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乡镇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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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金安区城镇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城镇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在金安区和裕安区乡镇规划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规定执行。第三条 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金安区乡镇规划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下列职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2、任。(一)在乡镇规划区内,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在镇规划区内,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在镇规划区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在镇规划区内,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镇规划区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
3、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在镇规划区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在镇规划区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
4、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权。第二章 乡镇规划管理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面积和造型等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使用过期失效或以欺骗手段获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
5、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五)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六)其他违反乡镇规划进行的建设。第十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乡镇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乡镇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二)侵占现有或乡镇规划确定保留的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侵占道路控制红线,
6、影响乡镇规划实施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的;(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认为应在规划控制红线以内退让间距,而未退让或退让不够的;(五)侵占河道或消防通道,危及公共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乡镇规划的。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批准内容进
7、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逾期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十五条 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相应的罚款。
8、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二)未按照规定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六)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9、(七)施工现场不设置护栏、施工围墙、遮栏围布或未按标准设置;施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施工作业造成污水漫溢、污染道路、公共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洒的;(九)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二)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四)占用道路、
10、街巷经营机动车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五)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六)未经批准在镇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七)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二)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章 绿化管理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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