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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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努力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不能移、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素质,重点搞好现场安全控制. 第四条 贯彻“从严治本,基础取胜”的指导思想,以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为载体,落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为公司改革和发展创造安全环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结构件分公司和各项目经理部(“公司所属结构件分公司和各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必须制订或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力争消灭员工因工重大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 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目标是:年员工职业病发生率小于1。5‰,年员工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 第七条 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年度《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具体目标的要求,以及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中的内容,公司各单位应将各目标进行分解,并逐级签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形成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管理网络. 第八条 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经济承包责任制、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实绩的重要内容;同职工工资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相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规定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必须服从安委会的领导。安委会由行政主管任主任,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和工会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任委员组成。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是协助公司最高领导进行安全决策的集体参谋,同时还是一个监督制约、组织和协调机构.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的经理任组长,本单位书记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专职安全员、各部室负责人、施工队长或班组长任组员组成.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接受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十条 为了保证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的落实,公司及各单位设立各级安质环保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并要求持证上岗。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系统的业务范围实行横向和纵向管理模式,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责任认定划分。公司安全责任认定划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四个等级。发生安全事故时: 1、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指造成事故的直接操作人; 2、事故的间接责任人:指与责任相关的操作人员; 3、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指各单位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 4、事故的间接领导责任人: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伤亡事故等级分类.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公司安全事故等级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六类。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能超过6000个工作日。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第十四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组织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组织人员开展事故抢救和调查工作。 5、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时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行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时总经理和分管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订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齐单位称职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等资源,并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实施。 2、决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要点.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管理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与施工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同步。并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式,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4、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5、按规定拨付安全管理经费,并监督落实到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之中.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重伤及以上等级的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6、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与上级、下级行政主管领导签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采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公司总工程师是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人,履行直接安全生产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或标准. 2、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并组织实施;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将安全措施渗透到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对新产品的设计、开发组织可行性分析,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从技术上负责。 4、参与安全事故的抢险、调查和原因分析工作,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 5、因安全技术原因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时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行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组织制定修改并颁发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实施;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作用。 3、规划本单位开展安全教育、评比、检查活动,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实施安全奖惩办法。 4、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进行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5、按规定拨付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改善现场劳动条件,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处理事故隐患。 6、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安全事故的抢险、调查和原因分析工作,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7、发生安全事故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1、各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协助本单位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人。各单位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直接安全生产技术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 2、协助本单位经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目标;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作用. 3、协助本单位经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制、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实施安全奖惩办法。 4、组织本单位安全技术方面的设计会审,主持编制安全管理办法、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审批实施性施组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 5、主持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发生安全事故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各级主管、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督坚持工作。公司及各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防洪防台风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编制施工技术安全交底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参加工程开工前安全措施的制定,施工中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考核、评比活动。 4、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正确向上级上报事故快报、统计报表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整理并管理安全管理有关内业资料. 5、参加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 6、应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遇有严重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暂停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7、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以下失职情况者,要追究直接或间接等等级责任: (1)对危及安全的情况不加制止而酿成事故者; (2)不认真进行施工安全监督、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清除而酿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进行袒护者。 第二十条 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对本队(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 2、认真落实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制度、办法和规定,按照本单位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生产安全. 3、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4、组织班组严格按操作规程、技术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主持工班、种、工序交接检查,针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认真研究对策,及时清除。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生产)中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落实“三工”制度。经常组织检查工人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6、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车间)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7、做好施工安全各项内业资料;发生事故时,组织紧急救援和保护现场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班长的职责: 1、对负责施工的工程(施工区域)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 2、在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安全措施中,结合负责施工的工程特点,做好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根据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以书面形式逐条向作业人员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3、检查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组织班组严格按操作规程、技术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主持工班、种、工序交接检查,针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认真研究对策,及时清除.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生产)中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落实“三工"制度。经常组织检查工人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6、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填写事故登记表;认真贯彻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人安全职责. 1、是公司安全生产最直接的操作人员,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自觉遵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工作. 3、抵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上级指示,并可越级或直接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4、有自觉学习安全法规的义务;刻苦学习安全理论、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能力.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检查,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6、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7、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8、组严格按操作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职责: 特殊工种作业又称特种作业,它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其中,国家标准局明确指出了十种作业,即: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械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另外指出符合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以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 1、自觉接受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提高安全技术,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操作证. 2、了解熟悉本工种操作的设备、器具、器材性能,并能熟练操作。 3、正确使用和爱护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工具及安全标志。 4、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工作岗位的环节及使用的工具性能,做到文明生产. 5、对操作岗位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合理化治理建议;抵制违章指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人员、设备与设施等相关资源,确保安全生产.其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涉及的职业病防护、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车辆运输、财务管理等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编制本部门的各种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3、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本部门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提供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5、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必须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除了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各省市出台的“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外,主要是本专业、本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要坚持经常教育和定期教育相结合,面上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严格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个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的个人,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对调整工种的个人,以及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使用新材料、新设备,生产新产品时,对有关人员必须先培训,切实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制度。班组要坚持工钱讲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全制度;施工队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和讲评;各单位每月23日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根据季节性变化和专业安全预防特点,坚持季节性、专业性的不定期安全专项检查;公司根据国家、行业的统一安排,结合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五比”劳动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活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以积极推进安全检查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强化内业管理制度。各单位应至少建立“七本账",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台帐、单位工程安全措施台帐、安全教育记录台账、现场安全检查整改台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台账、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台帐、事故及事故苗头登记表台帐和职工安全生产登记卡台帐。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各单位在每项工程开工前7至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质环保部申请验收本单位的安全准备工作,由公司安质部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开工。各单位新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制订施工作业方案,明确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制订后要组织会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 1、各单位必须每月24日前向公司安质环保部上报《铁路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和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公司安质环保部每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上报《铁路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和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3、每年6月24日和12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半年和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4、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五比”劳动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活动的活动总结,各单位必须在活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活动开展情况总结.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安全标准工地(车间)建设.各单位工地(车间)必须按照公司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重视安全标准工地(车间)建设工作,积极努力申报安全质量标准(车间),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安全质量标准工地(车间)》等表格和其它文件. 1、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单位新工程开工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设一名专职安全员,施工队(车间)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工班设一名义务安全员. 2、创建安全标准工地的基本条件。 (1)单位的基本条件: 建立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和责任权利明确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实行有效的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对本单位的惯性事故及可能突发意外情况制订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将所有施工人员纳入管理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及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作业人员(职工、民工)岗前接受安全教育率达100%;现场安全警示齐全、醒目,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料具按规定配置,完好有效,物流顺畅,车辆设备状况良好,无故障运行;及时发现和治理隐患,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对事故隐患调查确认率达100%,整改和临控率要达100%。 (2)员工达标条件: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本工种的作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制订年度个人安全责任书,提出具体包保措施,并严格遵守;积极参加班组管理,关心班组建设,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阻止违章指挥和违章行为. 3、安全标准工地标准。 (1)各单位要把施工各项工作纳入标准化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把安全标准有关条款进行分解和具体化,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各部门管理标准和施工安全标准. (2)坚持文明施工,做到驻地有板报,工地有安全警示标牌; (3)工地有值班干部、坚守岗位、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地安全设施齐全; (4)施工场内道路平整畅通,施工管线架设符合要求; (5)场内料具摆设合理、工完料清;劳动保护经费每年列入计划,按计划购置,数量充足、质量可靠; (6)单位领导对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熟悉工种安全技术标准,按标准作业; (7)设备车辆完好,不带故障作业、不超负荷运转,操作人员无违章违纪行为,并做到“二定”、“三包” ,即:定人、定设备,包使用、包保养、包管理。 (8)施工作业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规范作业行为。 (9)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危险性较大部分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小组. (10)有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且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率100%.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铁道部、总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 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原则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积极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负责人. 1、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目击证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伤亡情况(包括伤亡者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和家庭住址等). (4)事故类别.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7)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2、报告时间: 按照需要报告的内容,立即快速书面逐级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2)重大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3)一般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4)重伤、轻伤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报告程序,直接或逐级上报: (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质环保部,各单位安质环保部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经理和公司安质环保部。 (2)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时还应报告所在地公安、检察院及工会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发生一般事故、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公司领导和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一次轻伤4人及以下事故、一次重伤2人及以下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 (3)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公司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4)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事故处理。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1)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 (2)一次轻伤4人及以下事故、一次重伤2人及以下事故,由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 (3)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公司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 (4)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统计。公司采用报表的形式进行员工伤亡事故统计。各单位填写《铁路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并在每月24日前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 第三十八条 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做好各种事故统计报表.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七章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采取“全员风险抵押金"、“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以及每月兑现和年终考核评比报告等方式,做到奖罚分明。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奖励 1、全员风险抵押金兑现奖:每年年终时,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后,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兑现. 2、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兑现奖:每年年终时,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后,按照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的规定进行奖励。 3、对年度获得省部级、总公司及以上的安全文明工地(车间)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获奖单位的经理、书记、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各2000元、安质环保部部长1400元、专职安全员1000元。如本单位没有分管领导,则分管领导的奖金不发。 4、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的安全文明工地(车间)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获奖单位的经理、书记、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各1000元、安质环保部部长8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如本单位没有分管领导,则分管领导的奖金不发。 第四十一条 惩罚 1、发生安全事故的惩罚 (1)发生特别重大、特大和重大事故,或有使集团公司进入铁道部质量信誉评价后五名的影响,或进入建设部、交通部的黑名单,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使公司(包括集团公司)资质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被吊销、降级使用的,以及发生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恶性安全事故时: ①对事故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经济处罚;取消该单位当年任何评先资格. ②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总工、分管领导,分别给予20000元的罚款,同时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在两到三年内不得担任项目主管。 ③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0~20000元罚款. ④对事故间接责任人给予5000~10000元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或虽然是重伤事故,但受到严重投诉或受到业主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使公司(包括集团公司)的信誉在局部地区或部分行业受严重影响的时: ①对事故单位给予5~10万元的经济罚款;取消该单位当年任何评先资格。 ②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总工、分管领导,分别给予15000元的罚款,同时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分管领导给予降级处罚。 ③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0~15000元的罚款。 ④对事故间接责任人给予3000~8000元罚款。 ⑤对业主或地方政府提出通报批评的项目,屡教不改的项目经理、书记坚决撤换. (3)发生重伤事故时: ①每重伤1人,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0元的经济罚款. ②全年重伤率超标时,经年终考核评比后,按照《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的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③每次事故损失全部由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共同承担.其中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总工分别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12%、12%和11%;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50%~55%;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10%~15%。 ④发生重伤事故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4)发生轻伤事故时: ①每轻伤1人,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元的经济罚款。 ②全年轻伤率超标时,经年终考核评比后,按照《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的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③每次事故损失全部由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共同承担。其中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总工分别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12%、12%和11%;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50%~55%;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10%~15%。 (5)全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单位,经年终考核评比后,按照《安全质量工作包保责任状》的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加倍处罚。 2、违反各种管理办法或制度的惩罚依据 (1)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①违章指挥。 ②违章作业. ③违反劳动纪律. ④擅自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备,擅自进入危险场所。 ⑤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单位的间接责任人或分管领导等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①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②安全标志、安全用具、安全信号缺乏或有缺陷的. ③设备、设施有缺陷,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④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进行“三同时”审查,未经验收就投产使用的。 ⑤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单位经理等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①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②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③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落实防范措施,一年内发生同类重复事故的. ④不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消灭事故隐患的。 (4)发生伤亡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事故单位直接领导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①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③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④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⑤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⑦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次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如下: (1)各单位必须每月24日前向公司安质环保部上报《铁路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和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每少一项或不按照规定上报或逾期不报的,每项每次分别罚责任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和责任者各1000元. (2)公司安质环保部每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上报《铁路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和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每少一项或不按照规定上报或逾期不报的,每项每次分别罚责任者1000元; (3)每年6月24日和12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半年和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每少一项或不按照规定上报或逾期不报的,每项每次分别罚责任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和责任者各1000元. (4)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五比"劳动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活动的活动总结,各单位必须在活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每少一项或不按照规定上报或逾期不报的,每项每次分别罚责任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和责任者各1000元. (5)安全文明工地(车间)评定指标与现场实际不符且相差在20%以上者(抽查考核); 4、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奖惩,依据公司文件进行。罚款额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奖金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1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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