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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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序号资格名称参考文件备注1房地产估价师国家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可聘任经济师职务2注册资产评估师国家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554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可聘任经济师职务3执业(中)药师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
2、99934)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人办发200149号)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4造价工程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注册税务师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可聘任经济师职务6企业法律顾问国家人事部、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可聘任经济师职务7注册城市规划师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
3、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可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8价格鉴证师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监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可聘任经济师职务9棉花质量检验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可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10房地产经纪人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可聘任经济师职务11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
4、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12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国家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06号)可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13注册验船师国家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及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14注册测绘师国家人事部、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14号)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15质量专业国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5、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123号)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16出版专业国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86号)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17土地登记代理人国家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可聘任经济师职务1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国家人事
6、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可聘任工程师职务19管理咨询专业人员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1号)可聘任经济师或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20物业管理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可聘任经济师职务21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
7、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22计量师国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40号)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23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24社会工作者国家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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