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可打印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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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22017 年 7 月 14 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 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4一、工作背景.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4三、修编依据.5四、主要内容.6五、工作过程.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101 城市总体规划.101.1 总体规划.10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31.2 城镇群规划.111.3 城乡统筹规划.111.4 多规合一.122 分区规划.123 详细规划.133.1 控制性详细规划.133.2 修建性详细规划.1
2、44 风景区规划.174.1 风景区规划大纲.174.2 风景区总体规划.174.3 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84.4 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96 城镇体系规划.207 城市设计.207.1 总体城市设计.207.2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227.3 专项城市设计.237.4 其它.238 镇规划.238.1 镇总体规划.238.2 镇详细规划.249 乡、村规划.249.1 乡规划.2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49.2 村庄规划.259.3 村庄整治设计.2510 交通规划.2610.1 综合交通规划.2610.2 交通详细规划.2710.3 交通详细设计.281
3、0.4 轨道交通规划.2910.5 交通专项规划.3510.6 交通改善规划.3610.7 交通影响评价.3710.8 交通量化分析.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3811.1 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3811.2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3911.3 综合管线规划.4011.4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4012 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4112.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4112.2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4112.3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4212.4 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4312.5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4
4、513.1 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45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513.2 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4613.3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4713.4 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4813.5 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4914.1 规划选址、选线.4914.2 规划设计条件.5115 信息技术服务.5315.1 信息咨询服务.5315.2 信息加工处理.5315.3 信息系统开发.5415.4 智慧“城市规划”.5516 研究型规划.5516.1 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5516.2 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5616.3 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5617 规划咨询.5717.1 顾问
5、咨询服务.5717.2 开发策划.5818 编制标书.5919 规划标底.59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6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修编工作说明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一、工作背景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并于 2004 年正式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 022 号文)(以下简称“2004 版指导意见”),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
6、费的参考依据。2004 版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全行业的规划设计费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 2004 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是基于 1991 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而 2005 年住建部又颁布实施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 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普遍要求尽快修订 2004 版指导意见,因此,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 2016 年底正式启动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工作。二、修编原则与思路二、修编原则与思路1.明确依据,规范市场(目的)明确依据,规范市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和城市规
7、划编制办法(2005 年)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修改和完善 2004 版指导意见,为新形势下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取费明确依据,规范市场,防止漫天要价和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规划设计计费的公平、公正、公开。2.尊重历史,延续架构(架构)尊重历史,延续架构(架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72004 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项目类型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年)的框架和主题要求,同时结合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反馈意见,本次修编基本延续 2004 版指导意见的框架,适当对原有架构进行调整和扩展。3.把握趋势,留有余地(内容)把握趋势,留有余地(内容
8、)城市发展的转型,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规划编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规划类型和方法上都有新的突破,本次修编工作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 2004 版指导意见中已有规划类型进行增补,还要为未来新的变化留有余地。4.因地制宜,有效引导(费用)因地制宜,有效引导(费用)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差异较大,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指标制定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地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计费标准应注重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有效引导具体实施操作。三、修编依据三、修编依据本次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是基于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
9、制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内容较为庞杂,本次工作说明中不一一罗列,只列出部分法律法规。1.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8(2)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年)3.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规章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规章(1)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 年)(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 年)(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年)(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 年)(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 年)(6)城市规
10、划编制办法(2005 年)(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 年)(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 年发布,2016 年修改)(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 年发布,2001 年第一次修正,2011 年第二次修正)(1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 年发布,2011 年修正)四、主要内容四、主要内容本次修编工作的主体框架设置基本延续 2004 版指导意见,主要从七个大类入手进行修订完善,并增加“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型规划”三个大类,同时综合考虑新增和拓展的规划类型与内容,与2004 版指导意见进行统筹协调。(1)对于大类,如果
11、能归并到原有大类的就不再新增。可在原有大类下面以新增注释或者新增中类、小类的方式来解决。(2)把用地、交通、市政等涉及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的放在新增大类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9“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中;把信息技术、智慧城市等内容放在新增大类“信息技术服务”中。(3)对于无法归并到原有大类中,也不属于选址和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的,统一放在新增大类“研究型规划”中。2004 版版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框架与本次修编框架对比框架与本次修编框架对比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0原框架: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四、风景区规划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六、城镇体系规划七、环境景观规划(
12、转至中类)八、城市设计九、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划(调整)(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调整)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调整)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十三、规划咨询(完善)十四、编制标书十五、规划标底十六、电子文件(取消)本次框架: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四、风景区规划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六、城镇体系规划七、城市设计八、镇规划(调整)九、乡、村规划(新增)十、交通规划(调整)十一、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调整)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十三、其他类单项专项规划(调整)十四、规划选
13、址与规划设计条件(新增)十五、信息技术服务(新增)十六、研究型规划(新增)十七、规划咨询(完善)十八、编制标书十九、规划标底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1五、工作过程五、工作过程(1)2016 年 12 月 21 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 2004 年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明确了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修编工作,编制组主要成员有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会议
14、明确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计划。(2)2016 年 12 月 26 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工作启动公告及调查问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问卷填写,截至 2017 年 5 月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收到有效问卷 66 份(其中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组织 36 家设计单位填写问卷)。(3)2017 年 4 月 7 日,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主办,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承办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二次会议在上海召开,课题组成员单位及观察员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了座谈,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
15、计研究院作为新成员加入课题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及课题组各单位分别就课题的组织情况、第一轮研究的内容与调整方案等进行了汇报与讨论,议定由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拟定计费指导意见的编写框架,进一步深入开展相关工作。(4)2017 年 5 月中旬,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完成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编写框架初稿,并根据各参编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于 5 月底完成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编写框架。(5)2017 年 6 月底,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汇总各参编单位的阶段成果形成规划设计计费修编初稿。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2(6)2017 年 7 月 14 日
16、,召开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第三次会议,对初稿进行深入讨论。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说 明明一、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 2004 年颁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4 版指导意见”),作为全国城市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3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 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 2016 年底正式启动修编工作,并在 2017 年上半年开展问卷调查和专题座谈,对 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修编,形成新版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
17、)(以下简称意见修编),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修编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审批级别、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0.81.5 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四、本意见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
18、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 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5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修编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4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正 文文1 1 城市
19、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1.1 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序号序号城市规模(万人)城市规模(万人)计费单价计费单价 (万元(万元/平方公里)平方公里)1小城市(50 以下)72中等城市(50-100)63大城市(100-500)54特大城市(500-1000)4.55超大城市(1000 以上)4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
20、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50%计费。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5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 70 万元/每个,特大城市 50 万元/每个,大城市 35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 25 万元/每个,小城市 15 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
21、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 30%来计费。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 1.1。1.2 城镇群规划城镇群规划序号序号区域总面积(平方公里)区域总面积(平方公里)计费单价计费单价(万元(万元/百平方公里)百平方公里)15000625000-100005310000-200004420000-5000035000
22、0以 1 万元/百平方公里递增注: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 300 万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61.3 城乡统筹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序号序号规划面积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计费单价建设用地计费单价(万元(万元/平方公里)平方公里)非建设用地计费单价非建设用地计费单价(万元(万元/平方公里)平方公里)11063210-3052.5330-5042450-10031.55100以 2.4 万元/KM2递增以 1.2 万元/KM2递增注: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非建设用地”为
23、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1.4 多规合一多规合一1、多规合一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用的 2-3 倍进行计费。2、多规合一计费基价为 80 万元。2 2 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序号序号城市规模(万人)城市规模(万人)现行计费单价(万元现行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平方公里)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71小城市(50 以下)72中等城市(50-100)63大城市(100-500)54特大城市(500-1000)4.55超大城市(1000 以上)4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
24、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3 3 详细规划详细规划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3.1.13.1.1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个层面:直接编制地块层面)(编制一个层面:直接编制地块层面)序号序号项目类别项目类别计费单价(元计费单价(
25、元/公顷)公顷)备注备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181城市新区、开发区30002城市一般地段35003城市重点地段4000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 元/公顷。2、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 元/公顷。3、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4、编制一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35%,成果制作阶段 35%。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55%,成果制作 30%。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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