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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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 -乌 兰 察 布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市所在地、镇和
2、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
3、住宅为主的用地.(二) 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
4、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
5、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
6、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城市中为生活及
7、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
8、、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
9、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
10、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
11、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仓库用地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
12、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管理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仓库用地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
13、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物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仓库用地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
14、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水域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用地C3C4C5教育科研用地C6文物古迹用地C7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仓库用地W1危险品W2公共绿地G1生
15、产防护绿地G2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厂42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一)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9-2.1倍,改建区为1.75-1.9倍。(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
16、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示意图1方位角范围建筑间距备注 N a建筑间距15300。9 L本条L为第一条所规定的正南北向间距30450。8 L45600.9 L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41。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
17、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坡度小于30,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二)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且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同时满足本规定的其他要求;1、住宅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示意图3建筑间距备注 NLLL1。1hh为南侧建筑物高度2、住宅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示意图4建筑间距备注 N L LL1。0hh为较高建筑物的高度3、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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