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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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 — 2020年) 2013年2月 目 录 一、面临的形势 1 (一)动物疫病防治基础需进一步加强 1 (二)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更加复杂 2 (三)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挑战 2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3 (一)指导思想 3 (二)基本原则 3 (三)防治目标 4 三、总体策略 5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 5 (二)动物健康促进策略 6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 6 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6 (一)优先防治病种 6 (二)区域布局 7 五、重点任务 9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9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 10 (三)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 11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 11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 12 六、能力建设 13 (一)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13 (二)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 13 (三)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 14 (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14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 15 (六)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 15 七、保障措施 15 (一)法制保障 15 (二)体制保障 16 (三)科技保障 16 (四)条件保障 17 八、组织实施 17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17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8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经过多年努力,全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防控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为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水平、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内蒙古是动物养殖大区,外有4220多公里的国境线,内与8个省区接壤,动物及其产品调运十分频繁,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基础需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在国家和自治区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不断强化。政策、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自治区制定实施了动物防疫条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出台了“十二五”布病防控实施方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各种防治规范、标准。相关制度不断完善,落实了动物疫病防治地方政府责任制,建立了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工作体系逐步健全,构建了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动物疫病监测、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着疫病防控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相应法规制定滞后,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素质、能力亟待提升的现状,动物疫病防治基础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更加复杂。目前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人畜间布病疫情仍处于高位运行;狂犬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呈现散发;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动物疫情日趋复杂。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动物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几率加大,新发疫病风险增加。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如不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将会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三)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挑战。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正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动物疫病对动物产品安全的制约更加突出。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惠农惠牧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减轻了农牧民负担,但与之相应的公共财政投入尚没有完全到位。目前,各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不平衡,基础设施和队伍力量薄弱,科学技术支撑力量不足,基层防疫员待遇偏低;动物及其产品跨区调运和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起步晚,动物疫病防治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扑灭、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动物疫病,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经费投入,相关部门各尽其责;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立足区情,适度超前。立足自治区区情,准确把握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展趋势,科学研判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科学开展防治工作。力争在部分区域率先实现重大动物疫病非免疫无疫。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自治区所处特殊地理位置和不同地区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畜禽、分区域和分阶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自治区优先防治病种,明确自治区和地方各级事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防治目标。到2020年,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现代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病等17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显著降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积极稳步地推进无规定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达到标准的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农业部验收。 专栏1 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17种) 一类动物疫病(6种):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 二类动物疫病(11种):布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炭疽。 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13种) 一类动物疫病(9种):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三、总体策略 统筹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既符合国家要求又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风险防范策略,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根据各地养殖特点、养殖水平进行区域化管理,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对布病、奶牛结核病、炭疽病、狂犬病、包虫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启动单项防治计划。基于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强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机制,定期评估动物群体卫生状况和防控效果,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 (二)动物健康促进策略。健全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控制净化时限。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域流通。引导养殖者制定符合防疫要求的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封闭饲养,科学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遵守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强化国家边境动物防疫安全理念,加强对境外流行、尚未传入的重点动物疫病风险管理,建立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健全边境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强化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发挥公路、铁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用,完善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检疫准入、全面消毒、隔离检测、可追溯管理等制度。全面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能力建设,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 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一)优先防治病种。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动物卫生状况,确定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社会关注度、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确定优先防治病种并适时调整。自治区优先启动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动物疫病和布病、炭疽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包虫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计划及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消灭计划,引导养殖企业实施健康促进计划;对水生动物疫病、特种经济动物疫病、宠物疫病和其他动物流行病,根据疫病流行状况和所造成的危害,适时制定实施相关防治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当地经济社会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制定实施防治计划。并可在纳入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相关病种外,增加动物疫病防治病种,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二)区域布局。自治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根据各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畜牧产业布局、动物卫生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制定动物疫病防治区域化管理实施计划。 ——自治区优势畜牧业产业带。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等牛羊集中地区加强口蹄疫、布病等牛羊疫病防治工作;呼伦贝尔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奶业产区加强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治工作;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包头市等生猪主产区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猪病防治工作,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禽蛋产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等候鸟栖息地、水网地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病防治工作,优先启动种禽场疫病净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等马属动物养殖区加强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疫病防治和消灭工作。 ——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重点加强布病、奶牛结核病防治,其他区域做好防范工作;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重点加强包虫病、炭疽病防治,其他区域做好防范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重点加强狂犬病防治。 ——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域,如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野生动物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曾经发生过重大动物疫病的区域及空港所在地等其他高风险地区加强外来病防范工作。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等边境地区重点防范境外非洲猪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西部边界地区重点防范小反刍兽疫。与外省区毗邻的边界地区,强化调入种用、乳用动物及胚胎、精液等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防止输入性疫情的发生。 ——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乌海市等自然屏障好、防疫基础条件好的区域或相邻区域推进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建设畜间布病稳定控制区和口蹄疫免疫或非免疫无疫区。通辽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等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程度较高旗县(市、区),推进无特定病原场、无疫畜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五、重点任务 根据自治区财力和疫病防治重点,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用动物重点疫病,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农牧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结核病、狂犬病、包虫病防治计划,出台种禽场、种猪场、种牛场、种羊场、养殖小区疫病净化的指导意见。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开展严密的病原学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为疫情预警、防疫决策及疫苗研制与应用提供科学依据。改进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杜绝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招标采购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专栏2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口 蹄 疫 A 型 全区达到净化标准 全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亚洲I型 全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区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O 型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区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区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病 部分地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猪 瘟 部分地区达到净化标准 进一步扩大净化区域 新城疫 部分地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对动物布病建立定期检测、分区免疫、强制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奶牛结核病,采取检疫扑杀、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实施全面免疫,加强流浪犬管理,建立流浪犬收容机制,收容流浪犬、扑杀病犬。对包虫病,落实驱虫、净化环境等预防措施,改进动物饲养条件,加强屠宰管理和检疫。 专栏3 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布 病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布病防控实施方案》执行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奶牛结核病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区继续维持控制标准 狂犬病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区继续维持控制标准 包虫病 部分地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炭疽病 部分地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区达到控制标准 (三)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全区马鼻疽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病原学阳性,达到了消灭标准。马传染性贫血已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临床病例,已经具备消灭基础。进一步开展持续监测,对竞技娱乐用马以及高风险区域的马属动物开展重点监测,扑杀阳性马属动物。严格检疫监管,建立申报检疫制度。开展消灭马传染性贫血达标自治区级验收工作,争取2015年通过农业部验收,达到消灭标准。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引导种用动物养殖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开展疫病净化。制定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分区域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 专栏4 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 疫病名称 到2015年 到2020年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全区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区所有种禽场达到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 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区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布病、结核病、副结核病、 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白血病 对外提供精液、胚胎的种牛场达到净化标准 维持净化标准 布病、蓝舌病、支原体肺炎、 羊痘、羊口疮 对外提供精液、胚胎的种羊场达到净化标准 维持净化标准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控制度、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入境检疫和边境监管措施,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监测。完善边境等高风险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分病种制定外来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在高风险区域实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与联防联控,健全技术和物资储备,提高技术支撑能力。 六、能力建设 (一)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增加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仪器设备,提高生物安全级别,充实各级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力量,提高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建立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为补充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网络,制定实施动物疫病监测、流调计划,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病原数据库。加强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完善边境动物免疫带的建立,加强边境巡检。强化宠物疫病监测和防治。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依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国家级及地方级监测站提高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能力,特别是对高风险区的监测能力,有能力的地区适当扩大野生动物的监测范围。 (二)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预备队建设和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合理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三)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依托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苏木乡镇兽医站和嘎查村级兽医室,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完善疫苗储运冷链建设和使用管理。组织开展苏木乡镇、嘎查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嘎查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保障基层防疫队伍稳定。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落实防疫责任。逐步推行在苏木乡镇政府领导、旗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嘎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落实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 (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派驻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能力建设,保障日常工作经费,严格动物卫生、药政监督执法。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快速检测手段,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提高检疫监管水平。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库、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测、检疫监督等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 (六)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交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加强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尽快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并做好广泛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符合自治区地域特色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及其产品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根据自治区畜牧业产业格局,对各类优势产业区和重点疫病防控区科学划定优先实施防治和净化的动物疫病。自治区根据疫病防控情况对疫病风险进行评估,适时公布疫病风险等级,禁止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流动。对动物跨区域调运经纪人实行备案注册制度,建立指定通道进入和官方兽医出证备案制度,完善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疫点拔除及染疫动物限制移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和消灭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体制保障。进一步推进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级的改革任务。健全旗县级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派驻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执法地位,确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范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嘎查村级兽医室(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加强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产地检疫协检员)管理。加快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科技保障。自治区鼓励各地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的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手段,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科学水平。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各级兽医实验室规范、快速、准确操作能力。加大对动物疫病防控监测、检疫监督、实验室设施设备的购置投入力度,强化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四)条件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无害化处理、检疫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提高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建立动物防疫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助经费与动物疫病防控效果挂钩。自治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等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给予支持。盟市、旗县(市、区)财政主要负担当地强制免疫疫病的免疫和扑杀经费、开展动物防疫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以及当地专项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切实提高兽医从业人员待遇,解决职称、工资、补贴等实际问题,保证队伍稳定,提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八、组织实施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要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疫病防治任务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将机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物资保障等列入政府责任状内容,并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列入领导政绩和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对国家和自治区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设定明确的考核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报,并分别于2016年、2021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适时进行评比表彰奖励;根据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防治目标进行调整完善。各地也要做好相应的考评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防联控,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药政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并加强资金管理。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运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公路、铁路、航空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动物疫病防治宣传报道工作,正确舆论引导。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军民协调配合。 — 17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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