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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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1 总 则 1.1 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电信《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电信苏安保[2008]5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1。2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本规定所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中,公司目前实际所涉及到的安全帽、安全带、电绝缘鞋、焊接眼面防护具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3 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对承担本公司分包项目的合格供方单位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应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型与采购 2.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式样、材质、性能要求,应根据我公司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实际情况确定。 2.2 安全帽: 采用塑料壳、插接、编织带衬、Y型普通安全帽。其性能必须符合(GB2811)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帽壳前部允许印有“中通服”的图标,(终端装维业主另有规定的,按业主要求执行),帽壳后部允许印有数字编序号。颜色以橘红色为宜。 如采购安装防触电预警器的安全帽,防触电预警器使用范围为220-380、10KV、35KV及以上,其性能要求稳定、可靠,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并出具经过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3 安全带:不同的作业应使用不同的安全带.安全带、绳和金属配件和破坏负荷指标必须符合(GB6095)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物资采购部门应根据分公司需求情况,按计划、分批采购,不得批量积压。 2.4 电绝缘鞋:必须符合《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12011)国家标准规定的的要求。 2.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公司统一组织招标、选型,物资采购部门定点统一采购。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上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证书;必须有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年、月)等永久性标识。 2.6 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应当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由供货商必须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 2。7 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应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3。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采取公司仓库保管、分公司租赁的方式,而是实行分公司一次性领用,按配备标准发放的制度。 3。2 安全帽、安全带、焊接眼面防护具配备标准为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发放。超过有效起期应强行报废更换。电绝缘鞋配备标准则按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 3。3 各分公司、各地项目部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新、报费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新、报废记录》,详细载明员工姓名、发放日期、发放数量、更新日期、报废日期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以保证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具有可追溯性。 3。4 安全帽、安全带、电绝缘鞋、焊接眼面防护具应根据以下规定的使用范围配备和发放。 3。5安全帽的使用范围 3.5.1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线路设计勘察和施工及维护人员、室外设备安装人员、登高作业人员、线路抢修人员、系统集成、综合布线进入建筑工地的作业人员、以及进入上述场所的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3.5.2 在通信局(站)和建筑物内安装电缆走道、吊挂等铁件,有可能发生坠落物、意外伤害时,也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3.5。3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线路施工和维护人员、线路抢修人员必须佩戴装有防触电预警器的安全帽。 3。6安全带的使用范围 3。6。1从事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电杆上、吊板上等线路作业时应选用“电信工围杆绳单腰带式”安全带;基站在吊板上作业时应选择“悬挂单腰带式”安全带;铁塔上或高于15m高空作业作业时应选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有背带和腿带)。; 3。6。2 攀登独杆塔时,必须佩戴“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同时,使用高空防坠落自锁装置。自锁装置必须与人体胸前的安全带连接环系牢扣紧。 3。7 电绝缘鞋的使用范围 3。7.1 设备操作涉电人员、登高作业人员、线路施工人员、维护人员和专业电焊工、水电工等必须穿着电绝缘鞋作业。 3.8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完好.检查应填写《进场设备、施工机具与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记录》。 3.8。1安全帽:使用前当发现帽衬内顶带、护带、托带、栓绳、下颏带、插件损坏等异常情形时,必须停止使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佩戴装有防触电预警器的安全帽在使用前,应检查防触电预警器是否完好,打开电源开关至“ON",预警器应发出“嘟—嘟-嘟"三声,表示电路自检正常。如报警声很弱,应更换电池(二节7号碱性电池)。 3。8.2 安全带:使用前当发现织带、围杆绳磨损、折痕、破损,弹簧扣、卡子、环、钩不灵活或不能扣牢,金属配件腐蚀、变形等异常情形时,必须停止使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8。3 绝缘鞋:鞋底部磨损超过三分之二时,不能作绝缘鞋使用。严禁在鞋底部钉掌钉跟,否则直接影响电绝缘性能。 3.9 生产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9.1 安全帽使用规定: (1) 为加强对安全帽的使用、保管,有条件的作业人员相对固定和有条件的分公司、地区项目部和、作业班组可实行定人定帽制度。 (2) 佩戴安全帽时,帽衬与帽壳内顶应保持25-50mmMM空间,戴正安全帽。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节帽箍的松紧,并系紧下颏带。 (3) 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更不可和工具、硬物堆放在一起。 (4)安全帽的有效期从出厂之日为30个月。不允许采取更换内衬的方法超期限使用安全帽。 (5)在使用装有防触电预警器的安全帽时,如现场电压为10KV时,应将档位拨至10KV档;现场电压为35KV时,应将档位拨至35KV档;在接进高压危险区时,注意档位是否符合现场电压,可再次将拨动开关从“OFF”至“ON”,听到“嘟—嘟—嘟”三声,表示电路自检正常,方可进入高压区域作业。 3。9.2 安全带使用规定: (1)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2)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3) 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穿戴时,作业人员应互相协助、互相检查。 (4)使用中要避免日晒、雨淋。搬运时,不准使用有钩刺的工具。不用时,安全带应储藏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也不准长期曝晒. (5)安全带的有效期从出厂之日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3。9。3 电绝缘鞋使用规定: (1) 严禁穿着内、外潮湿的电绝缘鞋或在积水的环境中使用。 (2) 穿着过程中应避免与酸、碱及其它腐蚀性化学物质接触,以免使用不当造成鞋底的变形和断裂. (3) 在要求穿着电绝缘鞋的场合,禁止穿凉鞋、皮鞋、旅游鞋、休闲鞋、布鞋等进入施工现场. . 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4.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各分公司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培训,促使作业人员真正做到“三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 4。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各分公司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位、使用正确、管理规范. 4.3 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作业班组和作用人员应妥善保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和分类存放。 4.4 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产品保质期和本规定要求,对已严重破损或超期限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予以强行报废。 4。5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各分公司应加强对作业现场内分包单位作业人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单位和人员正确配备、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5 罚 则 5。1 公司物资采购等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的选型与采购要求,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性能不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纠正和退货,因此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细则》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各分公司未按本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督促其改正。,如不改正的,对有关分公司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此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细则》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各分公司、有关各地项目部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新、报费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新、报废记录》,未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人员有权督促其改正,如不改正的,对有关分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5。4 生产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本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安全人员有权督促其改正,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5。5 对承担本公司分包项目的合格供方单位,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公司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对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处罚。 6 附 则 6。1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6.3 如国家颁布新的《个体防护装备 配备标准》有关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新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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