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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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曾宪义·第五版)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法律产生的三个规律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二、夏代的《禹刑》 关于《禹刑》的由来、性质及内容 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甘誓 四、夏代的监狱 夏台或均台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敬鬼神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代的立法概况 《汤刑》、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刑、王命和单行法规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 (二)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1)墨刑 (2)劓刑 (3)刖刑 (4)宫刑 (5)死刑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及审判活动 (二)监狱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将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 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周礼: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治:儒家将周礼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基本原则:亲亲(孝)、尊尊(忠)、长长、男女有别。亲亲、尊尊为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九刑、吕刑、周公制礼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礼 刑 誓 诰 命 二、礼的渊源、性质及作用 (一)礼的渊源 祭祀 (二)礼的性质及作用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的性质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 三、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西周的刑罚体系: 五刑 五罚 五过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二)罪人不孥 (三)罔厉杀人 (四)罪疑从轻 (五)同罪异罚 (六)宽严适中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转变 (二)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借贷契约 租赁契约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 (三)同姓不婚的原则 (四)“六礼” 是西周时期礼制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七出” 、“三不去“ 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三有司 司寇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 1、起诉 2、审理 “五听”的审讯方法:辞、色、气、耳、目 3、判决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 圜土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礼治、德治和人治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 (二)所引起的争论 (三)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 二、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1、法律性质的转变 2、法律内容的变化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1、体例与主要内容 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2、历史地位/意义 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 改法为律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2、统一法律 二、睡虎地秦墓竹筒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下: 1、律 2、令 3、式(程序的文书程式) 4、廷行事(判例) 5、法律答问(律文解释)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2、法网严密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 2、考课法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二、刑罚体制 1、生命刑 2、身体刑 3、劳役刑(相对于后世的徒刑) 4、财产刑 5、身份刑 6、流放刑 7、耻辱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权、婚姻与家庭关系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代的司法机关 廷尉 二、主要诉讼制度 公室告:家庭以外的人 非公室告:家庭以内的人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御史大夫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即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的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九章律 傍章律 左官律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释放奴婢与减轻刑罚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1、律 2、令 3、比(决事比,判例)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刑罚种类与罪名两个方面 二、西汉前期的刑罚改革 刑罚改革内容及其意义 三、法律原则的发展 把德主刑辅作为其立法指导思想,影响到汉代的法律原则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儒家尊老怜幼道德原则法律化) 2、关于亲属容隐的原则(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维护、与等级伦理的礼一致)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二、具体诉讼制度 1、告劾 诣阙上书 2、逮捕 3、鞠狱(进行审讯与判决)(读鞠与乞鞠) 4、覆案(又称覆治、覆考,即复审案件) 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作为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内容,把其当作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四、秋冬行刑 董仲舒提出的主张,受统治者重视并被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制度,对后世司法制度影响深远 五、录囚制度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六、监察制度的发展 三独坐 六条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曹魏的《新律》 a改具律为刑名,首次置于律首 b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贵族特权制度化、法律化 2、西晋的《晋律》 又称泰始律,与注解合称为“张杜律” a将刑名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篇首 b内容上纳礼入律、礼律并重,“五服制”引入法典 c文字简约、概念规范化 3、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 《北齐律》是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a体例上,把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称为名例 b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隋唐修改确立为“十恶”四 c刑罚体系的变化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1、律 2、令(行政管理制度) 3、格(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 4、式(行政性法规)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等提高 律学发展对法典编纂技术提高的体现: 第一、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第二、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日趋严谨合理 第三、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第四、法典的条文由繁杂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 八议 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源于西周“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新律》首次正式入律,沿用明清。 2、“官当”制度 官当 是指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又一具体体现。正式形成于《北魏律》 从八议到官当,享受减免特权的范围逐步扩大,官当与赎刑的结合,使特权保护更严密。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影响 “重罪十条“是《北齐律》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置于名例律中。 内容:皇帝的安全尊严;伦理道德社会秩序 影响深远:修改为“十恶“,沿用至明清 四、”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西晋为维护宗法伦理等级秩序,将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形成“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五服制罪原则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以来法律儒家化又一次发展,形成西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存留养亲,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自北魏入律。它规定:对那些犯非十恶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父母祖父母老病无成年子女照料,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而准其奉养老人,去世后再执行或改判。 存留养亲制度根植于儒家的孝的观念,强化人们忠孝观念,法律儒家化的又一表现。 五、刑罚制度的发展 1、废除宫刑 2、徒刑、流刑制度完善 3、鞭、杖、笞刑规范化 4、缩小妇女从坐范围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2、刑讯制度发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隋代立法概述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有所改革与创新,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其成就与贡献主要表现在: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形成整部法典总则、实体在前,分则、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五刑 将南北朝后期的死、流、徒、鞭、杖 改为 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构成的刑罚体系 规范流、徒刑的距离、年限及附加刑,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的完备五刑体系。 第三,创设“十恶”制度 将北齐律“重罪十条”略加修改调整,定名为“十恶”制度。 第四,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肯定“八议”制度;首次明确规定“例减”一等;用铜赎罪;官爵抵当刑罚、区分公私罪 立法精神一脉相承,立法技术不断提高,传统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各项制度被直接继承。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第二节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缓和阶级矛盾,确立了唐初立法指导思想,并贯彻唐代始终,影响法制面貌。 (一)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儒家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此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渗入法律条文,即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唐初将儒家礼义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思想。 含义: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二者不可或缺,二者地位不同。 (二)立法要宽简 贯彻德主刑辅的思想,立法宽平简约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立法时要审慎,不轻易制定新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 (四)强调执法严明 完备的法律需要得到正确、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分为两个时期:前期以修订基本法典唐律为主,还有令、格、式的制定及《唐六典》;后期以编敕和修订“刑律统类”为内容 (一)唐律的修订 1、武德律 2、贞观律 较前者改动如下: a废除斩趾、增设加役流 b减少重刑条款 c缩小族刑连坐范围 d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3、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制定永徽律,后对永徽律所作的解释即“律疏”,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历史地位/影响:最早、最完整、影响最大的一部传统成文法典。总结立法和注律经验,继承德主刑辅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标志传统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 (二)《唐六典》的编纂 国家行政制度,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 (三)《大中刑律统类》 以律为主,分为若干门,分别附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 1、律(国家的基本法典) 2、令(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 3、格(皇帝针对某一机关或事项临时发布的、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的单行敕令,又称敕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又称永式,即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12篇,名例列于篇首,规定立法宗旨、重要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刑罚制度;后九篇为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及刑罚;最后两篇为追捕逃犯、审判和执行的内容 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 二、《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一)五刑(笞、杖、徒、流、死刑) (二)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八议”等一系列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 1、八议 2、请(上请) 3、减 4、赎 5、当(官当) (四)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立法者轻刑省罚的立法意图,是儒家矜老恤幼的仁政思想在定罪量刑中的体现) 3、同居相隐不为罪(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为子隐“的思想,西汉“亲亲得相首匿”的亲属相隐的刑法适用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累犯加重 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化外人) 8、类推原则(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9、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合并论罪、同罪异罚 三、《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户婚律、贼盗律(六杀)、斗讼律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一)维护皇权(十恶制度) (二)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议请减赎当等制度) (三)维护不平等的君主专制集权等级社会秩序(区分良贱) 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亲亲尊尊、三纲、父权、夫权)不仅体现于“十恶”制度,也体现于婚姻家庭制度中。 (一)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 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二)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势地位 结婚方面:区别嫡庶、六礼 离婚方面:和离、七出、义绝 夫妻相犯的处罚原则 五服制罪、同罪异罚原则 三、维护小农经济 四、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六脏: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表现及原因 (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三)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的条文都以儒家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 3、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 (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一)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历代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加以补充完善。 形成:立法思想、刑罚制度、特权制度、民事制度、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 体现: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技术的完善方面 (二)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传统立法的最高成就,成为后代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 (三)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小三法司 二、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起 告诉、告发、举劾 2、诉讼程序及直诉 3、对告诉权的限制 (二)案件的审判 1、回避制度 2、证据与刑讯 3、判决须引律令格式正文 4、上诉制度 (三)刑罚的执行及监狱制度 1、死刑复奏制度及“秋冬行刑” 2、其他刑罚的执行 3、监狱的设置及管理程序 录囚制度 三、监察制度 御史台(台 殿 察)、谏官组织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三个时期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 的编纂及其特点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具有的特点:四点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1、编敕: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整理成册,上升为法律的一种立法过程。 2、条法事类:将敕令格式分门编纂 3、例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审刑院 提点刑狱使 (二)刑事法律规范 折杖法 凌迟 管置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禁榷 四、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提点刑狱使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翻异别勘制度 别推:因犯人翻供,情节重大,换法官审理 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 务限法 理雪制度 推勘院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 (一)元代主要的法律 (二)元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条格 断例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三、元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变化 刑部 大宗正府 御史台 宣政院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的立法指导原则 (二)重典治国 的司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的制定与颁行 (二)御制大诰(明大诰) 的颁行 (三)“例“的编修 (四)大明会典 的编纂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四)官吏的管理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二)严法整饬吏治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加强文化思想的专制的“文字狱” 三、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四、民事法规的发展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特点 (一)中央司法机构 (二)地方三级司法机构 (三)“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二)“厂卫”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 三、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 1、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2、会官审录 3、朝审 4、大审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一、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 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传统成文法典,在形式、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上,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又充分考虑清朝自身与民族特色。 (四)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作为法典主干的正式律文 例:在律文之外另议的“条例”或称“定例“ 第一,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或判例 第二,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在律、例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而且非常复杂的关系: 1、律、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 2、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 3、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作出新的符合实际需要的规定 4、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 (五)《大清会典》的制定 会典和事例分别编辑,国家机构设置、职权和办事规程 (六)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理藩院则例》 (七)各部、院则例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立法: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以绝对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体制 (二)进一步加强职官管理 二、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一)反逆重罪扩大化 (二)继续沿用奸党罪条 (三)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 (四)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五)刑法制度的发展 迁徙 充军 发遣 凌迟 斩监候 绞监候 立决 三、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摊丁入亩 四、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 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秋审处 都察院 会谳 刑名幕友 (二)地方司法机构 二、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一)九卿会审 (二)秋审和朝审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三)热审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内部+外部 二、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目标,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 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重心仍在维护“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观念及统治秩序。 三、清末变法的经过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制定过程,内容与形式,本质目的 2、十九信条 制定过程,背景,内容 (三)“谘议局”和“资政院” 地方咨询机构和中央咨询机关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官制改革“仅是对原有行政体制的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新名词代替旧的称号,君主专制集权行政体制没有实质性触动。 单行行政法规,是在变法新政旗号之下,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与思想文化专制。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过程,体例内容的变化,实质评价 (二)《大清新刑律》 过程,体例内容的变化,评价 (三)关于“礼法之争” 概念——基本观点——核心争论——最终结果 争论焦点: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四)关于“暂行章程”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清末商事立法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二)西方列强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 (三)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二、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主要诉讼法规的制定 (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三)诉讼制度的改革 第四节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特点: 第一,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第二,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君主专制集权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第三,保守势力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过程中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影响: 第一,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第二,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三,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 一、社会背景与孙中山的主要立法思想 (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二、湖北军政府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三、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的主要内容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的特点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的历史地位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的局限性 (二)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普通与军事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一、社会背景与立法思想 二、制宪过程与主要宪法文件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部门法律的修订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三、狱政制度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与“六法全书”体系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体制 (二)立法阶段 (三)立法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法律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及其内容 (一)《训政纲领》及其内容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四)《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中华民国民法及商事法规 四、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五、中华民国刑法及刑事特别法规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二)苏区的政权组织 二、土地法规的制定 (一)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二)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三、刑事法规的制定 四、劳动立法 五、婚姻法规的制定 六、新型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一)施政纲领和人权条约 的制定及其意义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制定 2、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3、施政纲领的意义 4、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政权组织 二、抗日根据地政府的立法特点及主要立法 (一)立法特点 (二)土地法规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三)劳动法规 (四)婚姻继承法规 (五)刑事法规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及其职权 (二)诉讼原则的发展 (三)主要的审判制度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 1、特点 2、产生和意义 (五)调解的法律化 1、调解的原则 2、调解制度等内容及意义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民主政权的建设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二、“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五四指示的制定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三、民事和经济立法 四、劳动立法 五、婚姻、继承立法 六、刑事法律规范 七、司法制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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