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团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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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财务行为,加强社团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管理运营的资产(以下简称社团资产)安全、完整,增强社团服务能力,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主管的各类社团,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及其所属单位。第三条 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社团年度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社团资产管理,确
2、保社团资产保值增值;对社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控。第四条 社团财务管理是社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财会部负责社团财务监管工作,规范社团财务管理行为。第五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收支活动和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六条 社团的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第七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
3、会计人员的社团,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
4、加会计业务的培训。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社团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四条 社团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各社团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测算、编制年度收入支出预算。第十五条 各社团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年度收支预算报总社财会部和社团管理部备案.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
5、入等.(一)捐赠收入,是指社团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二)会费收入,是指社团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社团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社团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社团销售商品所形成的收入。(六)投资收益,是指社团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如果有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应当单独核算.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以
6、下情况:(一)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收入;(二)违规转移到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三)坐支现金、设立“小金库”以及账外账。第十八条 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按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第十九条 社团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章 费用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费用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
7、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社团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二)管理费用,是指社团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如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劳务费等。(三)筹资费用,是指社团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四)其他费用,是指社团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
8、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应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财经纪律,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各社团应参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本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报总社财会部和社团管理部备案。(一)会议费支出1、各社团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细则。2、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严禁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严禁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以及报销与会议无
9、关费用等其他违规行为。(二)培训费支出1、各社团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培训费管理细则。2、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三)差旅费支出1、各社团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细则。2、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支出;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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