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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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池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的票据集合管理服务。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存放于我行,实现集团内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我行,形成集团共享的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 第三条 加入票据池管理和使用的票据必须是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票据池业务纳入现金管理服务范围. 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二章 票据池的构成 第五条 票据池内票据分为入池代保管票据和入池质押票据。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入池质押的票据应该为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均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票据托收及新开等业务。 集团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为票据池主账户。一个票据池只能开立一个主账户. 第七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集团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可选择单一模式或多重模式。单一模式是指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代表集团公司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票据池担保额度是票据池质押额度与票据池保证金的总和。 票据池质押额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质押于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价值乘以质押率所得的额度。银行承兑汇票的价值由押品评估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评估认定。质押率由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审慎确定。 票据池保证金是集团公司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集团公司以票据池为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成功时,扣减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新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恢复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当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不足以担保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时,集团公司应追加入池质押票据或保证金。 第九条 集团总部应核定各成员单位对票据池担保额度的使用限额. 限额控制分为余额和累计额两种方式。余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在核定可用额度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当该票据到期兑付后自动恢复占用的额度。累计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年度内累计使用票据池担保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累计额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研究产品创新,制定票据池业务营销策略,组织指导业务营销推广和服务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业务一部等市场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营销推广及需求反馈。 第十二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票据池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票据池押品价值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票据池业务主机参数管理,指导分行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协助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开展票据池业务电子银行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职责分工比照总行执行。 第十七条 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所在的分行为承办行,负责票据池业务的营销管理、业务洽谈以及票据池协议的管理维护、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票据池业务的成员单位其账户所在分行为协办行,负责协助承办行做好营销服务、票据池协议维护等工作以及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 第四章 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业务开办条件 (一)申请使用票据入池代保管业务的客户条件 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二)申请使用票据入池质押及新开业务的客户条件 1、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2、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满足我行商业汇票质押及承兑业务开办条件。 3、业务开办后,集团客户承诺以我行作为其票据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或竞争类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行为集团公司客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与集团总部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附件四)。 (一)跨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与客户签署。 一级(直属)分行区域内的票据池业务协议按管辖范围由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与客户签署,同时报上一级管辖行备案。 (二)《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的标准参考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协议签署权限,由相应行级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池业务的定义、种类及相关概念; 2、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条件及流程; 3、集团客户总部(或主办成员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票据及担保业务关系; 4、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5、票据入池、票据出池、票据新开、票据托收等业务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票据池业务的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 8、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冻结、扣划等应急处理及相关风险防范; 9、票据池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暂停、终止等事项; 10、其他约定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或撤销)票据池业务,应向我行出具《授权承诺函》(附件四).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票据入池质押业务的,集团总部及该成员单位还应出具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为票据池业务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和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中完成票据池协议的相关操作和审批,并将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严格控制在《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有效期内。 维护票据池协议前,应先为集团公司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单一模式下,承办行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下,承办行和协办行分别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以下简称“单位经办人”)办理票据池业务,并在开通票据池业务时将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变更单位经办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正式通知承办行或协办行,并留存新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账户、各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及其他票据池业务信息发生变更时,集团总部应及时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我行申请变更。承办行和协办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进行票据池协议相关信息的变更。 成员单位申请变更加入票据池业务结算账户的,应先以原账户撤销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通。 集团客户已开通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业务的,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渠道,自助变更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协办行应及时通知承办行停止为该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池业务: (一)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申请销户;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池业务开办条件; (三)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四)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五)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票据池业务撤销之前,承办行必须先查询并确保该成员单位在票据池内无入池票据且该成员单位以票据池担保的融资余额为零.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票据池业务即终止: (一)变更(更换)票据池主账户; (二)票据池主账户申请销户; (三)集团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承办行应停止为其办理票据池业务,同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至原批准行.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票据池业务条件; 2、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票据池主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4、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主账户的,应先终止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办。 票据池主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只能在所有成员单位均撤销票据池业务后方可办理;如票据池尚有入池票据的,承办行不得为票据池主账户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池业务处理包括票据入池、新开、出池、托收、信息查询和公示催告处理等。 第三十条 入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加入集团票据池,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入池后的用途分为代保管和质押。 入池的方式分为分散入池和集中入池. 第三十一条 分散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将持有的票据入池。 第三十二条 集中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将各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汇集后,由集团总部统一集中向我行申请票据入池。 采用集中入池方式的,集团总部需向承办行出具集团对下属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实行集中管理的书面文件,下属成员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执行总公司集中管理决定的书面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确认函。 第三十三条 入池代保管 对于申请入池代保管的票据,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附件三),并认真检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完整,对于有瑕疵、票据要素不完整、超过到期日的票据退回客户。若同时办理委托收款背书的,还应认真审验票据背书的完整性、合规性等事项. 经办行柜员审核通过并做入池处理后,与单位经办人一起将已经入池代保管的纸质票据装入透明专用信封,封好信封并双方加盖骑缝章。票据专用信封由经办行按代保管物的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入池质押 对于申请入池质押的票据,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经办行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并认真审验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向承兑行查询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查询或贴现,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经办行柜员对符合质押条件的票据做票据入池质押交易,执行入池交易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信贷人员进行审批。 信贷审批人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注意票据组合和期限因素对担保能力的影响,审慎确定质押票据的担保额度.审批通过的,入池质押成功,票据按押品管理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不符合质押条件或审批未通过的票据退回客户,假票应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新开是指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向我行申请承兑. 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金额受总部核定的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和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的双重控制. 第三十六条 新开的方式分为分散新开和集中新开。 分散新开是指集团总部和成员单位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承兑. 集中新开是指成员单位委托集团总部对外付款,由集团总部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统一向承办行申请承兑.采用集中新开方式的,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供明确其与成员单位代理付款关系和由集团总部作为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书面文件,以及成员单位与收款人的贸易合同等交易背景资料。承办行要加强对该方式下真实贸易背景的调查审查.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按照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开展相关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申请将其在票据池内代保管或质押的票据解除代保管或质押并取回。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应向经办行提交《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 经办行柜员受理代保管票据出池申请并做出池交易后,按照我行代保管物的相关规定开启票据专用信封,办理交接手续将纸质票据退还单位经办人。 质押票据能否出池取决于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该票据质押额,则该票据可以出池,否则该票据不能出池,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该票据方可出池.对于可以出池的质押票据,经办行柜员受理申请并做出池交易后,按照我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启票据专用信封,办理交接手续将纸质票据返还单位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 托收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委托经办行将票据池内的代保管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或经办行将票据池内的质押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即将到期,经办行收到客户委托收款申请后,经办柜员将装有入池代保管票据专用信封出库,与单位经办人共同拆封,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若承兑行兑付,经办行收到票据款项后,记入持票人结算账户.若承兑行拒付,则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客户。 入池质押的票据即将到期,经办行柜员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收到托收回款或承兑行拒付后,经办行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兑行兑付 1、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托收票据质押额,则将托收回款记入出质人结算账户. 2、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托收票据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该款项方可记入出质人结算账户.出质人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的,托收回款还可记入该保证金账户以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二)承兑行拒付 1、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托收票据质押额,则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 2、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托收票据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方可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如集团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的,经办行可根据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从指定结算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后将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每日通过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查询票据池提醒信息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到期应收票据查询,用于查询票据池内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经办行需根据查询结果及时对到期票据办理托收手续。 (二)到期应付票据查询,用于查询以票据池为担保开出的即将到期应付的票据。经办行需根据查询结果提醒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及时准备票据款项偿付。 (三)票据公示催告查询,用于查询票据池内被公示催告的票据信息。 第四十条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将票据取回,向法院主张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入池质押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经办行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公示催告票据的质押额,则将该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二)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公示催告票据的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补足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经办行将该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权利。集团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的,经办行可根据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从指定结算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后将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权利.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经办行直接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入池代保管、入池质押、新开、出池以及托收等业务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申请,经办行收到指令后按照电子商业票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客户可通过我行柜面、网银、银企互联等渠道查询票据池内票据的金额、期限等信息,实现对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在票据池内票据的集中、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办理票据池业务涉及凭证资料传递的,经办行应按照我行内部凭证资料传递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行应加强票据池业务的管理和检查,代保管和质押票据应纳入表外账管理,且每月须对在我行代保管和质押的票据实物进行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章 服务费用 第四十六条 票据池业务坚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各行要按总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随意减免。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承办行应向集团总部收取票据池年服务费,并纳入“511067现金管理服务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四十八条 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申请票据入池代保管或质押,经办行按收费标准对每笔入池票据收取手续费,并纳入“511001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收入”科目核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同时计入电子银行收入专户核算。 第四十九条 办理票据池业务中涉及票据查询查复、票据托收、票据承兑等业务的,经办行按相关业务收费标准收取,并纳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同时记入相应科目的电子银行收入专户核算. 第五十条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适度减免优惠,并按照《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CM2002—BMS票据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等系统,本办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相关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的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的票据代保管、质押、承兑、托收、押品管理等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本办法未做特别规定的按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票据池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业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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