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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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相关公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通知建标1993730号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
2、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科研结果,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由我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关键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计划,总平面部署,运输线路及码头部署,竖向设计,管线综合部署,绿化部署,关键技术经济指标等。鉴于本规范系首次制订,在实施过程中,期望各相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意见和相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以后修订
3、时参考。中国工业运输协会1993年6月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部署合理、生产安全、技术优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设计,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特殊要求,可依据本规范要求,制订本部门、本行业规范。第1.0.3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落实实施十分珍爱和合理利用土地方针,因地制宜,合理部署,节省用地,提升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第1.0.4条 改建、扩建工
4、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努力争取经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部署更趋于合理,并应降低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影响。第1.0.5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第1.0.6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域、膨胀土地域、软土地域和永冻土地域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域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第二章 厂址选择第2.0.1条 厂址选择必需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计划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要求
5、进行。第2.0.2条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和厂区用地同时选择。第2.0.3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起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多种原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第2.0.4条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关键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交通运输条件,和厂外铁路、公路、港口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第2.0.5条 厂址应含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计划所必需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尤其大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第2.0.6条 散发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厂址,应在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整
6、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不应在窝风地段。第2.0.7条 厂址应含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第2.0.8条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场地面积和适宜地形坡度。并应依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计划需要,合适留有发展余地。第2.0.9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靠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第2.0.10条 厂址应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需含有可靠防洪、排涝方法。凡在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相关要求。第2.0.11条 下列地段和地域不得选为厂址:一、发震断层
7、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地域;六、关键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要求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关键天文、气象、地震观察和军事设施等要求有影响范围内;十、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域;十一、含有开采价值矿藏区。第三章 总体计划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3.1.1条 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
8、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员生活设施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第3.1.2条 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计划要求。有条件时,必需和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第3.1.3条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大型工业企业必需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计划。第3.1.4条 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计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关系。近期集中部署,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第3.1.5条 联合企业中不一样类型工厂,应按生产性
9、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原因分区集中部署。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厂,必需采取治理方法,其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第二节 防护距离第3.2.1条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需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和方法和相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地带。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常常居住房屋,并应绿化。第3.2.2条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工业企业防护要求,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
10、防护要求要求。第3.2.3条 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震动和爆破冲击波工业企业和保护对象之间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相关要求。第3.2.4条 产生高噪声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要求。第三节 交通运输第3.3.1条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计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计划要求,并应依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实状况和发展计划,结合自然条件和总平面部署要求,全方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员通勤。第3.3.2条 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
11、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原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第3.3.3条 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位置,应依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计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方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业企业铁路和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要求;二、工业企业铁路不得和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区间内正线按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足技术经济依据,必需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三、不改变关键货流和车流列车运行方向;四、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运行管理;五、靠近工
12、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合理部署,并有发展可能。第3.3.4条 工业企业铁路和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设置,应依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法等,经全方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应充足利用路网铁路站场能力,避免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取货物交接方法。第3.3.5条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计划,应符合城镇计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计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和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第3.3.6条 工业企业厂区和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和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交通联络。第3.3.7条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地
13、域,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和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第3.3.8条 邻近江、河、湖、海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取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第3.3.9条 采取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法时,除应充足利用地形部署外,并应和其它运输方法合理衔接,形成协调运输系统。第四节 动力公用设施第3.4.1条 沿江、河取水水源地,应在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改规划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发坍塌地段。第3.4.2条 厂外污水处理
14、设施,宜在厂区和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并和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需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部署污水处理设施,尚应在厂区和居住区下游。第3.4.3条 工业企业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关键用户;应含有方便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必需采取必需治理措施,使其排放烟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三废”排放标准要求。第3.4.4条 总变电站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关键用户;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影响。并应在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三、避免部署在有强烈振动设施场地周围;四、应有运输变压
15、器道路;五、地势较高,避免在低洼积水地段。第五节 居住区第3.5.1条 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部署,或和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需时,也可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第3.5.2条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部署。当工业企业在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和城镇统一计划。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步行时间,不宜超出30min。当超出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第3.5.3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应在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第3.5.4条 居住区应充足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部署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阳坡地段。第3.5.
16、5条 居住区和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需穿越时,依据人流、车流频繁程度等原因,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立交或看管道口。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第六节 废料场及尾矿场第3.6.1条 工业企业排弃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降低堆存场地。需综合利用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第3.6.2条 废料场及尾矿场应在居住区和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预防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含有有害有毒物质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方法,避免对土壤和水体污染。含有放射性物质废料场,必需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偏僻地
17、段,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要求要求。第3.6.3条 废料场应充足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废料年排出量不大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和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废料场。第3.6.4条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依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和当地具体条件等原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计划,分期实施。第3.6.5条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选择在建坝条件好荒山、沟谷,并应充足利用地形,使尾矿自流输送。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第七节 排土场第3.7.1
18、条 排土场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采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许可矿山,应设置内部排土场;二、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三、应选择在地质条件很好地段;四、应避免对环境危害和污染;五、有回收利用价值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发明有利装运条件。第3.7.2条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计划,分期实施。第3.7.3条 排土场最终坡脚线和村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安全距离,应依据其地基强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性质、排弃方法、降雨情况等原因确定。当排土场稳定条件很好,且堆置总高度小于
19、50m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终堆置高度1.01.5倍;当排土场有不稳定原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当采取有效安全方法后,其安全距离能够减小。第3.7.4条 排土场应依据所在地域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方面计划、分期实施。第八节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第3.8.1条 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工业企业发展条件下,应靠近关键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部署,相关生活设施应和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安排。第3.8.2条 施工生产基地应含有大宗材料抵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等运输设施。第3.8.3条 施工用地应充足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
20、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上述场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另行计划必需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施工设施。 第四章 总平面部署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4.1.1条 总平面部署,应在总体计划基础上,依据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步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第4.1.2条 总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符合生产步骤、操作要求和使用功效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部署;二、按功效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三、厂区、功效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外形宜规整;四、功效分区内各项设施部署,应紧凑、合理。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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