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C类学习资料.doc
《安全员C类学习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员C类学习资料.doc(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2、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21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
3、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31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47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4、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45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48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以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23条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6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3. 模版工程4. 起重吊装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版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28条 安全
6、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29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机体宿舍。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主要路段高度大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大于2米)。第32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37条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38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
7、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4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标准是同标准)第9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
8、般分为以下等级: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9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9、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10条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13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29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
10、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32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第36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11、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第40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26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第2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第6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 故意犯罪的2. 醉酒
13、或者吸毒的3. 自残或者自杀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12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第65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6条
14、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9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第28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第31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32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15、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等级。第34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禁止室外露天作业。第57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第64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
16、,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消防条例第15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23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拟采用特殊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26条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第29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41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1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2 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3 占用防火间距,破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员 学习 资料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