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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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 客观地讲,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具有了还算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也很重视对权力的制约、对官员的监督,但是历朝历代还是没能走出从王朝初年的狠抓反腐,到王朝中叶反腐的有名无实,再到王朝末年的贪腐成风直至王朝灭亡的历史轮回,这也深刻说明了古代的反腐败并不成功,给我们后人留下了一些经验,还有更多的是教训。 所谓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尽管古代的反腐败本质上是一种以皇权为核心,实行高度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自上而下开展的反腐败,与我们当前进行的反腐败斗争是具有本质上差别的。但是,了解一些对古代反腐败措施,牢记历史带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我想应该还是很有意义的。 先秦时期的反腐败 在夏商之前的原始部落时期,由于采取的是一种部落首领独尊的权力结构型态,还没有什么公权力的概念,因而也就不具有真正的反腐败的意识。但是我们的先祖们还是很有自律意识的,“父母官”的概念应该是从那时侯就有了。当时,黄帝就曾经教诲他的儿子要的“为民父母”。尧帝则说了一段很感人的话,即所谓“战战栗栗,日慎一日,人莫踬于山,而迹于垤。”。舜帝不仅要求自己公正廉明,还坚持每3年对部落首领商议选任出来的公职人员进行一次政绩考核,经过3次考核,清正廉明的就升迁,否则就降级。禹帝也表白了自己的“政语”,即“民无食也,则我弗能使也,功成而不利于民,我弗能劝也”。 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专门针对官吏行为的约束,制定了一项反腐败措施,即设立了所谓的“三风十愆”罪。“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意即十种过十愆”意即十种过失,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经常在宫中舞蹈、随便在官府等处狂歌、贪得财富美色、迷恋游乐狩猎、视圣人教导、拒绝忠直之言、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亲近小人等等。若有犯者,受到处罚的手段是很严厉的,包括在他们的脸上刺刻印记并涂墨等。商朝之后,历朝历代大多很好地借鉴了商朝的这一做法,在官员的选拔任用时,对那些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的,一律不能任用。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政府成员的组成,大多专门设有执行反腐败任务的官员,也就是说,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就开始有监察官了。齐国的“五官制度”的五官之中,大谏和大行这两官就是属于监察官的工作性质。其他诸侯国也类似地设立了监察官性质的职位,如赵国的郎中官、内史,秦国的内史等。对于中央以外的地方官员的监督,诸侯国也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监察体系,还通过派御史常驻地方,实施对地方官吏的经常性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的各种腐败犯法行为,大到对父母不孝、不执行中央政策等,小到上下班不准时、衣冠不整等。 秦朝时期的反腐败 据1975年从湖北云梦县发掘到的《云梦秦简》中的《秦律》记载,秦朝的法律中,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明确提出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五善”即“为吏之道,要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清正廉洁,没有不好的名声);举事审当(办事谨慎,恰合分寸);喜为善行;恭敬多让”,否则就是犯了“五过”。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可见当前社会上尚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令不行、禁不止,在秦朝可是轻则丢官、重则掉脑袋的罪行,并且在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一是丞相,掌管行政,协助皇帝处理万机;二是太尉,掌管军事;三是御史大夫,掌监察。御史大夫为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在朝廷任职的御史常受皇帝亲自指派,执行一些特殊的重要使命。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皇帝还以外出巡行的形式对地方进行临时性监察,作为经常性监察的辅助手段。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在秦代开始实行,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枉法有两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即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二是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 汉朝时期的反腐败 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开始,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 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颖川太守,受存钱罐的启发,令手下人制成形状象瓶子,口很小,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有了这些举报箱,官吏和群众纷纷写信告密。赵广汉根据得到的线索,组织力量打犯,使奸党散落,盗贼不敢发,稳定了社会。赵广汉因此名声大振,升迁为京兆尹。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元封元年,鉴于惠帝在各郡设嚣的监察御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把全国分了13部(部习惯上也称州),也即13个监察区,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刺史的监察对象,一为地方官中的两干石官员,即郡及王国长吏;二为诸侯王:三为地方豪强,主要是防止他们横行不法,欺压乡民,扰乱地方安宁。这使任刺史者既能代表中央有效地行使监察职任,又“咸劝功乐进”,对强化监察是十分有利的。 唐朝时期的反腐败 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率土分崩”,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他即位伊始便把后宫美女释放3000人,任其择偶出嫁。贞观十二年(638年)出巡山西,浦州刺史赵元楷大肆铺张接迎,太宗斥责他此举纯属“亡隋弊俗”,吓得赵元楷“数日不食而卒”。 唐朝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是唐律中的《职律》。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形象点说,在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相当于现在的县委书记、县长和处长们)贪污受贿相当于其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唐太宗曾告诫群臣“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唐律·诈伪》设有谎报、虚报政绩罪,即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报均属此列。《唐律·职制》设有请托说情罪,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而仅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要禁止。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主管人员同等处罚。《唐律》还规定,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官员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而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流放服役而已。 唐代开始,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 唐代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德”、“行”两个方面。“德”包括官吏的品质、道德修养、对君主的忠、信、笃、卫等;“行’包括官吏的能力大小,守职的勤惰、政绩的好坏等。“德”的标准是“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简称“德、慎、公、勤”。这“四善”是对全国所有官吏而言的标准。行能政绩的考核标准有二十七条,称之为“二十七最”。这二十七条标准是针对各种不同业务,不同部门的官吏而言的。 宋朝时期的反腐败 宋朝的宋律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始于秦。 宋朝也确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也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明朝时期的反腐败 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之腐败,深感贪污之弊端如不革除,吏治无法清明,百姓生活不会安宁。为巩固政权,他毫不手软地整肃吏治,虽然在“以猛治国”中留下滥杀功臣的骂名,但腐败蔓延终于得到治理。明朝的主要反腐败法律法规是《大明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且属员贪赃,主官连坐,你祖贪赃,子孙连坐。如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折银达40两即判处斩罪,贪污60两者剩皮实草。明朝时期还开始实行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科举回避、诉讼回避等众多的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明朝在动员社会力量治理官员方面很有特色,设立"申明亭",将犯轻罪官吏的犯罪事实公之于众,以示惩戒,还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这些做法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明代光是酷刑就有数十种之多,有族诛、凌迟、极刑、枭令、断手、刖足、阉割、剥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此外,朱元璋自己还发明了不少令人发指的刑法,如“铲头会”、“刷洗”、“抽肠”。所谓“铲头会”,是将五至十名囚犯推入预先挖好的坑中,用土埋至颈项,只把脑袋露出地面。然后,刽子手用特制板斧排将砍去,往往一板斧下去,便有数个人头落地。所谓“刷洗”和“抽肠”更加叫人毛骨悚然。前者是将犯人全身赤裸地绑在一张特制的铁床上,用滚烫的开水往犯人身上浇。顿时,犯人被开水烫得皮开肉绽。接着,行刑的刽子手,手持铁刷,在犯人烫烂的身体上用力刷去皮肉,直至露出白骨,“至尽而死”。后者则是将犯人剥去衣服,高吊在特制的架子上,刽子手用铁钩从肛门处伸进犯人体内,将其肠子钩出,再将肠子的一端系在石头上,旋即松手,此时“尸起肠出”,犯人便被活活地刳肠而死。 此外,明朝的官吏的正式工资还有可能是历史上最低的。据《明史》二十七卷《职官志》记载,若按照级别来划分,省部级干部每年的工资是576石大米,折合成现在的人民币,月薪大约是12000元左右;司局级干部每年的工资是192石大米,月薪大约是4000元左右;县处级的七品官每年工资是90石大米,月薪大约1800元左右。但是由于朝廷发的都是实物工资,官员领回家的不是大米,就是布匹,甚至还有胡椒、苏木,当然也短不了还有银子,可这一切都要按大米折算。于是折算率就成了朝廷玩猫腻的一招。《典故记闻》中载:明朝的户部曾将市价三四钱银子一匹的粗布,折算成30石大米,而30石大米在市场上至少卖20两银子。倘若以此来折算,完全把布匹当成工资来发,一位县太爷每年才能领3匹布,这样的粗布拿到市场上只能换2石大米(将近200公斤),月薪也就合400多块人民币。这么一算,明朝司局级和省部级的高干,月工资也就1100至3000多块钱左右。而且,当时可没有社会福利,也不兴公费医疗,一旦官员退休,生老病死无依靠。成化十五年,户部尚书杨鼎退休,皇上加恩,每月才给了2石大米,不过400来元人民币。这还是财政部长的待遇,一般官员还享受不到。 清朝时期的反腐败 林语堂对清朝的腐败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也许满清的时代,是最贪污的时代之一,但是那些满清的贪官污吏却是极文雅的先生们。他们有洪亮的声音,雍容的态度,又有一口音韵铿锵的官话,出口成文的谈吐。他们虽然贪污、纳贿,却能够使你觉得贪污、纳贿是一种风雅的事,并不龌龊卑鄙,不但伸手拿钱的人可以无愧,就是送钱的人,也觉得几分光荣。”这些贪官,算得上腐败到炉火纯青! 皇太极颁布了《崇德会典》,开启了清朝纂修会典的先河。自入关到清末,清朝统治者又先后编纂了五部会典、五部律例,并制定了《钦定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吏部处分则例》、《钦定兵部处分则例》、《钦定王公处分则例》等单行官吏惩戒法规,对官吏惩戒的范围、类型、程序和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而系统的官吏惩戒制度。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考绩法,但把“考满”改一年一考,三考为满。对“考察”作了“四格八法”的规定。“四格”是才(能力)、守(操守品德)、政(政绩)、年(年资)。“才”分 “长、平、短”,“守”分“廉、平、贪”, “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清代的“四格”基本照顾到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就形式而言,已比较全面。“八法”与明相同,即贪、酷、浮躁、才力不及、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病。凡属这八种人,都要被清除,以保证官吏队伍的素质。 从史实看,清代官吏惩戒制度也有所落实,作为定期行政惩戒的京察、大计处分坚持实行到清廷覆亡,并由此处分了一批违纪违规职官。清代官吏惩戒虽有一定的历史效用,然而,它不可能根治官吏的腐败,因而最终导致了清朝的覆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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