影响,票务代理平台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原定演出无法举办,经售出的演出票极可能被退回,依靠售票结算收入维持生计的票务代理公司可能颗粒无收;同时,为推广演出、提高售票额的目的,票务平台通常投入一定的宣发费用对演出进行营销推广,而演出被延期或取消,前期投入的宣发费用显然也不会实现预期价值。以上,可能导致票务代理平台与主办方之间发生争议,这些争议可能包括退票情形下票务代理平台是否仍有权收取票务代理费、已投入的宣发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等。第四第四,空降道具仓储保管遇难题空降道具仓储保管遇难题。由于疫情影响,道具运抵中国后可能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因演出取消,道具仓储及保管产生相应的成本;另一方面,道具如有后续档期需求,如境内合作方不能配合境外版权方将道具安排跨境运输供后续演出使用,亦将产生相应的争议。第五第五,演员或剧组档期冲突演员或剧组档期冲突。由于疫情,演员或剧组签订的排练、演出时间可能无法如期执行,可能导致演员或剧组违约。第六第六,疫情疫情导致导致演出一再延期演出一再延期。当演出市场恢复时,因演出扎堆导致原定场地档期紧张,不能够按照与主办方签署的原有约定提供服务,主办方面临无法充分履行消费者保留订单的情况。(2 2)疫情下的疫情下的“云演出云演出”,直播、视频平台与演出机构的版权纠纷增多,直播、视频平台与演出机构的版权纠纷增多由于疫情的影响,各类型演出机构开始将线下演出剧目通过直播或在线视频播放形式在云上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8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进行推广,部分还采取了付费观看模式,这在缓解演出机构经济压力的同时,也推广了演出作品,但是疫情背景下,一些剧团版权保护意识不强,为了实现创收,部分作品未与视频播放平台提前约定演出版权归属或演出内容侵权的处理,导致版权问题频发。(3 3)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偶有发生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偶有发生由于线上演出数量增加,导致直播平台之间竞争加大,优质 IP 或具有一定流量的优质内容成为直播或视频平台竞争的核心,一些平台对未得到授权的演出进行直播或广泛宣传,导致被授权平台利益受损,这不仅仅会侵害相关主体的著作权,同时将严重影响演出行业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2.2.其他特点其他特点版权侵权案件激增版权侵权案件激增演出的网络传播激增,一些企业或个体将剧场举办的线下演出视频在直播或视频平台传播,而直播与视频平台往往很难做到审查,这就导致线下演出剧目被公开,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一些演出机构在直播中,表演未经授权的节目、歌曲,也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些类型案件在 2020 年度也频繁出现。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9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二、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演出行业的影响(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演出行业的影响演出行业涵盖演唱会(音乐)、剧院演出(戏剧)、舞蹈等多个艺术门类,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稳步提升和国民收入的提高,演出行业整体向好发展:剧场剧院演出、旅游演艺和线上演出等满足人民群众精神娱乐需求的演出产品日益受到大众欢迎、演出场次持续增加、演出规模不断扩大;此外,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传播方式的多样化的推动下,演出行业的演出内容及营销手段发生转变,商业化经营模式下演出行业呈现出产业化的特征,并朝着专业化、集中化的方向发展。随着演出行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涉及演出行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加。作为维护演出行业秩序的基本立法,著作权法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技术保障、公共政策价值导向完成了历时十年的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不同于以往著作权立法与修订的被动态势,是一次主动适应现实所需的修法,也可将其视为我国著作权法国际化发展的过程。这部将于 2021 年 6 月1 日起生效施行的著作权法涵盖多条与演出行业有关的规定,在维持著作权法精神内核不变的同时又注入新的生命力,更加契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可以预见,这部著作权法对今后演出行业的发展将产生一系列直接或间接影响。1.1.作品定义与类别扩张使更多新颖别致的表演形式获得著作权保护作品定义与类别扩张使更多新颖别致的表演形式获得著作权保护作品定义与分类是著作权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和依据,以往对作品定义与类型的封闭列举式及无实质意义的兜底性条款规定引发了诸多认知上的误解和实践中的难题;值得肯定的是,此次修改对这一最基础、核心的问题有所回应:对“作品定义和类别”作了开放性规定,为各种新类型作品纳入保护提供了可能。新版著作权法第 3 条一方面对作品的定义做出新的表达:不再要求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是要求“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并且扩张了作品的范围,即除了第 3 条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只要是符合独创性特征,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新版著作权法以“视听作品”替代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突破了对视听作品必须加以“摄制”(或“固定”)的限定。2020 年 9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的中超赛事节目构成视听作品,这一示范性的判决为今后将具有表演性质的体育竞技画面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推动演出行业向体育竞技领域扩展。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10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在各种新技术支持下,演出行业涌现出越来越多非传统类型的艺术表现形式(如动物表演、音乐喷泉、行为艺术、声光电装置等等),现行著作权法对此是否予以保护存在较大争议,加剧了演出行业的侵权乱象。新版著作权法第 3 条第 9 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规定消除了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定与具体规定的缺失之间的矛盾,这一规定为今后演出行业中更多新颖别致的表演形式的著作权保护预留了认定空间,保持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互贯通,顺应演出行业繁荣发展的新趋势,使得更多符合作品特征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受到保护,与此同时演出行业中众多非传统的、新颖别致的艺术表现形式被明确纳入保护范围,大大激励了演出行业创作出表现形式更多元、更有市场前景的好作品。2.2.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有助于降低演出行业的交易成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有助于降低演出行业的交易成本新版著作权法第 8 条重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法人,其管理相关著作权来自权利人的授权”,意在助推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行政化、趋市场化”的角色重构,淡化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色彩,以著作权人和产业界之间的纽带身份平衡各方的权益与义务,坚持权利人与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基础,更多地尊重作者与使用人的意思自治。尤其是在收费标准确立过程中建立了平等协商机制,避免集体管理组织脱离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需求而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的弊端,明确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以建设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作品使用费的合理分配方案与规范化的程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权利人经济利益实现的关键环节。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分配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不仅有助于提升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也保证了演出行业作品权利人和使用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演出行业相关个人和机构,通常是著作权保护对象(特别是词曲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使用方,新版著作权法有助于演出经营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谈判和博弈,获得一个更加透明、更加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从而降低整个演出行业的交易成本和后期治理成本。但另一方面,由于新版著作权法仍然维持了集体管理组织对指定作品类型独占性管理的垄断地位,导致对上述透明化运行、许可费标准的监管成本偏高,未来如何实现立法者的愿景,仍有待观察,演出行业组织应高度关注并有所作为。3.3.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方案更加多样化,强调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但也有些许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方案更加多样化,强调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但也有些许遗憾遗憾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11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符合行业惯例的著作权归属制度既是对视听作品及其权利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基础,又能促进演出行业视听作品的开发和利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对作品(特别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区分规定:根据行业惯例和交易成本,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直接法定为由制作者享有;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由各方根据实际要求来决定是否成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即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上述规定形式上便利了视听作品权属的判断:如果一个视听作品落入电影作品或电视剧作品,那么其权属就毫无争议由制作者享有,若一个视听作品不属于电影作品或电视剧作品,只需考虑当事人是否有意思自治,即可做出判断;但这种归属判断方式也会陷入认知与实践误区:因为该规定并没有对“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制作者”等概念的内涵加以明确界定,更未对“制片者、制作者、制片人、投资商”等行业术语进行区分。演出行业也时常会创作各种类型的视听作品,参与创作的众多主体之间关系复杂,如可能存在委托第三方或者指示本单位工作人员制作部分或全部作品的现象;如果制作者及相关术语内涵模糊难以区分,制作者的判断就会产生争议,整个演出行业的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保护便可能陷入困境。此外,修法后“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属的规定优先考虑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由制作者享有”的规定也存在不足: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可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法定权利归属方式可能导致制作者怠于与实际创作者协商约定权属,形成对实际创作者不利的局面。4.4.“合理使用合理使用”规则更加弹性化,有利于演出行业借鉴、模仿式创新规则更加弹性化,有利于演出行业借鉴、模仿式创新演出内容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致敬经典”与挪用式创新总能为自身发展赋予新的动力,这种使用、借鉴他人作品的形式甚至已经成为演出行业的发展新方向,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合理使用”规则也为这种创作方式提供了免遭侵权的制度环境。首先,新版著作权法第 24 条增设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兜底性规定,使得合理使用规则更加弹性化,顺应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存在新情况的时代需求,为司法裁判对“合理使用”进行扩张性适用预留了空间。其次,新版著作权法第 24 条第 1 款首句增加了合理使用的限定条件,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限定有助于为法官在进行个案审判时提供更加清晰的考量因素和方向指引。当然,也不是说这种立法例没有任何问题,其最大的问题便是,第 24 第 1 款首句(内涵)和列举的各子项(外延)中均涉及“合理使用”的实质性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12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判断标准,如“适当引用”“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少量复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免费表演”“不以营利为目的”等等,这极有可能产生立法机关不希望出现的两种情况,即规则适用的盲区和规则适用的矛盾。如不是“适当引用”而是“全部照搬”但却并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大量滑稽模仿类案件就是如此);又比如向公众收取门票用于募捐的公益赈灾演出,看似“以营利为目的”,但又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此时是支持其不侵权抗辩还是不支持呢?最后,今年新冠疫情背景下,以“相信未来”、“同一个世界:团结在家”等为代表的免费表演逐渐增多,免费表演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也引发关注,此次修法强调了“免费表演”如欲主张合理使用,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防止了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各种费用的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从而保证作品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规范演出行业免费表演活动中的作品使用。5.5.增加表演者的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权出租权”,使得表演者能获得更多收益,使得表演者能获得更多收益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作品带来了新的利用、传播方式。演出行业中各类型演出作品在移动存储、激光扫描等技术使用下可复制性逐渐增强,便利了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催生了该领域的出租市场,加剧了以租代买、以租代卖乱象。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一方面对此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二是于 2020 年正式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持一致赋予表演者出租权,使得表演者获得更多创作回报,进而激发其表演的热情和积极性。但另一方面,新版著作权法仍然没有赋予表演者(特别是声音类表演者)广播权(包括即时转播和网络直播)和机械表演权,这也可以说是一大遗憾。6.6.确立确立“职务表演职务表演”概念,并给出了职务表演著作权的分配方案概念,并给出了职务表演著作权的分配方案在现实情境中,表演者很多情况下与演出单位签订有长期的劳动合同,此时如何确定表演内容的权利归属,就变得尤为重要。此次修法弥补了现行著作权法中“职务表演”的缺漏,明确了“职务表演”情境下的著作权分配规则:“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可见,新版著作权法第 40 条对于职务表演的著作权归属采用了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即尊重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同时明确“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在保障演员权益的同时,又保证演出单位的投资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13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回报,保持了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均衡。但此条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这里的“演员”是不是能和“表演者”直接划等号,演员是泛指所有参与演出的表演者,还是特指主角和配角而不包括其他表演者,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另外,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会导致演出单位怠于去与演员签订著作权合同,最终导致演员在转让其表演者权时丧失议价空间和议价能力,最终损害表演者的利益。7.7.首次确立录音制作者享有广播权和机械表演权首次确立录音制作者享有广播权和机械表演权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制作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赋予其四种邻接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录音制品的传播方式逐渐多样化,以上四种邻接权的保护效果实属有限。此次修法回应了录音产业近十年的呼声,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机械表演权,这是对录音制作者创造性智力投入的认可,提高了录音制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有助于推动我国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平衡市场经济中音乐产业各主体的利益;并且这种规定符合国际趋势,有助于我国音乐产业走出去,彰显了我国的文化自信、制度自信。但新增的第 45 条需要引起重视:从文字表述和结构体系上看,该条独立于第 44 条规定的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只规定了使用者在以广播和机械表演方式使用、传播录音制品时,只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而无需征得其许可。可见,立法者是对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广播权和机械表演权施加了一个法定许可的限制。这必然导致录音制作者丧失拒绝许可的资格和议价能力,而只能按照规定的许可费标准收取报酬。同时,规定而非约定的许可费支付标准由谁确定,该如何确定,尚不清楚,有待今后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加以明确。8.8.广播组织权的扩张,可能会增加与演出行业的利益冲突广播组织权的扩张,可能会增加与演出行业的利益冲突新版著作权法第 47 条对广播组织者的邻接权进行了较大扩充,特别是增加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由于我国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而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很可能包含(或纯粹就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公开的表演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这不免让人担忧一旦将广播组织权扩张至信息网络传播,会导致这些因法定许可而被播放的他人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自动无偿地移转给广播电视组织控制。在广播组织权中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如同将一头大象引入瓷器店,不仅不可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反而破坏了现有通过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交易秩序,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14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为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带来更多更大的麻烦和纷争,从根本上背离了“划定产权的边界,降低交易的成本”这一立法原则。9.9.加大对著作权、表演者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加大对著作权、表演者权的行政保护力度著作权领域的行政保护能够专业精准地查处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也能提高维权效率,相较于现行著作权法有关为行政保护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直面原有规定的模糊性以及行政保护的有限性带来的问题,加大对作品著作权、表演邻接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增设警告以及无害化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相关制作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行政处罚进行了是否有违法经营额的细化区分规定。这种更强力度下的行政保护必将对演出行业的侵权盗版行为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侵权乱象,提高维权效率。10.10.抬高法定赔偿的上限标准,增设惩罚性赔偿及证据妨碍制度抬高法定赔偿的上限标准,增设惩罚性赔偿及证据妨碍制度此次修法加大对演出行业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力度。首先,对损害赔偿进行详细规定:不仅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从五十万提升到五百万),对恶意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加以了明确规定,还规定法定赔偿的底线(至少五百元)。这些修改明显增加了侵权者违法成本,惩治侵犯著作权的决心可见一斑,这一规定必将对今后演出行业发生的侵权行为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并且惩戒力度的加大也将调动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其次,新版著作权法增设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的细化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应的账簿、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自由裁量来确定赔偿数额。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恶意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将极大地震慑侵权人,减少演出行业的潜在侵权人。(二(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对演出行业的影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对演出行业的影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也是第一个在我国缔结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目的在于就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统一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标准,其规定,如果第 30 个成员国批准加入,再经过三个月,条约将自动生效。2020 年 1 月 28 日,印度尼西亚成为北京条约第 30 个成员国,条约得以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北京条约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1.1.扩大了扩大了“表演者表演者”的外延的外延北京条约第 2 条(a)款将表演者的外延界定为“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中国演出行业法治发展年度报告(2020)15ANNUALANNUAL REPORTREPORT ONON CHINACHINAS S RULERULE OFOF LAWLAW ININ PERFORMINGPERFORMING MARKETMARKET(20202020)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并在注释中声明:“各方达成共识,表演者的定义涵盖凡对表演过程中创作的或首次录制的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由此可见,该条约旨在尽可能地将所有进行了表演活动的人均纳入保护范围。但是,该定义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没能给出“表演”的内涵(即何谓“表演”,带有表演色彩的体育竞技活动或者经驯化后的动物表演算不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也没有明确回答纯粹的即兴发挥是算表演还是算创作?这些问题仍然有待学术研究和司法裁判。2.2.清晰界定了表演者的清晰界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北京条约第 5 条不仅清楚规定了表演者享有的精神权利的类别(署名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精神权利的性质(可否随表演者经济权利的转让而移转或消灭),还明确给出了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救济方式以及认定是否侵犯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裁判标准及考量因素,颇具可操作性。例如,表演者的署名权受到“使用表演的方式”及行业惯例的约束;鉴于视听录制品及其制作和发行的特点,在正常利用表演的过程中以及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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