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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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通知 建标[1993]730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科研结果,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由我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关键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计划,总平面部署,运输线路及码头部署,竖向设计,管线综合部署,绿化部署,关键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首次制订,在实施过程中,期望各相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意见和相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 情、部署合理、生产安全、技术优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设计,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特殊要求,可依据本规范要求,制订 本部门、本行业规范。 第1.0.3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落实实施十分珍爱和合理利用土地方针,因地制宜,合理部署,节省用地,提升土地利用率。可 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 第1.0.4条 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努力争取经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部署更趋于合理 ,并应降低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影响。 第1.0.5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0.6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规范规 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域、膨胀土地域、软土地域和永冻土地域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域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2.0.1条 厂址选择必需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计划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要求进行。 第2.0.2条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和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3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起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多种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0.4条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关键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交通运输条件,和厂外铁路、公路、港口连接,应短捷 ,且工程量小。 第2.0.5条 厂址应含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计划所必需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尤其大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6条 散发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厂址,应在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不应在窝风地段。 第2.0.7条 厂址应含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8条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场地面积和适宜地形坡度。并应依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计划需要,合适留有发展余 地。 第2.0.9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靠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第2.0.10条 厂址应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需含有可靠防洪、排涝方法。 凡在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相关要求。 第2.0.11条 下列地段和地域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地域; 六、关键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要求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关键天文、气象、地震观察和军事设施等要求有影响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域; 十一、含有开采价值矿藏区。 第三章 总体计划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员生活设施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1.2条 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计划要求。 有条件时,必需和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第3.1.3条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 划。当有大型工业企业必需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计划。 第3.1.4条 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计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关系。近期集中部署,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第3.1.5条 联合企业中不一样类型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原因分区集中部署。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 害物质工厂,必需采取治理方法,其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节 防护距离 第3.2.1条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需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订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和方法》和相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地带。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常常居住房屋,并应绿化。 第3.2.2条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工业企业防护要求,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要求》要求。 第3.2.3条 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震动和爆破冲击波工业企业和保护对象之间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 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相关要求。 第3.2.4条 产生高噪声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节 交通运输 第3.3.1条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计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计划要求,并应依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实状况和发展计划,结合自然条件 和总平面部署要求,全方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员通勤。 第3.3.2条 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原因,结 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3.3条 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位置,应依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计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方面技术经济 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业企业铁路和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要求; 二、工业企业铁路不得和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区间内正线按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足技术经济依据,必需在该区间接轨时 ,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三、不改变关键货流和车流列车运行方向; 四、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运行管理; 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合理部署,并有发展可能。 第3.3.4条 工业企业铁路和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设置,应依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法等,经全方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 优确定。应充足利用路网铁路站场能力,避免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取货物交接方法。 第3.3.5条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计划,应符合城镇计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计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和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 第3.3.6条 工业企业厂区和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和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交通联络。 第3.3.7条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地域,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和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 第3.3.8条 邻近江、河、湖、海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取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第3.3.9条 采取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法时,除应充足利用地形部署外,并应和其它运输方法合理衔接,形成协调运输系统。 第四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3.4.1条 沿江、河取水水源地,应在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改规 划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发坍塌地段。 第3.4.2条 厂外污水处理设施,宜在厂区和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并和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需卫生防护距离。沿江、 河部署污水处理设施,尚应在厂区和居住区下游。 第3.4.3条 工业企业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关键用户;应含有方便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必需采取必需治理措 施,使其排放烟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三废”排放标准要求。 第3.4.4条 总变电站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关键用户; 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影响。并应在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 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 三、避免部署在有强烈振动设施场地周围; 四、应有运输变压器道路; 五、地势较高,避免在低洼积水地段。 第五节 居住区 第3.5.1条 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部署,或和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需时,也可集中和分散相结合。 第3.5.2条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部署。当工业企业在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和城 镇统一计划。 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步行时间,不宜超出30min。当超出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第3.5.3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应在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第3.5.4条 居住区应充足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部署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阳坡地段。 第3.5.5条 居住区和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需穿越时,依据人流、车流频繁程度等原因,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设置 立交或看管道口。 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第六节 废料场及尾矿场 第3.6.1条 工业企业排弃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降低堆存场地。需综合利用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 第3.6.2条 废料场及尾矿场应在居住区和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预防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方法,避免对土壤和水体污染。 含有放射性物质废料场,必需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偏僻地段,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要求》要求。 第3.6.3条 废料场应充足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 ,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废料年排出量不大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和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废料场。 第3.6.4条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依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和当地具体条件等原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计划,分期实施。 第3.6.5条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选择在建坝条件好荒山、沟谷,并应充足利用地形,使尾矿自流输送。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 弃进行复垦。 第七节 排土场 第3.7.1条 排土场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采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许可矿山,应设置 内部排土场; 二、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三、应选择在地质条件很好地段; 四、应避免对环境危害和污染; 五、有回收利用价值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发明有利装运条件。 第3.7.2条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计划,分期实施。 第3.7.3条 排土场最终坡脚线和村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安全距离,应依据其地基强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性质、 排弃方法、降雨情况等原因确定。当排土场稳定条件很好,且堆置总高度小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终堆置高度1.0~ 1.5倍;当排土场有不稳定原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当采取有效安全方法后,其安全 距离能够减小。 第3.7.4条 排土场应依据所在地域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方面计划、分期实施。 第八节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第3.8.1条 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工业企业发展条件下,应靠近关键施工场地。 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部署,相关生活设施应和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安排。 第3.8.2条 施工生产基地应含有大宗材料抵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等运输设施。 第3.8.3条 施工用地应充足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上述场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另行计划必需 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施工设施。 第四章 总平面部署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4.1.1条 总平面部署,应在总体计划基础上,依据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步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卫生 、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4.1.2条 总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生产步骤、操作要求和使用功效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部署; 二、按功效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三、厂区、功效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外形宜规整; 四、功效分区内各项设施部署,应紧凑、合理。 第4.1.3条 总平面部署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期建设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计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部署,并应和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二、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亲密 联络不宜分开时,方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4.1.4条 厂区通道宽度,应依据下列原因确定: 一、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和卫生间距要求; 二、铁路、道路和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部署要求; 三、多种工程管线部署要求; 四、绿化部署要求; 五、施工、安装和检修要求; 六、竖向设计要求; 七、预留发展用地要求。 第4.1.5条 总平面部署,应充足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部署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设施,并应降低土(石) 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长轴宜顺等高线部署,并应结合竖向设计,为物料采取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发明条件。 第4.1.6条 总平面部署,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含有良好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 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第4.1.7条 总平面部署,应预防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危害。 第4.1.8条 总平面部署,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第4.1.9条 总平面部署应使建筑群体平面部署和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计划及厂区绿化,提升环境质量,发明良好生产条件 和整齐工作环境。 第二节 生产设施 第4.2.1条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部署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段;对较大、较深地下建筑物、构 筑物,宜部署在地下水位较低填方地段。 第4.2.2条 要求洁净生产设施,应部署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地段,并应在散发有害气体、烟 、雾、粉尘污染源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洁净厂房部署,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要求。 第4.2.3条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生产设施,应部署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地 段,并应避免采取封闭式或半封闭式部署形式。产生高温生产设施长轴,宜和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大于45°交角布 置。 第4.2.4条 产生强烈振动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建筑物、构筑物部署,其和有防振要求较高仪器、设备防振间距应符 合表4.2.4-1要求。精密仪器、设备许可振动速度和频率及许可振幅关系应符合表4.2.4-2要求。 防振间距(m) 表4.2.4-1 注:①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 ,自路肩边缘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边缘算起;有防振要求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②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粘质土防振间距。当上述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小于或大于 0.04/m时,其防振间距应合适增加或降低; ③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其它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公式计算或按实 测资料确定; ④当采取防振方法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精密仪器、设备许可振动速度和频率及许可振幅关系 表4.2.4-2 第4.2.5条 产生高噪声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部署。其周围宜部署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其和相邻设施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 部署中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要求。 第4.2.6条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生产设施,宜和其原料、燃料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部署,并应在上述辅助设施整年最小频率风 向下风侧。 第4.2.7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部署,应确保生产人员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4.2.8条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生产设施,应部署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地段,其和循环水冷却塔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 范第4.3.9条要求。 第三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4.3.1条 动力公用设施部署,宜在其负荷中心,或靠近关键用户。 第4.3.2条 总降压变电所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二、便于高压线进线和出线; 三、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设施周围; 四、避免部署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场所,并应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 行风向上风侧。 第4.3.3条 氧(氮)气站部署,宜在空气洁净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应在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 合物设施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吸风口和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 规范》要求。 第4.3.4条 压缩空气站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空气洁净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在上述场所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二、压缩空气站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部署在站房北侧; 三、压缩空气站部署,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和第4.2.5条要求。 第4.3.5条 乙炔站部署,应在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地段,避开人员密集区和关键交通地段;其和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最 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第4.3.6条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部署,宜在关键用户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煤气站部署,应避免其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部署在煤气站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天然气配气站部署,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地点。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部署,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4.3.7条 锅炉房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部署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部署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地段; 三、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和灰渣场地和方便运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部署在锅炉房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第4.3.8条 给水净化站部署,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聚集处; 当部署在厂区内时,应在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关键用户支管较短地段。 第4.3.9条 循环水设施部署,应在所服务生产设施周围,并能使回水含有自流条件,或能降低扬程地段。沉淀池周围,应有对应 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场地。 冷却塔宜部署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化学物质影响水质地段,并不宜部署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冷却塔和相邻设施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4.3.9要求。 冷却塔和相邻设施最小水平间距(m) 表4.3.9 设施名称 风洞式冷却塔 机械通风冷却塔 建筑物 中央试(化)验室、生产控制室 露天生产装置 20 30 25 25 40 30 屋外变、配电装置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时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下风侧时 30 50 40 60 电石库 当在冷却塔整年盛行风向上风侧时 当在冷却塔整年盛行风向下风侧时 30 60 50 100 散发粉尘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 25 40 铁 路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15 35 20 道 路 厂外道路 厂内道路 25 10 35 15 厂区围墙(中心线) 10 15 注:①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 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地域,冷却塔和屋外变、配电装置间距,应按表列数值降低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20℃以下地域、冷却塔和相邻设施(不包含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 25%;当设计中要求在严寒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③隶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屋外变、配电装置和冷却塔间距,应按表列数值降低25%; ④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和相邻设施间距可合适降低。玻璃钢冷却塔和相邻设施间距可不受本表要求限制; ⑤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合适降低,但不得超出25%。 第四节 修理设施 第4.4.1条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部署;车间维修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应靠近关键用户部署。 第4.4.2条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依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要求合理部署,并有较方便交通运输条件。 第4.4.3条 仪表修理设施部署,宜在环境洁净、干燥地段,和振源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要求。 第4.4.4条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部署,应在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咽喉区。 第4.4.5条 汽车修理设施,应依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可独立部署在厂区外,或和汽车库联合部署,并应有对应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 轮胎等堆放场地。 第4.4.6条 建筑维修设施部署,宜在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地段,并应有必需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交通运输条件。 第4.4.7条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部署,并应有必需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4.5.1条 机车整备设施部署,宜在工业企业关键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周围。 第4.5.2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部署,宜在企业关键车站一侧,其周围应有一定材料堆放场地。 第4.5.3 条汽车库、停车场部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关键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部署,降低空车行程; 二、避开关键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部署在汽车关键出入口周围; 四、洗车装置宜部署在汽车入口周围,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4.5.4条 铁路轨道衡部署,应依据线路及站场部署条件,宜在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道岔区周围、交接场或调车场外侧 ,或进厂联络线一侧,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要求。 第4.5.5条 地磅房部署,应在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正常行车。 第4.5.6条 铁路车站站房部署,宜在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一侧。由多个车场组成车站,应部署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地点。 第4.5.7条 信号楼应部署在便于了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地点。 信号楼凸出部分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小于5m;距正线、高温车经过线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7m。 第六节 仓库和堆场 第4.6.1条 仓库和堆场,应依据贮存物料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给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法等原因,按不一样类别相对集中部署,并 为运输、装卸、管理发明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相关要求。 第4.6.2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根据贮用合一标准部署,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关键用户,运输方便; 二、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三、易散发粉尘仓库或堆场,应部署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四、场地应有良好排水条件。 第4.6.3条 金属材料库区部署,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设施,并宜在上述设施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4.6.4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部署,宜在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怒花地点。 第4.6.5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在企业边缘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独立地段; 二、应远离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 三、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四、当靠近江、河岸边部署时,应在临江、河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预防液体流入江、河方法。 注:本条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4.6.6条 电石库部署,宜在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地段,不应和循环水冷却塔毗邻部署。电石库和冷却塔之间最小水平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要求。 第4.6.7条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部署,宜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在厂区地下水流向下游地段。 第4.6.8条 爆破器材库区部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第七节 生产管理及其它设施 第4.7.1条 生产管理设施部署,应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应部署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关键人流出入口、 和城镇和居住区联络方便地点。 第4.7.2条 全厂性生活设施,应依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部署。为车间服务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作业地 点,或职员上、下班经由关键道路周围。 第4.7.3条 消防站设置,应依据企业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域消防能力等原因确定。凡有条件和城镇或邻近工 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部署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抵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抵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第4.7.4条 厂区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依据企业生产规模、总体计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部署等原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 2个。关键人流出入口宜和关键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在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一侧。关键货流出入口应在主 要货流方向,并应和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第4.7.5条 厂区围墙结构形式和高度,应依据企业性质、规模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7.5要求。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最小间距(m) 表4.7.5 名 称 至围墙最小间距 建筑物 5.0 道 路 1.0 准轨铁路(中心线) 5.0 窄轨铁路(中心线) 3.5 排水明沟边缘 1.5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 缘算起; ②围墙至建筑物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合适降低;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③传达室、警卫室和围墙间距不限; ④当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3.5m;当无调车作业时,可为3.0m。窄轨铁路至围墙间距,按准 轨铁路对应条件,可分别为3.0m和2.5m。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部署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5.1.1条 运输线路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二、有利于提升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连续运输系统; 三、合理地利用地形; 四、便于采取优异技术和设备; 五、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六、运输繁忙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第5.1.2条 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部署,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计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需要。 第二节 铁路 第5.2.1条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和运输作业要求; 二、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要求; 三、对运量大、有多台机车作业工业企业线路部署,宜考虑机车分区作业需要; 四、道岔宜集中部署; 五、车间、仓库、堆场线路,宜合并集中和联络线或连接线连接,努力争取扇形面积最小。 六、在满足生产要求条件下,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选择距离短、干扰少和工程量小路线。 第5.2.2条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和车流聚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二、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反复作业; 三、进入工业企业线路顺直,对路网关键车流干扰最小,取送作业时,单机走行最少。 第5.2.3条 企业站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站位置,应便于和接轨站联络,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降低折角运行; 二、依据引入线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和工程条件等,选择合理车站位置和站型; 三、近期站场及和其相关设施部署,应便于运行和节省投资,并降低扩建时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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