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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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即江苏声迅电子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公司待遇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计划课题、计划创作任务、设计任务、技术改造工程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由公司所属单位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的职工在离开一年内完成的及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试验研究设备、场地、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以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享受公司待遇”是指独立经营但享受公司公费医疗、退(离)休待遇者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有关该项成果的各种文件材料、试验研究报告、试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图片、计算资料、试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二)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是指不宜申请专利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技术的各种资料、图片等。 (三)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是指 股份公司拥有的注册的和未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 (四)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以及销售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和协议等。 (五)著作权: 1、指职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资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等。 2、指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其它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 权利归属 第五条 由公司所属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镇江通达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公司持有。经公司授权,完成单位可以享有共同申请人或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列入国家或行业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属行业管理专利(以下简称甲类专利)。公司所属单位所取得的专利(以下简称乙类专利)及非专利智力成果,其权益属于公司。经公司授权,完成单位可以和公司共享权益。 第七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公司所有。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八条 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指第四条第(五)1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它权益(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归公司享有;第四条第(五)2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其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条 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非专利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原始研究资料、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其权属由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来公司实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人员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者外归公司所属单位享有。他们在离开该单位前,须将在该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所在单位,并持有相应证明文件方可离开,并对其内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派出的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和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权益按(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该小组负责领导全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科,成员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技术科负责专利、技术秘密的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商标的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经营秘密的管理;公司组织科负责著作权的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各基层单位明确相应的归口的管理部门。 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由技术科会同公司办公室、销售科、信息中心进行,并报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审定。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技术科、组织科等部门分别负责调查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和调处纠纷。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专利、科技文献检索,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意见。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要对成果申请专利或技术秘密进行审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建设、生产、制造、勘探开发、经营销售等实践中形成的技术、经济资料及信息,专利、专有技术和引进项目中的知识产权都应及时归档,妥善管理。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任务书、合同书、技术背景材料、研制总结、技术报告、设计图纸、照片等技术资料完整地交本单位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对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究项目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科技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流失、泄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技术秘密由产生单位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意见,经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并定密级后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确认,纳入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这些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九条 在引进技术或产品时,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该对该专利的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附有该专利涉及的文献文本。未进行法律状况调查的,进出口公司把关,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在技术和产品出口时,如涉及专利也必须进行专利法律状况的调查。 涉及专利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出口项目的谈判,应有专利管理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对公司内部暂不实行有偿转让。向国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时,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向国外或境外地区转让,还须经公司领导审查同意并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批准。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按照《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拥有计算机软件,按照《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咨询和通讯等,对应保密的信息技术资料、专有技术等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参观访问管理制度,接受参观访问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是已在相应的地域申请了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时须经本单位同意,报公司批准;在国外参展时,须经公司批准。 第五章 公司与职工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何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用其它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或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所有职工都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内容所涉及人员以及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均须在本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涉及上述内容的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不满三年的人员亦必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对调离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用于专利申请、审查、维持、专利诉讼等的费用,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责任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率先模范地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办法,并且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所有人员和行为。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奖励的条款和《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规定,对第五条所述的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奖金和酬金。在专利实施或转让后,按规定比例从所增利润或使用费中,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取酬金。 第三十二条 所有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在有关成果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单位应将这些成果作为职工技术职称晋升和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在知识产权管理、实施、许可、转让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嘉奖。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公司知识产权遭受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明知故犯者要加重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或法规如有抵触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专利管理,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保护公司和职工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专利管理是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应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章 任务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由负责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主管专利工作,科技发展部为股份公司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并设专利工作人员。 各厂、专业公司直属单位的专利工作由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并设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 一、执行公司专利工作战略、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 二、制定公司专利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企业技术进步规划; 三、宣传、普及专利法和培训工作; 四、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等服务; 五、管理专利申请、维持、终止、等事宜,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室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七、管理、利用与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公司的专利战略,为领导经营决策服务,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八、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九、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第三章 专利工作者 第六条 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专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毕业,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四、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七条 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咯的研究工作,为公司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八条 专利管理网络人员的任务: 一、制定本单位专利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宣传和组织专利法学习; 三、开展专利管理网络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四、检索和利用专利文献; 五、调查引进项目专利文献状态,参与引进项目谈判; 六、对本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与报酬提出建议; 七、积极参加专利业务培训和公司各项专利管理活动,总结单位全年专利工作并上报。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和权属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条 各厂、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和公司机关各部门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专利、科技文献检索,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申报或立项。 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是否申请专利的意见,主管部门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必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然后才进行鉴定允许公开;对于不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对于难以保密的科研项目,应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及早申报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在申请专利公开前,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各厂、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和公司机关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本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表应写明发明创造现有技术情况、发明内容和应用前景等,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各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公司专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专利主管部门负责报中石化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核准后,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职工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经本单位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单位证明、公司专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签发证明,方可办理个人专利申请事宜。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如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经公司专利主管部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核同意后,通过我国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五章 专利的实施和许可贸易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管理部门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单位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对本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积极组织实施。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适时报公司协调实施、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被许可方所在地科委委托的专利管理机构认定登记。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单位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参加。 第十九条 开发实施专利技术,要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战略、策略,开辟途径,其中有些专利技术,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六章 专利权保护和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每个职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不受侵犯,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有义务对其内容、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发现违纪和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或公司主管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侵犯他人专利权。请求查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和公司法律顾问室参加。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各种不同原因离开单位前,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记录、材料、样品、装备和图纸等交所在单位,并持有相应证明文件方可离开,并对其内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自离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工作单位工作内容相关的专利或在公司以外单位与原工作单位内容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视国内与本企业主产品和技术有关的、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撤消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生产中,要做好专利价值的评估工作,同时注意解决好人员流动中的专利申请权问题。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或中石化集团公司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所获得专利属中石化集团公司管理专利(以下简称甲类专利);其余专利属公司管理(以下简称乙类专利)。 第七章 开发和贸易中的专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职务发明的乙类专利所有权属公司;申请单位作为次级持有,其他单位经审批持使用权并应付给适当的使用费。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权,由该企业的合资双方按产权比例共同占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科研开发、生产、技改、建设、制造和应用等活动中,要始终跟踪、分析技术对手的专利,对已具备申请条件并适于专利保护的创新技术,应适时申请专利,然后方可进行成果鉴定,发表书面文字材料、公开使用、公开展示、销售产品、提供产品(样品、样机)等。 第二十七条 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时,外方以技术、产品作为投资的,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外事办公室在商务签约前要把好关,防止引进无效、失效专利技术。 第二十八条 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向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进行专利法律分析,并报中石化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章 专利文献利用 第二十九条 在制定经营战略、确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三十条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开发单位要进行国内外科技和专利文献的查新、分析,以充分利用已有技术,提高开发起点,避免重复研究,促进创新技术开发。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中心和档案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网点,完善专利资料数据库联网的工作,积极订阅、搜集、研究、利用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信息。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应依法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各单位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技术所得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该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各单位可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评选科技成果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不低于50%。 报酬的具体发放标准,由专利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其技术作用和经济效益大小确定。 第三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及专利工作者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并取得显著成绩,使公司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等所需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六条 实施专利技术的收入包括:对外提供已授权专利技术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所取得的技术使用费、技术入门费、技术服务费以及专利权在专利有效期内实施后所获取的利润收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在专利有效期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给公司资产(有形和无形)、经济利益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司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鼓励计算机软件开发,促进计算机应用,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镇江通达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镇江通达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信息中心成立计算机软件管理组,由管理副总经理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兼职软件管理人员为管理组成员。该组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起草、制定、修改、宣传和贯彻公司有关计算机软件管理的制度,负责公司有关计算机软件向国家主管部门的申请登记工作,协调公司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传播和使用中的利益,指导公司内各基层单位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该组还负责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公司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兼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管理部门及人员;负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 第四条 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公司职工在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 则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单位。 参加该软件开发的人员具有开发者身份权,包括相应的署名权,并可得到一定的奖励。凡著作权属于本单位的计算机软件在对外转让时必须经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组认可,由信息中心办理转让手续。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第五条 公司组织开发的有关重要的软件技术资料在软件编写完成后(必要时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对相关软件程序、合同、说明、文档等存档。对于专门从事重要软件资料保管的人员,不能对外泄密。 第六条 外单位来公司参观或联系业务人员,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注意做好公司内计算机软件和相关数据库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可毫无保留的向外介绍。对专程来参观或考察公司内部计算机及软件的人员,应事先报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组,经研究决定参观路线和介绍内容后方可进行活动,做到既不泄密,又做好接待。 第七条 凡原从事公司有关软件开发工作的有关人员在离开本公司时应及时将有关软件资料上交信息中心软件管理部门存档,并与相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凡未完成交接者公司不予办理调离手续;该职工在外单位工作中也应自觉做到不侵犯公司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不得将著作权属于公司的软件在外单位应用或转让。 第八条 公司在引进新机器新设备时,若对方附加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方面的权益要求和相关的费用支出,应报请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组对其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专门查询,然后根据该软件著作权益现状与外方谈判。对于已超过25年软件保护期或其申请的25年续展期外的软件著作权,不能再行支付软件费用。 第九条 凡公司对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密措施;不得将公司有关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对外泄露。 第四章 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向国家软件管理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登记,是出现软件纠纷的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公司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应在组织鉴定前完成。与外单位联合开发的软件,要事先双方订立协议,明确未来软件著作权问题。一般软件和一些过时的软件,公司可主动放弃其软件登记。 第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本公司的软件,由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管理组具体负责向国务院主管软件登记管理和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有关登记材料由信息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填写,费用由公司专项费用支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组在公司职工完成组织开发的软件后,要根据其难度大小、实用性以及效益的好坏, 申报成果,给予奖酬。 对于在软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领导和人员给予请功、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职工在工作中不得侵犯他人的软件知识产权,公司软件管理组每年应组织几次有关知识的宣传和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使公司经济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教育、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用于计算机软件登记、查阅、维持、诉讼以及奖励费等的费用要实行专项管理。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组要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商标使用许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江通达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产品品牌利用率,扩大公司产品的品牌影响,根据《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是指《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许可方指镇江通达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许可方是指根据许可合同约定的有权使用本公司商标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许可他人使用公司商标须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合同应使用公司制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标准合同格式文本。 第五条 被许可方使用本公司商标,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程度、区域和期限内使用,超出合同约定的或被许可方使用方式会造成欺骗或混淆的,许可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公司二级单位或其他部门,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公司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本公司专用商标,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七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公司书面许可而擅自使用本公司专用商标,即构成对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就每一类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应规定被许可方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并确保其产品销售不会形成与本公司同类产品竞争。 第九条 被许可方应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不得自行设计。 被许可方在印制商标标识时,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择商标印制单位。 第十条 被许可方应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以显著文字标明被许可方的名称和产品产地,以及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使用的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被许可方应当成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或确定专门人员管理许可商标的使用,并确保许可商标的使用具有合法性和符合本规定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 被许可方有义务及时将发生在该地的商标侵权情况通报许可方,并尽力协助许可方查处发生在当地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许可方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就该半年度的商标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许可方作详细说明,说明内容须包括商标的形象宣传、商标标识的印制、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发生在当地的商标侵权事件以及许可方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许可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被许可方应当接受公司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就许可商标商品的生产进行的质量监督,并有义务协助许可方实施其质量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发觉被许可方的生产流程、工艺可能影响其产品质量下降或者其产品质量已存在实质上的缺陷,认为其产品质量标准或其他行为违背了本公司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应当告知公司商标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发觉被许可方经销其产品超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或有其他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商标主管部门。 公司商标主管部门应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商标使用合同书和被许可方定期提交的“商标使用的书面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五条 经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被许可方应承诺其只拥有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保证不将许可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就每一类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应收取相应的许可费用。 许可费用可以以被许可方的销售额来计算提成;也可以一次性按年度收取。 具体的许可费用的收取方法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被许可方在符合本规定和商标使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许可商标的,公司将维护被许可方使用许可商标的权益。 第十八条 被许可方须遵守本规定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国内的商标使用许可,涉及境外的商标使用许可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商标主管部门----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知识产权 保护 管理 办法 通知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印发 共 印:二○份 - 2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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