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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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导则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3 第三章仓储体系建设5 第四章物资仓储管理基本规则8 第五章物资仓储工作的总体要求8 第六章物资验收入库工作要求11 第七章物资在库管理工作要求12 第八章物资出库管理工作要求15 第九章物资退库管理工作要求16 第十章物资清点管理工作要求16 第十一章仓储物资条形码应用管理工作要求18 第十二章仓库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要求19 第十三章仓库标准化定置要求21 第一节仓库、库区标准化定置要求21 第二节库房标准化定置要求21 第三节仓位标准化定置要求22 第四节货架标准化定置要求22 第五节装备标准化定置要求22 第十四章库存物资保管保养管理要求23 第十五章仓库装备管理要求24 第十六章仓库安全保卫管理要求25 第十七章仓库消防管理要求27 第十八章仓库值班管理要求28 第十九章库容库貌管理要求29 第二十章检查与考核30 第二十一章附则30 附录一:《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库装备和定置标准化建设方案》31 第一章物资仓库标准化装备31 第一节中心库标准化装备31 第二节应急库标准化装备32 第二章物资仓库装备标准化定置要求32 第三章各类库房物资堆放范围33 第四章物资仓库标准化定置要求33 第五章物资仓库物资堆放标准化定置要求35 附录二:《物资出入库流程图集》37 一、物资验收入库流程37 二、项目现场收发货流程37 三、应急库收发货流程(供应商配送)38 四、应急库收发货流程(中心库调拨)38 五、供应商寄存入库流程39 六、库存物资出库流程39 七、供应商寄存出库流程40 八、领用物资退回流程40 九、报废物资入库流程41 十、报废物资出库流程41 十一、库存清点流程42 附录三:《物资出入库工作表单》43 一、项目暂存物资入库申请43 二、入库单44 三、领料单45 四、出库单46 五、调拨单47 六、退料申请单48 七、退料单49 八、报废物资入库申请单50 九、报废物资入库单51 十、报废物资出库单(交接验收单)52 十一、物资清点清单53 十二、物资清点差异清单54 附录四:《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储考核评分表》55 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集约化管理,规范物资仓储管理业务和流程,提高物资配送效率,合理控制库存,降低物流成本,保障电网建设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存储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公司本部、供电公司、直属单位的各类中心库和应急库,其它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资仓储管理包括对仓库标准化建设管理、库存物资(包括项目暂存物资、备品备件、项目结余物资、废旧物资)的验收入库管理、在库管理、出库管理和退库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资部”)是仓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仓储管理的管理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仓储管理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 (三) 指导督促省物流服务中心落实仓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四) 组织省物流服务中心,统筹调配公司系统库存资源; (五)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物资仓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六) 组织落实公司系统仓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江苏省电力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物流服务中心")作为公司仓储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配合物资部,制定仓储管理工作各项管理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 依据公司仓储管理标准组织制定工作标准,细化仓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表单; (三) 组织供电公司,落实公司仓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四) 具体负责公司集中储备物资(包括备品备件)的验收、出入库、调拨、稽核盘点工作; (五) 协调处理供电公司仓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配合物资部,落实公司系统仓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是公司仓储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仓储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 组织制定库存定额管理制度; (二) 审核供电公司上报库存定额. 第八条 各供电公司是物资仓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依据公司仓储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落实本单位中心库、应急库的布点设置、装备配置、人员配置、统一管理要求,拟订应急库库存物资定额; (二) 具体落实本单位库存物资验收、出入库、保管、调拨、稽核清点等工作; (三) 落实本单位库存物资调配使用的具体工作; (四) 配合和协助省物流服务中心做好集中储备物资仓储工作。 第三章 仓储体系建设 第九条 公司建立“中心库—应急库"管理体系,供电公司仓库统一按 “中心库-应急库”体系要求进行设置,落实所管辖仓库的管理标准化和定置标准化。 第十条 公司系统全面取消二级库,实现全省所有库存物资动态在线监控,形成全省库存“一本账”管理,确保帐实一致。 第十一条 中心库是供电公司仓储物流服务体系的枢纽,承担供电公司主要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二条 中心库设于供电公司本部,每个市县供电公司只设置一个中心库,因受现有条件限制设多库区的库房,视为中心库下属的不同库区。 第十三条 中心库作为本单位仓储服务工作的管理中心,由供电公司物流服务部门直接管理,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统一办理供电公司范围内物资入库登记工作,落实物资在库保管,保证库存物资安全; (二) 集中监控供电公司范围内物资仓储情况,统筹物资调拨使用; (三) 接收处理供电公司各部门领料、退料申请,办理物资发料出库和退料入库工作; (四) 接收处理应急库提交的物资补库需求,办理物资分拨补充工作; (五) 审核应急库发料出库手续,保障库存物资账实相符; (六) 对应急库仓储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加强对应急库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库仓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应急库是公司仓储配送服务体系的支撑点,承担运行维护物资和应急抢修物资的储备任务. 第十五条 应急库设于供电公司工区、班组、供电所等生产一线部门,实施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的品种、数量由仓库所在生产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经本单位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应急库由供电公司应急库所在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接收中心库配发物资,验收合格后,办理物资入库保管工作,保证库存物资安全; (二) 接收处理本库所在生产部门领料、退料申请,办理物资发料出库和退料入库工作; (三) 根据仓储管理要求和使用实际需要,向中心库提报补裤申请; (四) 督促领用剩余物资当日退还库。 第十七条 应急库物资保管、盘点、发料、退料等工作均需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生产部门领用物资未全部使用完,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保证库存物资帐实一致,杜绝出现账外物资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在“中心库—应急库”管理体系下,物资配送分为三类: (一) 大中型基建、技改项目物资根据工程实施需求,由供应商直接配送施工现场; (二) 35千伏以下配网、农网工程物资,由供应商配送至中心库,再根据工程需要,由中心库配送至施工现场; (三) 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物资实施定额库存、每周补充管理制度,由中心库根据应急库物资领用情况,每周补充库存与定额的差距。 第四章 物资仓储管理基本规则 第十九条 各供电公司物流服务部门根据物资配送业务实际情况,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选择仓库地点,并将仓库清单报省物流服务中心备案,如需调整也应报省物流服务中心备案,所有物资的仓库地点设置不得超出此范围。 第二十条 物资仓储管理应遵循以下两条基本原则: (一) 存量控制的原则。各供电公司在保证电网建设和生产经营供应需求前提下,严格控制库存总量,提高库存物资周转速度和物资采购的资金效益。 (二) 日清月结的原则.各供电公司出、入、退库的手续办理必须当日登记入账,做到每日清点记账和每月清点结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五章 物资仓储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物资出入库包括中心库、应急库、现场、供应商寄存库物资的(验收)入库、(领料)出库、领用物资退回入库、报废物资入库、报废物资出库等.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物资送达中心库的,物流服务(分)中心配送专职办理入库前的收货登记(入库冻结)手续。物流服务(分)中心按物资到货验收流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到货验收。验收合格后仓库管理员在系统办理入库,并将物资堆码入相应库区.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物资送达现场的,按物资到货验收流程对物资进行到货验收,配送专职根据物资收货流程,对项目物资协调项目单位负责人协调现场入出库。验收合格后将物资移交给施工单位,对配送单签收同时提交经部门审批后的领料单,完成现场库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交货期已到,项目物资交货地点为现场但现场不具备验收保管条件的,由需求部门发起项目物资暂存申请,并明确暂存时限,流程审批通过后,仓库管理员据此在系统中办理项目物资暂存入库,实物入中心库暂存。 第二十五条 属于寄存供应商仓库的,供应商在物资生产制造完毕后,通知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配送专职中标物资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物流分中心组织工厂验收,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物资寄存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配送中心专职在系统中办理寄存物资入库冻结,项目单位依据冻结的物资组织相关人员到厂家验收合格后与生产厂家签署寄存协议及配送单,配送中心专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系统中入库,并要求生产厂将产品单独存放,悬挂标示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物资送达应急库的,物资部门配送专职依据合同要求在和供应商沟通确认配送时间后,通知供应商直接送货至应急库,同时通知应急库仓储管理员收货.物资部门配送专职需要办理中心库的入库,以及调拨至应急库,应急库仓储管理员依据领料单办理物资出库。 第二十七条 应急库库存不足时,应急库存仓储管理员提交补库申请单,配送专职审批补库申请单后制作中心库应急库调拨单,然后安排中心库仓储管理员进行实物调拨出库。实物出库同时中心库仓储管理员和应急库领料人员都需要在调拨单上进行签字,配送专职需要办理系统移库,从中心库移库至应急库,依据领料单办理出库. 第二十八条 物资领用出库时,由需求部门申请人在系统中发起领用申请,并将纸质领料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仓库管理员在收到审核生效的领料单后,据此在系统中办理出库操作,实物出库验收交接。 第二十九条 报废物资入库前,其归属部门须提报废物资入库申请,形成报废物资入库申请单,审核通过后由废旧物资管理专职组织报废物资入库验收,仓储管理员相关手续,将废品放入相应的实物库区,并在ERP系统中按验收数量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条 报废物资出库前,废旧物资管理专职审核报废物资回收单位所持的报废物资提货单,审核无误后组织报废物资归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办理报废物资出库验收,仓库保管员根据出库验收结果在系统办理报废物资出库手续,打印报废物资交接验收单(内容同报废物资出库单)各方签字盖章. 第六章 物资验收入库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类物资入库时,各供电公司物流服务部门严格办理入库手续,并将入库物资形成明细台账。 第三十二条 物资到货后,各供电公司物流服务部门应按照物资到货验收有关要求组织到货验收,项目负责部门、技术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等配合进行.验收人员凭供应商提供的物资配送单,进行“四验",即验品种、验规格、验数量、验外观。验收合格的,参验部门/单位共同签署到货验收报告,物流服务部门凭到货验收报告办理到货验收单和入库单,同时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递交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收货.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同品种物资的验收采取以下不同的方法: 1、整体包装(整桶、整瓶、整箱)物品及不便拆开的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供货方在原包装上标出的数量、容积、重量进行核对,计算验收。 2、一般仪器、仪表、金具、小五金、电瓷、备品配件及一些辅助材料等要尽量做到全检,对于包装完整、数量相同的物资可抽检其中一部分,抽检率不低于15%。 3、 贵重仪器、仪表、重要设备、专项急用物资人库,应会同配送员、领料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有保管期限的物资,如橡胶制品、易锈蚀金属材料、易挥发化轻产品、易老化纺织产品等,应特别注意生产日期或产品有效期,对已过期或接近有效期的不得收料入库. 第三十五条 仓储业务员对系统中已暂估收料且本人验收入库的物资进行核对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暂存物资入库时,要明确暂存原因及暂存时限,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如果超过暂存时限,该物资仍然没有出库,要及时向暂存单位反映,督促其尽快领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余物资入库时,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结余物资入库申请,仓储业务员实物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废旧物资入库时,仓储业务员根据工程主管部门填制的“报废物资入库申请单”,对废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核实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章 物资在库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供电公司物流服务部门应合理划分仓库的库区、库房和仓位(货架),按照仓库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并绘制相应的平面布置图,张贴或树立在醒目位置,以利收发。 第四十条 各供电公司物流服务部门应根据库区、库房和仓位(货架)设置,物资性质以及物资类别合理规划物资的仓储区位和堆码方式。 第四十一条 物资堆放应做到: 1、场地安排合理,码放安全科学,摆放整齐便于发放盘点,保证物资不变形、不损坏、不变质,充分利用仓库容积,提高仓库实际利用率。 2、储物空间分区编号,标示醒目,通道顺畅。 3、按照统一格式给库存物资设置实物卡片,注明物资编码、规格、数量、供应商、工程项目、入库时间、物资性质及项目信息等并放置于物资醒目处,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存放在室外的,须对标签进行塑封张贴. 4、各类物资要按其储存要求的环境和摆放方式进行存放,以防影响物资质量。 第四十二条 码垛要求为轻启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标志直观清晰,标签朝外;四角落实,整齐稳当;袋装货物定型码垛,重心应倾向垛内,纸箱包装和桶装货物箱口应向上,破包货物要另行堆放。为了方便计量,宜采用 “五五化"堆码法. 第四十三条 所有在库物资必须形成统一的台账进行管理,并与财务明细账保持一致,实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十四条 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设专库存放,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库区必须通风良好,配有足量、合格的消防设施,并对消防设置定期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十五条 燃油、化工易燃、易腐蚀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立即进行了安全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资办理领料手续后应立即搬离仓库,如有特殊情况,领料单位要委托仓库暂为保管已领出的物资,必须经物流服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代管物资与库存物资必须分别存放,并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委托代管部门和代管时限. 第四十八条 各供电公司物流服务部门应统筹管理库存物资,综合平衡仓储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统一利库、统一调配,加快物资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九条 主业仓库不得存放多经物资;对租用多经仓库存放主业物资的,要严格划分存放区域,不得将主业物资和多经物资混放. 第五十条 设置在供电所的应急库原则上不存放农电项目物资,确因工程要求,可由中心库调拨至应急库,存放在供电所主所以外的库区,并设专人专管. 第八章 物资出库管理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 各类物资(项目暂存物资、配电网物资、备品备件、项目结余物资、废旧物资)出库时,必须严格办理出库手续,并及时更新库存台账. 第五十二条 各物流服务部门可视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对物资领料单进行审核办结,并在领料部门已签章的纸质领料单上加盖“领料核发章”。仓储业务员一律依据手续齐全、印章有效的“领料单”进行发料,一式三份,一联交财务部门作为财务核算依据,一联仓库留存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领料部门作为物资消耗凭证。对签字不全、审批不清,或有涂改的领料单暂缓发料或不发料,对于非正规凭证的“白条”,仓库有权拒绝发料. 第五十三条 物资出库前必须按照领料单或调拨单,核对编码、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工程名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发货,要求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合格,交接清楚。对于调拨物资,领用后须尽快完善后续手续.发料完毕后领料人必须在物资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并在或交专人在物资信息系统中确认,妥善保管归档将其中一联定期交到财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料时,凡附有合格证、化验单、试验记录、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应一并交领料人员;应配套发放的设备,必须配套齐全发放(包括附件、工具备件等)。 第五十五条 领料单和调拨单是物资出库的依据和凭证,其用途、规格、数量必须清楚,签字印章齐备,其它非正式凭证或“白条”一律不予发放;如遇紧急事故不能按正常手续领料时,可凭使用部门、主管部门或物资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发料,但三日内必须补办领用手续。 第九章 物资退库管理工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 领料后不能一次性使用完的物资,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第五十七条 物资必须按照实际需求领用,减少物资退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确实需要退库的物资,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不得造成物资在仓库外存放;退库的物资须重新录入信息系统并建立库存台账,纳入仓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工程竣工后未使用完的结余物资,领用单位应及时提出退库申请,填制“退料申请单”,报主管审批生效后退料入库,经入库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料单",并重新录入信息系统并建立库存台账,纳入仓储管理。 第十章 物资清点管理工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 物资清点是指对仓库保管的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查,以清点库存物资的实际数量,做到账、卡、物相符;查明超过保管期限、长期积压物资的实际品种、规格和数量,以便及时发现库存物资存在问题和分析原因、更好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清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检查物资实存量与账、卡的数字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找出原因; 2、 查明库存物资的质量状况,有无锈蚀、霉变、潮解、虫蛀等情况,必要时重新进行小样检验; 3、查明有无超过保管期限及长期未使用的积压物资,并查明积压原因; 4、 检查堆垛是否稳固,场地有无积水和杂物,库房有无漏雨,门窗通风孔是否良好,库房温湿度是否符合保管要求,清洁卫生是否符合要求等; 5、 检查计量工具是否准确,使用与维护是否合理; 6、 检查各种安全措施和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清点工作,做好清点表数字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清点时应注意物资的摆放,清点后应对物资进行整理,保持原来的或合理的摆放顺序。 第六十三条 物资经清点后的应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编制清点报表,并对其认真进行分析、查出不符原因、提出改进意见.重在不符合应及时报分管领导,等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六十四条 清点采用实查实点方式,禁止目测数量、估计数量。清点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或是由于盘点粗心大意导致漏盘、少盘、多盘,书写数据潦草、错误. 第六十五条 清点人员所负责区域内物料需要全部清点完毕并按要求做相应记录,清点过程中注意保管好“清点记录表”,避免遗失,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章 仓储物资条形码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司系统仓储物资推广应用物资条形码。 第六十七条 物资条形码应用技术采用二维码方式,实现对物资产品的入库、验收、移库、出库等环节进行管理,方便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数据统计查询分析,实现物流仓库的数字化。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按照规则对物资进行赋码,赋码应以最小领用单元为单位,条形码同时也应粘贴在配送单上。二维码内容包含物资唯一码、厂商编号、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出厂日期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供应商在物资上必须标识二维码(主要包含物资唯一码、厂商编号、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出厂日期等内容),标示范围应延伸到最小领用单元。 第七十条 公司每个仓位(货架)的十五位唯一码标识在仓位(货架)上,宜采取不干胶纸的赋码方式,结合仓储物资的条形码实现在库物资条形码管理。 第七十一条 在入库环节,仓管员第一步利用有线扫描器或手持移动终端扫描供应商提供的配送单上的二维码,之后扫描物资上标识的二维码,核对入库物资是否与配送单一致;第二步是利用有线扫描器或手持移动终端进行现场验货;第三步是扫描仓位(货架)的条形码,完成物资的所入仓位(货架)确认作业;第四步将上述数据上传至物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十二条 在出库环节,仓管员利用有线扫描器或手持移动终端直接扫描每一箱或每一件物资上的条形码,完成出库作业。如果遇到出库的产品存在拆分打包的情况,需要对打包后的产品进行现场赋码,利用现场配备的条码打印机直接打印出条码并粘贴在产品包装箱上,完成出库作业. 第七十三条 发生区位/仓位/货架调整、物资调拨、在库货物移动时,仓管员利用手持移动终端进行扫描要进行移库的物资条码,结合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操作,扫描或输入新的库位信息,保存并与ERP进行数据交互,完成相应的移库等作业程序。 第十二章 仓库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 仓库标准化建设内容包括: 1、管理标准化:主要内容为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流程、统一职责、统一表单”。 (1)统一制度:各物流服务分中心根据省公司下发的各类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印相关的管理规定。 (2)统一流程:各物流服务分中心根据省公司下发的各类管理流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的管理流程。 (3)统一职责:省公司统一下发各类仓库岗位的工作职责,各物流服务分中心根据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对相应的岗位职责进行调整. (4)统一表单:各物流服务分中心执行省公司统一制定的工作表单. 2、设置标准化:主要内容为四个统一,即“统一设置、统一编号、统一装备、统一定置" (1)统一设置:各物流服务分中心根据省公司要求设立中心库、应急库及相应库区,并通过物资系统实施管控. (2)统一编号:各物流服务分中心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仓库定置化设置规则》中的仓库编号规则对仓库、库房、仓位和货架进行编号. (3)统一装备:各物流服务分中心根据省公司要求统一配置搬运、装卸、保管、消防、安保以及网络信息装备。 (4)统一定置:各物流服务分中心根据省公司要求统一各类物资、工器具的定置管理。 设置标准化详细要求见附录一:《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库装备和定置标准化建设方案》 第十三章 仓库标准化定置要求 第一节 仓库、库区标准化定置要求 第七十五条 仓库和库区应按照省公司要求统一进行命名,如仓库只有一个库区,则具体命名为XX供电公司中心库或XX供电公司XX部门(供电所)应急库;如仓库有多个库区,则具体命名为XX供电公司中心库X号库区或XX供电公司XX部门(供电所)应急库X号库区. 第七十六条 仓库按统一标准配置标示牌,并在仓库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仓库定置图。 第二节 库房标准化定置要求 第七十七条 库房应按照省公司要求统一进行命名,具体命名为N\P\LXX库房. 第七十八条 室内库的标牌宜悬挂在库房大门上方,标牌为1MM厚的铝板,字体8年工程级反光膜并罩清漆,尺寸为300MM*200MM,仿宋体,黑色,X号字,间距XX,缩进XX. 第七十九条 室内库的定置图宜悬挂在库房室内的醒目位置,采用泡沫板,尺寸为1000MM*600MM。 第八十条 大棚库和露天库的标牌和定置图宜竖立在醒目位置,正面为标牌,背面为定置图,采用铝板,尺寸为1000MM*600MM,应用壁厚为MM的不锈钢管。 第三节 仓位标准化定置要求 第八十一条 仓位区域的界定应用绿色100MM宽的喷漆线条划分,并按照省公司要求统一进行编号,具体编号为XXX仓位。 第八十二条 编号用仿宋体,黄色,X号字喷漆,位置在靠近通道侧的界定线中间,距边界线150MM。 第四节 货架标准化定置要求 第八十三条 库房内可根据需要放置若干个标准货架,并按照省公司要求统一进行编号,具体编号为XXX货架。 第八十四条 货架采用钢制构架,每单元宽800mm,层高600mm,颜色统一为天蓝色,层板为MM厚的钢板。 第八十五条 货架每层、列应按省公司文件要求制作编码牌.层号从下往上计算,列号从左往右计算,编码牌采用100mm长×50mm宽×5mm有机玻璃制作,白底红字,编码牌需粘帖在货架左上角。 第五节 装备标准化定置要求 第八十六条 各类装备均应定置存放,并制定相应的定置图。 第八十七条 计量和检测装备、保管装备、切割装备应集中放置在工器具房内或库房的固定仓位内。 第八十八条 计量和检测装备中的地磅秤应设置在便于计量或是便于车辆通行的位置. 第八十九条 装卸、搬运装备中的叉车、升降车、搬运车、平板车、手推车应放置在库房或大棚(车库)内,在存放地点旁张贴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为纸质。 第九十条 装卸、搬运装备中的室外行车应设置在杆塔类、线缆类等大型物资仓位上。 第九十一条 小型灭火器应放置在灭火器箱内。 第十四章 库存物资保管保养管理要求 第九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对在库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于保管保养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可委托有关单位维护保养。 第九十三条 精密仪器、仪表,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贵重物资应设专门存放地点,并加锁、加封;易碎的电瓷、玻璃制品不得超高堆垛、挤压、碰撞;有储存期限的物资,应登记出厂进库时间,经常检查有效期,按不同项目、不同生产、入库时间,先到先发,以免过期浪费,造成不必要的保管耗损;橡胶、塑料制品要防止老化、变形或粘连,避免日照高温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仓库保管人员要具备保管保养的基本知识,经常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整理和保养,并对仓库各种设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熟练掌握装卸、搬运、计量、监测等设备的使用,严禁带故障使用和违章操作。 第九十五条 应在危险品库房中部悬挂温湿度计,夏季气温过高时,每天早晨应有专人打开库房门通风并定时向库房顶喷水降温,进行通风降温时应注意防潮. 第九十六条 危险品库内的照明开关,保险装置应设在库外,照明灯具应装用防爆灯具,电气设备要经常检查,危险品库管理员下班离开前要检查门窗有否锁闭,电源有否切断。 第九十七条 为了隔潮,可采用垫垛的方式,垫垛材料可采用油毡、垫板等,木料作垫料时要经过防潮、防虫处理。 第九十八条 为了防止货物受潮,可采用苫盖的形式.苫盖后的货垛应稳固、严密、不渗漏雨雪。可采用雨布、油毡、帆布等,就货物堆码外形,把苫盖物直接敷盖在货物上面. 第十五章 仓库装备管理要求 第九十九条 仓库应按照定置化要求,并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各种计量和检测、装卸和搬运、保管、消防、切割、网络通讯、安保以及运输等装备,各类装备均应按定置要求存放。 第百条 装卸、搬运装备中的行车、叉车、升降车、搬运车、平板车、手推车等设备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主要装卸、搬运装备应随机配置“操作规程”。 第百一条 各类装备要按周期进行检测,每次检测后,应有检测部门出具检测合格证,不得超周期使用。 第百二条 各类装备要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使用,各类装备严禁带病作业. 第百三条 主要装卸、搬运装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发“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百四条 各类装备要按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试验周期为主要内容建立台账,并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百五条 各类装备应设专人操作和保管,按要求定期维护和保养,并保持正常和清洁状态. 第百六条 各类装备严禁移做它用,未经部门负责批准不得借用. 第十六章 仓库安全保卫管理要求 第百七条 人员出入管理:仓库员工上班或本公司员工进入仓库,应佩戴员工工作证,进入仓库时应主动出示,配合安保检查;到仓库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应凭有效证件在门岗值班室登记,离开仓库时,来客将接待人签字的回执单交回门岗值班室。 第百八条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外单位机动车辆登记后方可进入大院,并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车库。 第百九条 物资出库管理:所有物资均应凭物资出门证出门,如物证不符的,门卫有权拒绝放行;外来施工队伍因施工需要带进仓库的工具、器材,应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出门时核销。 第百十条 进入库区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帽;行车、叉车必须由持证人员操作,他人不得任意动用;起吊工具使用前需仔细检查,确保装卸工作安全。 第百十一条 仓库一般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条件允许,可与“110"联网,切实发挥其防火防盗的作用. 第百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切实做到每天四“检查",即上班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下班检查是否已锁门、拉闸、断电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隐患;经常检查调整库内温度、湿度,保持通风;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特殊物资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百十三条 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库房,提货人员未经仓库保管员许可不得随便进入库内. 第百十四条 外来车辆及装卸人员,除在其本身作业场所外,不得到其他地方串走。 第百十五条 库房(含门、窗)必须安全牢固。易于侵入的窗户需加装铁栅栏等防范设施,库房门配备大号挂锁. 第百十六条 仓库人员应提高警惕,加强巡回检查. 第十七章 仓库消防管理要求 第百十七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百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百十九条 存放物资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第百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资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百二十一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区域应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区域应填写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百二十二条 危险品库区内不准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进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事先制定好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员进行现场监护和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危险品库区内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品库房。 第百二十三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百二十四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并建立台账记录. 第百二十五条 仓库的各种防火标记应保持明显醒目,仓库保管员应掌握正确报警和使用消防器材,灭火方法应正确。 第百二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十八章 仓库值班管理要求 第百二十七条 仓库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离岗、脱岗,应按时到岗到位. 第百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必须着制服上岗,文明执勤,行为规范,做好值班纪录。非值班人员不得在门卫工作区逗留. 第百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帮助外来人员联系接待人,认真登记信息资料,并在其出门时回收接待人签字的回执单。 第百三十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登记进库外来车辆的信息资料,对出库车辆应严格检查,并依据出门证仔细核对出库车辆所载货物。 第百三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进行巡逻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处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百三十二条 值班人员应熟悉火警、盗警电话,并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百三十三条 夜间值班人员严禁睡觉,并应进行2小时一次的库区巡视工作. 第百三十四条 仓库业务人员值班时间应保持通信通畅,方便联系,并实行交接制度。值班交接时需检查应急照明工具,确保应急抢修期间物资领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百三十五条 仓库业务人员值班期间负责物资的入库和出库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及交接工作。 第十九章 库容库貌管理要求 第百三十六条 仓库、办公区和生活区均应该实行卫生包干,负责到人,分片包干,不留死角。 第百三十七条 仓库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货架无灰尘,地面无杂物,院内无垃圾,库场无杂草,道路无积水。 第百三十八条 库内应保持整洁,窗明架净,门窗坚固,墙壁无蜘蛛网。 第百三十九条 收发货物后要及时清理,保持货架及物资有序摆放。 第百四十条 库区及料场不堆放杂物,对拆除的物资包装箱(袋、盒),保管员应及时清理,不得滞留现场. 第百四十一条 办公区、门卫要做到窗明几净,办公用具及台账要码放整齐,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第百四十二条 仓库应建立卫生值日,明确包干范围和责任人,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十章 检查与考核 第百四十三条 公司物资部负责仓储管理的检查考核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心库—应急库”体系建设、仓库日常管理、落实仓库定置化管理、推进仓库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对“中心库-应急库”体系建设工作效果、仓库日常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以及仓库定置化管理水平、信息化应用水平、标准化推进程度进行考核。 第百四十四条 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详见附录四:《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储考核评分表》。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百四十五条 本导则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百四十六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公司已有文件精神与本导则规定不同的,按本导则要求执行。 附录一:《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库装备和定置标准化建设方案》 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仓库装备和定置标准化建设方案 第一章 物资仓库标准化装备 第一节 中心库标准化装备 第一条 计量和检测装备:地磅秤(30吨及以上)、磅秤(1吨及以上)、电子台秤、电子吊秤、金属测厚仪、镀锌层测厚仪、卷尺、游标卡尺. 第二条 装卸、搬运装备:行车、叉车、升降车、搬运车、平板车、手推车. 第三条 保管装备:绕线机、货架、托盘,打包工具、塑封机、标签机、打孔机、资料柜、整理箱、周转箱、人字梯. 第四条 消防装备:消防报警装置(库房)、消防栓、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黄沙箱(危险品仓库)。 第五条 切割装备:断线钳、大剪刀、拆箱工具、切割机、台钻、电缆切断钳、角钢切断器、切刀、角向砂轮机、手锯。 第六条 网络通讯装备:电脑、网络交换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条形码扫描仪、数码相机. 第七条 安保装备:电子监控设备、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 运输装备:小型货车。 第二节 应急库标准化装备 第九条 计量装备:磅秤、卷尺。 第十条 装卸、搬运装备:手推车。 第十一条 保管装备:货架、标签机、打孔机、整理箱、人字梯、资料柜。 第十二条 消防装备:泡沫灭火器。 第十三条 切割设备:断线钳、大剪刀、拆箱工具、切割机、电缆切断钳、手锯. 第十四条 网络通讯设备:电脑、网络交换机、电话、打印机。 第十五条 安保设备:电子监控设备. 第二章 物资仓库装备标准化定置要求 第十六条 各类装备均应定置存放,并制定相应的定置图。 第十七条 计量和检测装备、保管装备、切割装备应集中放置在工器具房内或库房的固定仓位内. 第十八条 计量和检测装备中的地磅秤应设置在便于计量或是便于车辆通行的位置. 第十九条 装卸、搬运装备中的叉车、升降车、搬运车、平板车、手推车应放置在库房或大棚(车库)内,在存放地点旁张贴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为纸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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