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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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79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鼓
2、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第三条(支持对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
3、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第四条(支持标准)(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7年10月10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开办资助.(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
4、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2017年10月10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三)奖励的标准.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
5、人民币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四)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能级资助。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12年1月1日以后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
6、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高能级资助。第五条(资金具体负担办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的开办资助、奖励、高能级资助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 ;租房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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