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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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摘要】图形用户界面(GUI)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在IT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通过专利法或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先后建立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我国专利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涉及对GUI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又被专利审查指南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2013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GUI给予专利保护。我国可以在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未来的专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构建符合
2、我国国情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体系。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 一、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2012年8月24日,美国地方法院裁定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三项发明专利和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判赔10.5亿美元。在这起备受关注的“专利世界大战”中,其中就有一件很特殊的专利号为USD604305S,发明名称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
3、eof(用于一个或部分显示屏幕的图像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即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性电子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GUI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影响电子产品差异化的重要因素。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理所当然地希望自己的智力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关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二、GUI在境外的保护现状 (一)美国 1992年4月,美
4、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对于美国GUI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的Ex parte Strijland裁定。该裁定的重要意义在于USPTO事实上肯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屏幕图标,如果进行了准确地描述,是可以作为与计算机硬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作为计算机的外观设计而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1996年7月,USPTO公布了计算机生成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的审查基准,将GUI、Icons以及Type Fonts(计算机字型)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基准明确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设计申请应该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的规定,即遵守“工业产品”要件的一般
5、指导原则,应具体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USD604305S体现在显示屏中,满足了第171条的规定。 2006年7月修订的美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15章中增加了“可变计算机生成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据此,即使在观察过程中可变样态的GUI和Icons也是设计专利之适格的标的,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露两个以上的图像或是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的图面说明中陈述“设计改变的性质”以及清楚解释权利请求范围并不包括图面中未曾揭露的图像。 此外,在美国,GUI的设计保护除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外,还可延伸到非传统商标(non-t
6、raditional trademarks)的保护。在这次苹果公司控告韩国三星公司的侵权诉讼中,苹果公司也提出商标侵权的主张,指控三星公司的产品侵害了六个注册商标(如图1所示)。 (二)欧盟 在欧盟,产品本身并不受共同设计的保护,受保护的是应用于产品的设计。换句话说,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注册人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时,关注的重点在于设计本身,而不关心其具体运用在哪种特定的产品上,外观设计是否能通过审查与作为承载其的载体是什么产品无关。不过,产品的概念对于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有影响。在判断独特性所要求的“整体印象”时,除了考虑设计者在设计时自由发挥的程度,还要考虑该项设计所应用产品的属性以及所属的产业类别
7、。同时,共同体外观设计审查指南指出,“申请文件中还应当说明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产品的性质,并将其按照洛迦诺分类法进行分类。”但该指南也同时声明,“审查员应当牢记,产品分类仅仅用于管理目的,并不影响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在实务上,从欧盟共同设计公报上所公告的图面可以看出,对于申请注册之设计所附图面的审查,欧盟持相当宽松的态度,只要申请案所揭示的图面能够清楚揭露及辨识所申请之部分设计且可以被重制,就可获准。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共同设计允许申请人可以仅仅揭露GUI或Icons的设计(如图2、图3所示),至于是否要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在图面中表示GUI及Icons的设计所实施之
8、终端机、计算机屏幕、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并无强制要求。此外,对于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之部分,申请人也不需要在图面说明中清楚叙述其不是设计专利权利所主张之部分。 (三)日本 日本意匠法第2条第1项:本法称“意匠”者,系对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状、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可引起美感者。第2项:前项物品之部分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为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画面者(限于为发挥该物品之功能状态而创作者),应包含显示于该物品上及与该物品一体使用之物品上之画面。 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电子显示画面得为意匠保护之标的,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画面设计必须能够在物品的显示屏上直接显现,而该显示屏同时也必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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