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3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
2、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五)审核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事项;(六)确定应当
3、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七)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资格(省级财政部门职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八)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九)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十)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4、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是采购人普遍使用、规格标准统一、易于归集批量采购、具有规模效应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九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同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但发布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体发布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
6、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二)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组织采购;(三)确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四)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履行合同义务;(六)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八)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九)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
7、政府为实施集中采购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独立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省区域外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事本省采购代理业务,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采购项目的操作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监督评审专家依法评审;(四)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
8、、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五)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六)根据采购人委托签订或者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七)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八)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购项目;(三)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集中采
9、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由财政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一家社会代理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的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费用、争端解决方式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涉及所有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
10、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二十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
11、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特定审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在采购文件约定以外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认定为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有行贿犯罪的。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
12、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全权代表其他供应商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全权代表方应为政府采购项目主体或关键工作的承担者。由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有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全权代表方资质为准,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资质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或者限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
13、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
14、六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公告时间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式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项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批复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取邀请
15、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16、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五)因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述(一)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二)、(四)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三)情形应持原合同报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五)情形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采购的货物
17、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发布公告后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
18、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交易供应商及交易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结合部门预算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复采购人。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
19、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功能。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大小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制订招标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公
20、开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四)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五)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六)定标。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七)发布中标公告、发送中
21、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一揽子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备采购公告,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发布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止
22、已超过二十日的;(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采购项目预备招标公告,且自发布预备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分批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含第二批),且已事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预备分批招标公告的;(四)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第四十一条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二)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政府 采购 管理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