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个含要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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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2、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3、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要点说明: 另有规定主要指附加税变动和增值税税金的定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仍按住建部、财政部建标【2013】44号文执行,即工程造价构成内容无变化
4、。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按造价形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二)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要点说明:附加税根据建标造【2016】49号通知,附加税从属性讲是“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将附加费归属于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要点说明从工程计价角度讲,根据(建办标函【2016】4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中只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四、调整办法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
5、,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5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部调整。要点说明1. 过渡期我省现行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保持不变,采用调整计价依据.2. 根据建办标函【2016】4号文规定,调整原则按照“价税分离计价原则。“价税分离”核心表述为: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等成本项目费用均以除税价格计算,税金为销项税额、以税前造价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具体方法:调整现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规则,将原15定额计价依据下的工程造价构成因素及部分费用中进项税额扣出,形成不含税的“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基础,满足建设工程“营
6、改增”后的计价需要。(一)15定额调整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2、材料(设备)费。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凡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15定额材料费中定额材料基价的调整按15定额总说明“第(五)综合单价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扣减进项税额。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2。要点说明 总原则: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若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含了税的价应当扣出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7、(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3、施工机具费。15定额台班单价、定额机械费以及其他机械费均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要点说明应用15定额台班单价的机具费也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调整4、 综合费.15定额综合费按附件1的 “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要点说明综合费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扣进项税,利润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附加税进入企业管理费。因此,综合费调整是扣出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和增加附加税的品迭系数.5、费用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
8、费等专项措施项目费,按照附件1的标准执行.规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6、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综上所述,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增值税下计价表格的调整见附件3。要点说明总结组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机具使用费、综合费,均不含进项税费用(二)工程造价信息调整造价管理机构从5月起在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不含税价格信息,包括除税的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具体
9、调整办法按附件2。五、其他说明(一)15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的局部调整是根据营改增的要求而进行的,调整后的15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改变其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二) 调整后的要素费用和费率均为不含税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应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入税前工程造价。要点说明税前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涉及到的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计算均应遵守“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要求,实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并进入税前工程造价费用中作为计征销项税的基础。(三)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
10、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在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发包方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要点说明5月1日前的老工程按照本调整办法第一大条实施时间的地(二)条执行,5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一是要符合财税部门规定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四) 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人工、材料、机械的对应不含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11、要点说明风险幅度确定原则应当遵守“营改增的计价规则。现行造价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营改增后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表一、 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调整项目机械费(其他机械费)综合费其他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摊销材料费调整方法调整系数92。8%105%8887以定额项目基价的相应费用乘以对应调整系数二、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1。工程在市区时序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基本费费率()说 明一环境保护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
12、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0。20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2、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3、市政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市政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二文明施工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2.48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1.24市政工程1。7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74园林绿化
13、工程、总平、运动场工程1.14维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1。14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1.14三安全施工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4.59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单独发包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园路、园桥、亭廊等与其配套的工程。6、维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7、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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