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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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由质监部门监管小作坊。 第三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州)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基本条件及现场考核要求,组织实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小作坊基本条件 第四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五)市质监部门制定的小作坊基本条件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六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得生产加工省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品种目录范围内食品。 第三章 登记及证书管理 第七条 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登记证书。 第八条 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同意,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新设立的,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小作坊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小作坊所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申请表格填写不正确、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见附件二)。对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九条 小作坊登记申请资料齐备后,应进行现场审核。对已纳入监管或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免于现场审核,但新设立小作坊必须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格式参照附件四)。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审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审核小作坊是否符合条例及当地规定的基本要求。对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条 通过资料及现场审核的小作坊,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登记证明(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小作坊,在取得登记证书后45日内,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逾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小作坊取得登记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县级质监部门应在10日内建立其电子及纸质档案,纳入日常管理。并将取得登记证明小作坊的名单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作坊业主应持有关证明,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产品品种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小作坊登记证明遗失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监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登记证明,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申请人确认不再从事食品加工的; (三)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小作坊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无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应当每年主动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产品销售前,应当记录对食品的标识、感官指标、商品量等检查情况。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二条 并不得分装和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注以上内容。产品类别应与登记证书载明范围一致。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同时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建立有效的小作坊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质监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辖区小作坊的特点,摸清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小作坊质量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督促小作坊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持续保持登记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帮助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树立小作坊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加大对小作坊的扶持力度,督促小作坊进行条件改造。小作坊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符合《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定义的白酒生产作坊,其登记备案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在已经施行小作坊登记(备案)制度的地区,其小作坊登记(备案)证书继续有效,但期满后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登记。 附件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注册或预核准住所地址 生产场所地址 营业执照(预核准)编号 企业代码 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从业人数 成立时间 占地面积 米2 建筑面积 米2 申 请 登 记 产 品 情 况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规格 年设计能力 吨 年实际产量 吨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情况 生产者身份: 场地使用权: 审核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质监部门 资料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质监部门 现场核查结论: 核查人: 年 月 日 登记证书号: 批准人: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资料补正通知书 字[20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补充完善以下事项: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三: 不予登记通知书 字[20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提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经(□资料□现场)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决定不予登记。理由 。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四: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样表) 核查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核查 情 况 核查内容 核查要求 结论(请在□打√) 检查方法及判定原则 1.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1.1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了解基本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通过座谈了解负责人熟悉食品安全常识及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了解,判为合格;基本了解,判为一般不合格;不了解,判为严重不合格。 2.生产场所基本要求 2.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查看周围环境:不存在垃圾堆及臭水沟、池、饲养家禽、家畜等及其他污染源,判为合格;存在个别污染源,但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影响不大,判为一般不合格;情况严重,判为严重不合格。 3、设备设施要求 3.1加工场所及库房门、窗等与外部相通处应设置纱网等防蚊蝇、防鼠、防雀、防尘设施。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现场查看:相关设施齐全,判为合格;设施不齐全,判为一般不合格,没有相关设施,判为严重不合格。 4.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4.1原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和霉烂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用水符合GB5749的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现场查看:原料库及生产过程中未发现,判为合格;发现过期原料,判为一般不合格;发现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和霉烂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判为严重不合格。 5.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5.1具有健康证明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查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所有与食品接触人员均有,判为合格;部分人员没有,判为一般不合格;全部没有或者关键作业人员没有,判为严重不合格。 6、产品检验 6.1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新设立除外)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查看检验报告,并与标准核对,有检验报告项目完整的,判合格。有检验报告,缺少检验项目的,判一般不合格;缺少检验报告,严重不合格。 7、产品包装 7.1产品标识 □合格 □不合格 现场查看,缺少必要项目的判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 合格项 项,不合格项 项,综合结论 。 核查人员: 业主意见: 负责人签字: 说明:现场核查项目合计 项,其中*项目 项, 为单项否决项;超过 条严重不合格或者*项目出现严重不合格,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五: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名 称: 生产地址: 产品种类: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登记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备案证书编号规则为9位,如“ZF52XX-XXXXX”,其中ZF为作坊拼音简称,前四位为9个市州地区编码,如贵阳市为“5201”,后五位为备案顺序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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